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沪交法[2005]第7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
第三条 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
第四条 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
(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
(二)装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
(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
(四)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
第六条 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七条 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可以免付停车费。
第八条 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第九条 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 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许政办〔2003〕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精神,改革城市规划行政审批方式,健全城市规划社会监督机制,特决定在我市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市规划公示的原则
我市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精神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开展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由封闭管理向公众参与转变,由自由裁量为主向依法行政转变,确保城市规划工作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城市规划公示的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行城市规划批前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在编制期间,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保证广大市民和群众有效行使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建设的动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平面规划图、立面效果图、规划立意、规划目标、规划措施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说明。
(二)实行城市规划批后公示
各项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应当予以公示,使广大市民和群众能够了解城市规划,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并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内容包括有关部门的批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文本、平面规划图、立面效果图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三)实行城市规划变更、调整的公示制度
对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必须按程序实施。在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变更或调整规划前,应当先就变更、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划由市建委规划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同时吸纳相关人员参加听证。经批准对规划变更或调整,其规划变更或调整方案应按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变更或调整后的规划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应当按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后公示。
(四)实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
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选址方案。
对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段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公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五)实行建设项目批后公示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规划监督部门举报电话,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
(六)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建委以行业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参加重要城市规划听证会,了解规划审批情况,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并将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市建委规划监督部门。
三、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和期限
(一)城市规划需公示的项目,市建设委员会拟在春秋广场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如有必要,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为15日。
重要的详细规划、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绿地规划、广场规划、城市设计等方案的批前、批后、变更的公示期为10日。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分别在铁东区、铁西区和东城区进行长期公示。
(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一般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及城市大型雕塑等公示期为10日。
(三)建设项目批后公示,采取在建设工程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方式公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市建委具体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工具如公示栏等由市建委统一监制,有关制作费用由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由业主负责公示栏的维护和保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否则,市建委可以暂停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相关手续。
本《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在许昌市区范围内试行。各县级市和县城应在2004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