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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正审计结论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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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正审计结论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正审计结论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在审计报告发出后,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了一些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正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如果被审计单位同意修改原来提供的有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针对修改后的资料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确保已经采取措施将这一情况通知了有关的审计报告使用人。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前一次出具的审计报告撤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出具补充审计报告,以免对报告使用人造成误导。

三、从原审计报告签署日至撤销日,如果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当造成审计报告出现错误,报告使用人依赖该报告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OO二年九月五日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党办发〔2005〕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接待工作是市委、政府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接待工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推进地区之间合作与交流,市委、政府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办公厅和市纪委的意见后,修订了《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9日


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

接待工作是市委、政府全局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了进一步发挥好接待工作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经济发展,推进地区之间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作用,规范接待工作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一)党和国家司局级以上领导及相应级别的离退休人员;
(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地级以上领导及相应级别的离退休人员;
(三)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办公厅系统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地市级领导及各办公厅(室)的正、副秘书长及正、副主任;
(五)外省、区、市省级领导以及地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
(六)应我市五大班子邀请来市考察、投资、洽谈业务的国内外来宾;
(七)因公务往来的友好旗、县处级领导;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二、接待标准
(一)住宿
司地级及以上领导安排套间,县处级及以下安排标准间,重要宾客安排在
高档宾馆,一般客人安排在中档宾馆、酒店。
上级来我市检查工作人员的住宿费,按财政报销标准结算,不足部分由市接待办补贴;其他考察、观光、经贸团组及个人根据客人要求安排住宿,房费按接待办打折办法全部自理,特殊情况按领导指示办理。减免房费须经各大班子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主任或接待办主任同意并签单后办理。
来宾房间要提前摆放水果,总套、套间及重要客人房间要摆放鲜花和欢迎卡。
(二)宴请及用餐
1、来宾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工作三天以上可视情况安排迎、送两次宴请,其余时间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不上烟酒;如涉及几大机关,由一个机关为主,其他机关参加宴请,不搞重复宴请和个别宴请;宴会使用内蒙古或乌海地产酒水、饮料,宴请不摆放香烟。宴请时间一般控制在60分钟以内。
2、接待人员要了解领导、来宾的饮食习惯,建立客史档案,及时通报酒店,审核菜单,因人而宜,原则上以点菜为主,同一批客人不上重复菜品,以地方风味为主,安排适当的菜品、酒水。保证卫生、安全、节俭、舒适,做到合理安排,服务周到、热情。
3、宴请及用餐:
①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办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宴请标准每人每餐100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120元;
②司地级领导宴请标准每人每餐60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③县处级及以下宴请标准每人每餐50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80元;
④应邀来我市投资考察的投资人士、外宾及港、澳、台人士,宴请标准每人每餐60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30%。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同时出席。参加宴会领导的随行人员一般安排工作餐,市领导的司机如因工作需要就餐,发给工作餐证,每人每餐15—20元。
5、接待地点原则上由接待办安排,用餐地点安排在驻地或定点接待宾馆、饭店。
6、改进就餐制度,提倡就餐形式多样化,根据不同情况可安排共餐、分餐、自助餐及点菜等多种形式,饭菜以地方风味为主,突出民族特色。
7、要加强接待基地建设,加强对接待点的培训、勾通协调、指导,要求承担接待任务的宾馆、酒店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饭菜质量、增加花色品种。
8、严格接待程序和审批手续,接待办凭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主任签发的接待通知单安排接待。特殊情况两日内补送通知单。未经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主任、接待办主任同意而自行安排接待的,接待办一律不予结算。
三、接待礼仪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各部、委、办、局及外省市区省部级重要来宾按照领导指示到指定地点迎送,以民族礼仪举行迎送仪式(敬献哈达、献歌、敬酒)。地司级领导原则上在市区入市路口或下榻地点迎送。
(二)区内领导及来市公务人员,不安排民族礼仪服务。
(三)唱歌、敬酒等礼仪服务人员,要确保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仪表端庄、大方得体,参加人数视情况确定。
四、接待礼品管理
(一)根据需要采取集中采购的办法采购礼品、纪念品,礼品、纪念品要注重体现地区特点,突出纪念意义和宣传意义。
(二)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经办人须填写“乌海市接待办物品提取单”,经各大班子秘书长、分管秘书长、主任签批同意后,方可提取礼品,特殊情况两日内补送提取单。
五、宾客通报制度
(一)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接待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由负责接待的办公厅(室)尽快制定出《客情通报》,经领导同意后,一式二份印送其它几个班子办公厅(室)和市接待办。
《客情通报》的内容包括来宾名单、在乌海活动日程安排、住地安排、随行工作人员和负责接待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
(二)市委各部门、群团组织接待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在接到通知后,须及时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包括驻市单位接待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在接到通知后,须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内容包括来宾名单、活动日程安排、住地、负责接待的有关人员联系方式等。
(三)市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以《客情通报》通报其它几个班子办公厅。
六、其他事项
(一)各大班子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扩大接待范围。
(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友邻地区的领导到对口单位和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或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接待。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领导同志来我市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接待办可按照秘书长、分管秘书长的通知,安排一次宴请。
(三)接待办要严格执行接待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和接待手续,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每月向各大班子报告接待费开支情况。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7〕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市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以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凡要求新增的专项资金,应先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人大议案要求。
(四)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市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
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行政隶属关系,市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送市财政局,并提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财政局同意不提交的除外,编写提纲见附件2)、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告须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转市财政局审核。
2.市级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市财政局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2个月内)退回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申报或发出不予受理申报的复函并阐明理由。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核。
市财政局在收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经审核建议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设立。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计划(其中,属于市级单位使用的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七条 在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后,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本部门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应当按照《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纳入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由市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区(经济功能区)、镇的,由市财政局向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追加文件(或指标追加通知书),区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则按进度拨款)。市财政局定期与各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
(三)用款单位属中央、省驻珠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市级部门(单位)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区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财政有权从其税收返还或应拨专项资金中抵扣。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市级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分级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年度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见附件3。
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良好执业水平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要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财政部门监管。
第五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准。为规范管理,市财政局对本规定出台前已经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凡属到期且不再延期的,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市政府批准撤销后,资金结余缴入国库。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总额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市财政局认为不需提供的除外)。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市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要求,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报送市人大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4.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附件1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公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编号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设立依据   资金总额  
专项资金设立原因及背景  
年限内每年资金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部门审核意 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主管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参与管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专项资金相关的主要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本情况:专项资金名称、性质、使用单位及范围、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绩效目标;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背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收益范围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省和市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二)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必要性。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事业性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三)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可行性。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析,包括绩效指标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的持久性分析。
(四)专项资金实施风险与不确定性。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一)人员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及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使用单位及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使用范围的熟识情况。
(二)资金条件。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三)基础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目标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四)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专项资金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



附件3
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依据。
(三)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二、项目申报绩效目标
(一)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二)项目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
(三)项目预期投入情况。
(四)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执行基本情况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二)绩效目标(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市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四)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五)项目财务管理状况。
(六)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重点)
(一)项目支出后实际状况与申报绩效目标的对比分析。
(二)选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原则和依据。
(三)项目支出前项目(用款)单位的基本情况。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
(范本)

评价类型 项目实施过程评价□ 项目完成结果评价□

评价项目名称

评价项目编码 □□□□□□□□□□□□□□□□□□□

项目(用款)单位法人代码 □□□□□□□□□□

市级部门预算或集中支付单位代码 □□□□□□□□□□

项目支出科目编码 □□□□□□

项目(用款)单位 (公章)

市级部门预算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珠海市财政局 制
附件4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填报日期:(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编号  
变更后名称   变更后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变更依据   变更后总额  
变更背景及原因  
资金安排计划变更情况及原因  
使用范围和方向变更情况及原因  
绩效目标变更情况及原因  
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