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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时间:2024-06-28 02:0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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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五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严肃法纪、实事求是,有利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分土地给单位、个人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七条 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对单位或个人的土地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1983年5月9日前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责令退回非法占用、买卖、转让的土地,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但对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地上建筑物经市规划部门审核,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直接对非法占地或买地的当事人处以每平方米土地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法占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土地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再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用地手续。
(二)1983年5月9日至1987年1月1日前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责令退回非法占用、买卖、转让的土地,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但对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地上建筑物经市规划部门审核,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直接对非法占地或买地的当事人处以每
平方米土地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法占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土地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再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用地手续。
(三)1987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前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责令退回非法占用、买卖、转让的土地,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但对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地上建筑物经市规划部门审核,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直接对非法占地或买地当事人处以每平
方米土地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法占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土地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再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用地手续。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处罚。
第九条 对个人非法占用、买卖、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第八条给予罚款处罚后,可以依法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核发证书。
个人用地面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个人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面积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对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再作处理。
第十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一)至(三)项给予处罚后,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查处期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海洋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12月25日
中国法律话语的初步叙事

2000年9月28日 13:52
── 一种社会学解读*

修辞术是论辩术的对应物,因为二者都论证那种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人都能认识的事理,而且都不属于任何一种科学。人人都使用这两种艺术,因为人人都企图批评一个论点或者支持一个论点,为自己辩护或者控告别人(亚里斯多德,1991年:页21)。

在本文中,笔者尝试用法律社会学的叙述方式、亚文学的通俗笔调,通过个案来概括地解读一下中国法律实践中的法律话语。法律话语,在这里,不单是一种出字成文的法学论说,更是一种在法律生活中自然环流于各类社会角色的思维与行为里的意识形态之潜流,或曰"知识状态"。这种潜流或状态的形成,有文化中的文字符号(即一般的成文理论)的彰显左右,也有生活中的价值符号的暗中推动。对其做些解读梳理,兴许有助于我们走到法律实践的背后,去挖掘、窥视、理解直至揭露其中隐而不见的真正内容,从而最终反省人们"做出"的法律实践,以及法律实践中的人们自己,同时,去体验原本就是多元化的而非一元化的中国法律话语。

法律话语是环流于法律生活中的"知识状态"。这种状态,在时间和空间两个向度上,每每漂浮于口述故事、隐喻神话、学人文字、日常行动、言语交流、事件变动……等等文化符号之上,时明时暗、自我张扬。这样,解读其中的路径、意向和关系,便要出入诸种文化符号,在文化符号中建立"阅读"联系。

笔者将"翻弄"古籍中的各类叙述,点拨人物的细微活动,端出时下的种种陈说,甚至提涉发生过的事件的意义,……其目的,在于凸现一种可能的话语构建,指示理论中的"理论"和实践中的"观念",都是法律话语的操作运动。

1、兄弟争田

大清雍正那阵子,有一个官人叫蓝鼎元。这个人审案断狱,十分了得。蓝官人字玉霖,号鹿洲,也许特别喜欢自己的"号",所以写了一本书叫做《鹿洲公案》。《鹿洲公案》记录了许多案子,这些案子里的"法官",正是蓝鼎元自己。

我们就从这本书里的"兄弟争田"一案说起。

在中国农村,田地是最重要的。有句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讲的也是这个意思。有一个平民百姓叫陈智,他有俩儿子,长子叫做阿明,次子叫做阿定。不知是什么原因,陈智死得挺早的,于是就留下七亩地给俩儿子。但是,俩儿子为争七亩地,翻了脸,变了色。说来怪遗憾的,父亲还在世时,阿明阿定的关系友爱亲善,少年时一起读书,成人后一起耕地,就算是各自结了婚,也是相互关照。可父亲这一"走",兄弟之情却淡漠了。这都是被那所谓"命根子"的田地搅和的。

开始,乡里的亲戚族人都来劝解,说:"你让一步他让一步不成?"俩儿子就是不听。不听不算,还将"你争我夺"闹到了官府衙门。

在官府衙门,阿明讲:"这七亩田是父亲留给我的。"讲着便向知县蓝官人(即蓝鼎元)递上了父亲的亲笔手书。上面白纸黑字:"百年之后田产归长孙"。但阿定也不含糊,说这些田是父亲留给他的,并拿出"临终口头遗嘱"来作证,还说有人可以作旁证。蓝鼎元觉得案子有点棘手,不过稍过片刻还是宣称:"你们都说得不差,但是这意味着责任在你们的父亲。谁叫他不来个一清二楚?我只好开棺问他了!"兄弟两人听到这话,立刻面面相觑,无地自容。接着,蓝鼎元又是一通训斥:"田产比起兄弟亲情,实在是区区小事,为这等小事打起官司,值得吗?说来让人寒心,你俩都是各有俩儿子的人,将来你们各自的二子长大,不像你俩那样争田就怪了!所以,为了日后安宁,我只好防患于未然,让你们各自只养一个儿子。阿明是长兄,留下长子,送走小的;阿定是弟弟,留下次子,送走大的。就这么定了。现在命令差役押送阿明的次子、阿定的长子去收容院,卖给乞丐做儿子。"接着,蓝鼎元叫手下笔墨伺候,将收据存于案卷之中,大声叫到:"结案!"

阿明阿定一听,慌了。阿明说:"小民知罪了,愿将田产全部给予弟弟,永不计较。"而阿定也是"痛改前非",说自己绝不接受田产,愿哥哥享有田产的每一尺每一寸。说完,两人抱头痛哭。可是蓝鼎元仍然拿一把,非说二人不是真心实意的,并宣称:"即使你们有了这份心意,你们家里当妻子的那些人也会鸡肠小肚,绝不让人。所以,你们先回去,看看妻子的意思再说。三天后,衙门见。"

就在第二天,阿明的妻子郭氏和阿定的妻子林氏,立马邀请族人头领陈德俊、陈朝义到了官府,要求和善了结案子。

而阿明阿定俩人更是痛哭流涕,说:"我俩真是罪该万死,不知天理情义,叫蓝大人费了仁爱之心。今日的确如梦初醒,追悔莫及。我们发誓,永远不争这份田产了,请准许我们将这份田产捐献给佛庙寺院。"可是,蓝鼎元得势不饶人,大声喊到:"真是一对不孝之子!居然说出要将田产捐给和尚那班人,真该用大板教训一番才是!做父亲的流血流汗,辛苦一辈子才留下了这份家当,你们兄弟二人鹬蚌相争,叫那秃和尚渔翁得利,死者九泉之下能瞑目吗?照理说,做兄长的应该让弟弟,做弟弟的应该敬兄长,互让不行就要还给父亲。现在,这田产只能作为祭奠你父亲的资产,兄弟二人轮流收租祭祀,子子孙孙不得再起争端。这叫什么?一举多得!"

族人头领陈德俊、陈朝义听了这番话,频频点头称是。而阿明、阿定、郭氏和林氏听后,也是感激涕泠,"当堂七八拜致谢而去,兄弟妯娌相亲相爱,……民间遂有言礼让者矣"(蓝鼎元:《鹿州公案·偶纪上》)。

后来,蓝鼎元乐不可支地总结到:这案子,如果依着一般审判方法,就应该兄弟二人各打三十大板,将田地半儿劈分开,三两句话了断即可;而现在,费了不少周折,婆心苦口,但毕竟是效果显著;你瞧,"此时兄弟妯娌友恭亲爱,岂三代以下风俗哉。必如此,吏治乃称循良"(蓝鼎元:《鹿洲公案·偶纪上》)。后边文言话的意思是说,夏商周三代那时的民风淳朴,礼让盛行,而眼下,阿明、阿定、郭氏、林氏以及乡里的族人们重新这般友爱相处,不又将"三代"遗风发扬光大了?其实,只有这样,才能叫百姓守法,才能叫为官者政绩卓著。

2、官·写在书本里的法

可以这么讲,在"兄弟争田"一案里,能够解读出许多中国法律话语的初步叙事。现在,我们尝试解说第一个叙事。

阿明阿定为争七亩田,最后来到了蓝鼎元坐阵的衙门官府。为什么来到官府?为什么非要蓝鼎元给个"最后的说法"?显然,他们相信,衙门官府可以一语定乾坤。乡里民间有了纠纷,争议双方有时自己是无法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靠第三方拿个主意公平了断才能作数。而既然有了衙门官府,那是再权威不过的象征了。他们深知这点。

此外,阿明阿定来到了官府,知道要举出最结实最确凿的证据,证明父亲有个真实的意思要将七亩田留给自己,而不是对方。这就表明,他们晓得官府了断纠纷,是依据说一不二的"硬规矩",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国家法律。在蓝鼎元那里,他也说,依着一般审判方法,就应该兄弟二人各打三十大板,将田地半儿劈分开。这也说明,蓝官人头脑里也有一个国家法律的概念。虽说蓝鼎元没有拎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念一遍,但是,他知道,那才是含糊不得的官府规矩。官府规矩当然有这样的意思:一份财产,如果谁都不能证明属于自己,则只好"一分为二"。

在这里,我们就遇到了古人和今人时常围绕法律这一现象而产生的两个意念:"官"和"书本里的法"。

说起来,在久远的时候,有一部古书名叫《管子》,里面曾讲,每年的正月初一,百官都要上朝,听国君向全国发布法令。这就是:"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管子·立政·首宪》)。然后,主要官吏都要在太史(注:官名)那儿领取法令典籍,当再次上朝时,在国君面前仔细研读每一条每一款。法令宣布后,在太史官府留底一份,其余逐一分发下去。主要官吏拿到了法令的正本,还必须星夜兼程,将法令文本传给乡里民间的小官小吏,务必要使他们立刻知晓颁布了什么法律。否则,"谓之留令,罪死不赦"(《管子·立政·首宪》)。

接下来,就是法令执行的问题。《管子》说,法令公布后,必须当即执行,有不遵从的行为,"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管子·立政·首宪》)。此外,还要仔细检查各级官府里的法令文件,看看它们和太史官那儿的留底版本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一经查出,便要追究问罪。《管子》一口咬定,不论什么事情,都要法令先行,正所谓"凡将举事,令必先出"(《管子·立政·首事》)。而且,办事不符合法令的,即使卓有成效,那也叫"专制,罪死不赦"(《管子·立政·首事》)。

一句话,成文的规则规矩掌握在"官"的手里,就叫做"法"了(《管子·法禁》)。

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的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省、市目标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市就业局局长为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目标的总负责人,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直属单位和机关各科室为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其局长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科室的目标责任人。
  第三条 市就业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全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把目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目标管理机构和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由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并根据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和本细则第四章的奖惩办法实施奖惩。
     第二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制定系统目标的主要依据
  (一)全省就业服务管理工作部署及省就业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第六条 目标的制定。年初,按照突出重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局各有关科室根据上述依据提出年度目标的初步方案,经分管局长同意后送局办公室汇总,形成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当年目标任务分解表,经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办公会综合平衡,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目标的分解。各目标责任单位在接到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后,要结合自身实际,将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机关各科(股)室、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并在1个月内将目标分解情况报市局备案。
  第八条 目标的实施、监控与调整。市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各目标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目标的跟踪控制和督查督办,随时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全面完成。
  为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一般不对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调整。确因客观情况变化需对原定的某项目标进行调整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于当年10月10日前专题报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对上级目标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调整,还需报相应目标管理单位同意。凡10月10日前未提出调整意见的,年终按原定目标及分值进行考评。
  (三)市劳动保障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四)本系统当年的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
  (五)阶段性、临时性、突击性的重要工作任务。
  第九条 新增目标。主要是指年初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中未列入,年内由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劳动保障局新增下达的重大专项任务,以及省、市就业局新增下达的重大特殊任务。新增目标由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年度目标考评。
               第三章 目标检查与考评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目标检查与考评,主要采取不定期督导、通报、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不定期督导。市局将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完成目标任务的进度进行检查指导,保证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的质量。
  季度通报。市局建立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要在次季10日前,将上季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报市就业局,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说明。市就业局在季度通报时,将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差、上报数据无分析说明或不按规定上报情况的进行通报批评。
  半年自查。由各目标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于7月10日前向市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送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年终考评。主要采取自查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12月底前由各目标责任单位对照各项目标任务和考评标准、办法进行自查、总结,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局书面报送自查报告及有关统计报表。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自查和市局季度通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各目标责任单位的实际得分,并将考评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目标任务基本分计100分。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量化指标的计分办法: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值80%-120%(含)的指标,按该项目的基本分值与工作实绩的比例计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值120%以上的指标,不增加计分。若目标任务的实际完成值在80%以下者,则该项目标不得分。
  (二)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的项目,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三)对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圆满完成任务者可得满分;未完成任务者,参照前两项规定计分;完成任务出色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列入考核的某项工作目标得到国家、省、市三级党委、政府肯定、表扬的,分别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10%、108%、105%计分;得到部、省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肯定、表扬的,分别按该项目标基本分值的108%、105%、103%计分;得到省、市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肯定、表扬的,分别按该项目标基本分值的104%、102%计分;得到市级相关部门表彰的按该项目标基本分值的102%计分。
  (四)政务督办、政务信息、基础管理工作、政务调研、就业服务统计等工作按以下办法考核计分:
  1、目标管理和政务督办工作。目标任务未分解落实的扣0.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目标管理材料的一次扣0.3分;目标管理材料不规范的一次扣0.3分;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办理的一次扣1分,催办3次以上仍未办理的扣3分。
  2、政务信息工作。重大信息漏报、误报或迟报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次扣0.2分,报送失实信息1条扣0.5分。  
  3、基础管理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市政府《德阳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六到位”进行考核;计分办法是设立机构不完整的扣0.5分,未配备专职人员的扣0.4分,未按规定落实经费渠道的扣0.3分,场地设施达不到要求的扣0.2分,服务要求不达标的扣0.2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参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部第28号令)和《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考核;计分办法是未制定就业服务计划的扣0.2分,未提供免费服务的扣0.3分,未提供职业指导的扣0.1分,未对特定就业群体实施专项计划的扣0.1分,综合性服务场所不达标的扣0.2分,信息服务系统不健全的扣0.2分,无规范的服务流程的扣0.2分。
  4、政务调研工作。未完成年度调研任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5、统计工作。就业服务管理统计工作由业务部门按照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平时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报表质量、统计分析等情况综合评分,凡报表报送不及时、报表质量差和没有统计分析的,分别扣0.3、0.4、0.5分。
  (五)调整目标,按原定目标的基本分值和实际完成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计分。若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又未另增加项目的,则按该项目原定分值80%计分。
  (六)新增目标,圆满完成任务者,按新增目标时确定的分值加计分;未完成者,要相应扣分。
  (七)市局下达的改革创新试点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并取得改革创新试点成果者,按试点项目确定的分值加分;未完成者,要相应扣分。对未安排而主动完成改革创新试点任务的,可酌情加分。
  (八)其它奖励加分办法
  1、目标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市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综合性奖励的,年度考核分别加计5、3、1分。若其中为等级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以上加分标准上酌情递减加分。
  2、目标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获得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有关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单项奖励的,按部、省、市获奖分别加3、1、0.5分。若其中为等级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以上加分标准上酌情递减加分。
  3、目标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综合性奖励的,年度考核可加0.5分。若其中为等级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3、0.1分。
  4、工作受到部、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可加0.3至0.5分;受到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可加0.1分。
  5、报送的信息被中办、国办采用,每条可加0.5分;被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采用,每条可加0.4分;被省厅(局)或市委、市政府采用的,加0.2分;被市局或县(市、区)党委、政府采用的,加0.1分。
  6、凡申请奖励加分的项目,要有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自查报告中予以明确表述,否则不予认可。其中颁奖机关以所盖印章为准。若考评时未能收到表彰决定或荣誉证书的,可参与下一年度奖励加分。同一任务受到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高级别机关的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奖励加分总和最高不超过3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目标责任单位年终目标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上并名列前3名的单位,可评为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目标责任单位考核得分在100分(含)以上但未进入前3名的, 可评为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凡评为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市局均给予通报表彰并斟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年终目标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下的目标责任单位不予评奖,其中得分在85分以下或在自查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违法违纪的不予评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德阳市就业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