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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30 23:1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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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局 国家计委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0月15日,国土局、国家计委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审批建设用地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编制用地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用地计划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四条 用地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下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四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用地计划的编制时间和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系指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下同)相同。
第五条 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送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计划单列省辖市的用地计划指标纳入所在省的计划总指标,并单独列出。
国务院各部门(含计划单列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下同)及军队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并抄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由该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该省用地计划总指标,其中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用地2000亩(耕地1000亩)以上的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兴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编制并申报用地计划。
第六条 编制城镇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征求同级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用地计划均应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计划表格编报。
第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各省用地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全国用地计划草案,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用地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指标及其中的占用耕地指标,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总表。
第九条 凡纳入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项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的用地,必须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申报5年用地计划;必须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应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定额并采用因素分析等方法确定。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后,用地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县。国务院各部门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的省,纳入该省的用地总指标,不得挪用。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县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用地定额,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换算为农村个人建房的户数指标,分解下达到乡、村。
建设用地的批准权应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用地计划指标的管理,在编制、下达、执行计划过程中,各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分级审查、逐级把关、分类管理、严格掌握。
用地计划确定的占用耕地数,属于指令性指标,只能节约,不得突破;占用非耕地数,属于指导性指标。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将占用非耕地数定为指令性指标。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不得挤占国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是否调剂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用地计划节余指标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准年终突击分配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确需修改用地计划时,应按照计划编制程序逐级报批。
需要增加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在本级用地计划总指标内进行调整,并抄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确实无法调整,需要追加用地指标的,应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用地计划,并接受同级计划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计划部门应做好用地计划执行过程中综合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和上级计划部门。
报告送达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7月、10月和下年1月底。省级以下报告的送达时间,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并依据用地计划严格审查。
凡不执行用地计划擅自突破指令性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上述单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合企业,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等不实行国家征用的建设用地。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含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归侨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及附属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经2010年4月26日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

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以下简称“移民培训”)管理,扎实有效地推进移民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精神,结合岩滩水电站库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移民培训是指在国家现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政策的基础上,按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移民就业培训内容,为提高移民劳动力就业能力而开展的定点定向培训。

第四条 移民就业培训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移民自愿、移民受益、因地制宜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对移民劳动力进行培训。

第五条 移民就业培训的对象是库区确认享受口粮补助范围内各村民小组的移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劳动力。

第六条 移民培训分为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两种,长期培训学制1~2年;短期培训学制1.5~3个月。培训内容、人数及补助标准按年度计划执行。


第二章 培训内容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移民培训项目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移民就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第八条 移民就业技能培训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培训市场需求大、就业渠道广、技术含量适度、收入较稳定的车船驾驶技术、焊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营销、建筑、旅游、餐饮等二、三产业的职业技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内容包括畜牧水产养殖、经济果木林、花卉等特色产业实用技术及沼气池建设安全使用、维修、综合利用等内容。由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以提高移民就业为目标,科学设置培训课程,选用或优化有关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教材,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操作证等考试,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加培训移民人员的统计上报工作。凡符合培训条件的移民要对其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培训需求,根据移民培训意愿和拟培训内容进行分类统计,综合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和移民等部门,作为开展移民培训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负责培训的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移民培训分类统计资料,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并报送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移民就业促进


第十三条 移民就业促进是指政府为有序引导移民劳动力转移就业而开展的相关工作。倡导移民劳动力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移民劳动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 建立库区移民劳动力资源库。通过调查,摸清库区移民人员底数、技能状况、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劳动力资源库。

第十五条 建立移民就业援助制度。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库区移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

第十六条 鼓励库区移民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等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大力推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有效模式。

第十七条 强化就业服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组织一批用人单位到库区移民所在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送岗位上门,帮助库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上报下年度的移民培训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根据各县移民劳动力情况、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以及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按照当年自治区确定的移民培训资金指标,汇总、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审批。

第十九条 对自治区已下达的项目培训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五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移民培训管理档案。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移民劳动力就业培训协议书、学员登记卡、培训项目台帐等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工作报告制度。培训单位在对移民进行培训前,必须向对应的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同意才能组织培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每季度必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培训专项资金由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国资〔2003〕407号


各财务总监: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作用,根据《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财务总监工作特点,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附件:

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作用,根据《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财务总监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总监是指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国资部门)委派到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称企业)任职的财务总监。
  第三条考核是财务总监聘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监管质量的前提条件。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财务总监与其工作职责一致性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是为准确评价财务总监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由财务总监职业道德素养、本职工作实绩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办)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七条 考核的年度为公历年度。年度考核在翌年初进行。
  第八条 日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规及《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以下称报告制度)情况。
  (二)遵守任职企业的规章制度情况,干部群众反馈的意见或举报经核实的情况。
  (三)交办任务完成的质量、及时性情况。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终了由个人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认真写出书面材料。
  (二)考核工作小组组织人员赴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听取经营班子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了解工作情况。
  (三)由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内容、个人总结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具体评比项目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职业道德素养(15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修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5分)
  2.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服从领导,忠于职守;诚实守信,顾全大局。(6分)
  3.工作方法方式得当,执业形象良好;遵守劳动纪律,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4分)
  (二)本职工作实绩(85分)
  能帮助任职企业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及时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能制定详尽周到的工作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按时提交上报各类材料并有一定深度,能为上级部门采纳或带来有益启示的。报告内容真实可靠,完整齐全,重点突出,结构分明,条理清晰,说理透彻,结论及建议有可操作性。
  1.月度报告反映1、2、4、5、7、8、10、11月的工作内容(8分);
  2.季度报告反映1、2、3季度情况(9分);
  3.年度报告除汇报任职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报告书》外,还须上报《财务总监年度监管工作报告》,重点反映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有效防止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业绩;指导企业改进核算体系,促使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的情况。(43分);
  4.专题报告按报告制度要求积极完成(15分);
  5.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布置任务(10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监管不力,或在年度内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知情隐瞒不报,使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核实视情节扣发一定比例的全年奖金。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通知财务总监本人,并向有关部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续聘、解聘及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奖金按照考核结果的百分比折算发给。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发生《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聘任合同》规定的解除聘用条款情况的,当年不再进行考核,也不兑现奖金。
  第十六条 由于财务总监三年聘任期限及工作的特殊性,设立财务总监个人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按财务总监当年可得奖励金的20%提取,存入国资办开设的专门帐号(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企业的各类审计、检查中,出现财务总监任职期间有在监管范围内发生失职行为,视情节扣减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  财务总监可得的风险基金及利息在财务总监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返还。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财务总监聘任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