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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洗钱犯罪活动的现状/王胜宇

时间:2024-06-17 22:5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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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洗钱犯罪活动的现状

王胜宇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日益猖獗。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外流的资金高
  达800至1000亿美元,减去政府批准的150亿美元左右的对外投资,实际资金外流额约500至850亿美元。近年来资本外流仍保持在每年近100亿美元的规模。1据公安部公布的数字,2000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86万,按每人每天吸食毒品的最低剂量和最低价格计算,全国每年被吸毒人员消耗掉的钱财至少要471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建造9条京九铁路的造价。当前,在缺乏专门调查统计的情况下,我们也很难对我国洗钱活动的状况做出精确估计。但是,随着各种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不断增多,尤其是走私、制假贩假、各种形式的诈骗以及黄、赌、毒等犯罪,为犯罪分子积聚了巨额暴利,许多案件的一案涉案金额就高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而犯罪分子则通过开办公司、做贸易、经营股票以及向海外存款投资等达到了洗钱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内犯罪分子直接实施的洗钱犯罪案件己有多起,除个别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较为复杂的洗钱犯罪外,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的洗钱方式简单、原始,大部分是把脏钱用于购置产业、投资建厂、开办公司等直接洗钱。境外犯罪组织利用我国在金融、外贸、投资等方面管理的漏洞到我境内大肆进行洗钱犯罪的情况也日渐突出,并己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据统计,截止2000年,我国累计实际利用外资3484亿美元。由于我国未立法对外资来源及性质予以审查,可以断定,在上述的巨额投资中,必然有相当一部分是“洗钱投资”。实践中我们己经发现,一些境外犯罪组织利用一些地方政府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迫切心理和政策漏洞,将其海外犯罪所得或在我内地渗透犯罪所得投资办厂或进行国际进出口贸易,特别是经营餐饮娱乐行业,一方面清洗赃钱,另一方面继续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台湾一黑社会成员利用其贩毒得来的黑钱在我湖南省某县投资承包了一片荒山,并在里面设立了一个冰毒加工厂,继续进行制、贩毒活动
参考文献:
1.参见隆国强《我国资本外逃形势严峻》,载《中国经济时报》,1997年5月14日;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6日,机械部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实现机电产品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集中化、规范化、层次化、网络化的机电产品市场, 加强对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完善市场法规,规范市场行为,健全市场秩序,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正确调控市场, 促进机械工业健康发展,指导机电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市场泛指机械工业行业建设的市场。 按其经营范围可分为机电产品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及与机电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市场。 机电产品市场原则上为非营利性单位, 市场运作实行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三条 设立机电产品市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机电产品供需量大;
(二)功能完备,辐射力强的城市;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市场管理人才。
(四)市场应逐步具备经营交易、通讯、展览、宣传、 信息等综合服务功能。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的,主办单位经过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后, 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市场的申请。 申请报告中应附有所建市场的可行分析报告和市场章程。
第五条 国家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和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审批; 大区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审批;省市级及以下的市场由各省市自行审批, 审批后报机械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建立市场的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 再按国家《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在机电产品市场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办理开业前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 管理机构在设置上要遵循高效率的原则。
第八条 管理机构设置形式为管理委员会制或其他有效形式。 人员由主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场所在地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 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九条 属国家级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确认及管理;大区级的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厅局共同确认,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为主管理; 省市级机电产品市场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确认及管理。
机械工业部直属单位建立的市场, 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与直属单位共同商定,共同管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管理机构, 负责市场日常事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市场必须公布市场章程及有关实施细则。即:
(一)交易商品范围;
(二)交易规则;
(三)组织机构;
(四)财务管理制度;
(五)会员管理办法;
(六)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用行政办法强制企业出资办市场,也不能强迫企业进入或不进入市场,市场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是生产和经营各类合格的机电产品及相关的原辅料的经济实体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会员。

第五章 交易及价格
第十四条 市场进行现货交易、有偿转让等方式,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交易商品应是合格的机电产品及相关商品, 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产品价格严格按照国家的价格政策,随行就市。 定期发布交易品种、成交价格等信息情况。

第六章 监事机构
第十七条 市场必须设立监事机构。 监事机构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检查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仲裁市场内发生的交易纠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建立机电产品市场应予以扶持, 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电网建设与改造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低压变电站(所)、输电线路、配电网络的建设与改造。
一、电网规划
第三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电网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与本市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确保供电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第五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同步编制电力专业规划。电力专业规划由有电力规划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提出变电站布点及高低压电力线路走向要求,规划部门负责变电站(所)址和线路通道的规划审批与控制。
供电企业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规划,并制定未来2—3年的电网近期建设规划或发展计划,上报政府。
第六条 电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专业规划。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批准用于电网建设项目规划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电力规划的严肃性,对纳入规划的变电站(所)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包括电缆)走廊予以严格保护,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在电力走廊内审批影响电力线路施工、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做好电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规划布局要进行调整,以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二、电网建设项目报批
第九条 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一律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绿色通道是指市、县(市、区)、镇政府和政府部门为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
市、县(市、区)、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电网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对电网建设与改造实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纳入市、县(市、区)、镇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和向上级部门报批电网建设的相关项目。
第十条 电力部门在项目建设设计阶段。将经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工程选址选线阶段,规划、国土、公路、林业、通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进行变电站选址及线路走向工作,对站址和路径方案给予支持,在收到规划和用地预审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有关手续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涉及跨县(市、区)的线路路径,若县(市、区)之间无法协调,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供电企业应将规划选址方案和路径方案报市或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完成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或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县(市、区)、镇政府及早开展确定路径和征地等工作。
第十一条 缩短电网工程项目办理时限
(一)凡符合我市电力及市政规划的电网工程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对不存在征地和拆迁问题的电网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存在征地(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各有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完善用地涉及的各项手续。因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原因需要经省批准的除外。
(三)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应在受理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后,供电企业凭已审批的规划线路路径方案等有关资料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按审批流程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包括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防雷、水利、无委、三防、林业等相关部门。用地提交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会议审议的除外),须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复的,市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变电站消防设计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符合消防标准的变电建设项目,由电力部门报送消防部门审核,消防部门在申报资料齐全后受理,属本市消防部门审批权限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须报省消防部门论证的项目,按省有关要求执行。工程竣工,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其用地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的相关税费,各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一)电网建设征地,其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及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按照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政府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按照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于“抢建”、“抢种”及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
(四)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架空输电线路的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对塔基占地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使用林地的,由电力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解决;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调处。
第十五条 电网建设项目经审批后。申请列人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市重点工程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和杆基不征地,所占用的杆、塔基础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铁塔征地面积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l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不征地,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土地复耕费等: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不征地,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青苗等补偿费。
第十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先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送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部门在开工前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需征求电力部门意见,依法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部门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九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缴纳林术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术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在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严禁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凡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部门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对工程施工范围内抢种抢播的植物,电力部门予以清除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采用电缆敷设需要使用管道或隧道的,该管
道或隧道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建设。
四、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电网建设的领导,成立汕尾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并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研究解决制约工程建设的具体问题。
市电网建设工作协调经费由电网建设单位在电力建设费用中支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支持电网建设。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支持配合本辖区内电网建设工作。要严格考核,凡因工作不落实延误电网建设,要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市建立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将各地的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市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建设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市网供电指标;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市网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建设环境工作。
(一)电力设施建设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工作实行任务和费用包干制度。经市人民政府与供电企业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县(市、区)与镇政府逐级签订征地拆迁青赔工作责任书.层层落实,层层负责。
(三)对于不用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线路建设及改造,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县(市、区)、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青赔工作手续,交付供电企业施工。如实施征地拆迁的,可适当延长。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区域内涉及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施工行为。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因特殊原因要求修改输变电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由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讨论确定,同时承担部分园设计方案修改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相互妨碍时,要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需事先与电力部门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电力规划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