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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0:2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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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创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实施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果。各地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政策紧密结合,帮助和带动了一批创业者成功开办和经营企业,并产生了积极的就业倍增效应。在总结国际合作项目成功经验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能力促创业计划”,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将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安排。要加快建立面向全体城乡创业者,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将创业政策扶持与创业服务有机结合的创业促就业工作体系。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创业培训质量和带动就业效果作为主要指标,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我部成立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创业培训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推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吸收优秀培训师及相关专家参与,开展师资提高、经验交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等组织实施工作。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整合培训就业资源,集中优质力量,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服务工作。各地级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承担示范性培训、培训指导和创业服务等工作。各地要将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成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示范窗口。

  三、加强管理,打造品牌。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管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师管理、统一机构认定、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参照创业培训授权机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充分发挥已获得授权培训机构的示范作用。对参加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我部统一式样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等活动,教师培训和认证工作由所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教师选择和培训有关要求进行。我部继续组织开展培训师的培训、交流和考评活动,并实行培训师派遣制度。

  四、加强协调,搞好合作。各地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打造创业绿色通道。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将创业培训补贴作出专门安排,并进一步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的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要继续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并加强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创业培训服务工作。

  五、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创业促就业工作采取重点城市先行探索,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的方式开展。我部将依托全国100个创业培训重点联系城市开展创业促就业工作。各重点城市要按照创业促就业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我部在开展师资培训、新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将对重点城市给予重点扶持。各省也要加强对重点城市的指导和支持,并可同步确定一批省级重点城市开展工作,通过重点城市的示范作用,推动本省和全国创业促就业工作开展。各地可对100个重点联系城市适当调整,调整名单和各城市实施方案请于2007年9月底前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我部培训就业司。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政府鼓励创业的相关政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服务的经验与成效,宣传创业带头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创业精神,展示创业风采,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

  附件:全国100个重点联系城市创业促就业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

  全国100个重点联系城市创业促就业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能力促创业计划”,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将推动创业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面向城乡创业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创业者的开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同时,健全完善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帮助创业者成功地开办和经营企业,逐步形成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相结合,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每年至少对1500人开展创业能力培训(其中,直辖市培训3000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经创业服务后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带动就业率达到1:5,开业企业中,一年以上稳定经营率达到80%。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搭建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在开展示范性培训的同时,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也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全市创业培训服务工作的布局规划、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和质量监控。专门组织和工作平台应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内设立,也可依托现有就业训练机构改建。

  (二)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创新培训模式。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就业工作新需要,将创业培训向大学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乡创业者延伸和拓展。要按照统一的SYB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也可结合实际,自主开发和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辅资料,探索适合不同对象需求的培训模式,采用案例剖析、企业家现身说法以及创业实训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做好SYB培训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已开业创业者的需求,提供改善和发展企业的培训服务。

  (三)加强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要根据我部和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要求,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创业培训。要做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及时了解定点机构在制定培训计划、规范教学管理、组织实施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定点机构按照规范的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建立学员档案,及时记录学员开办和经营企业的情况。

  (四)加强教师选拔和管理,提高教师能力水平。要扩大创业培训教师选拔的范围,将具备条件,并愿意长期从事创业培训的大学教师和企业成功人士吸收到教师队伍中,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结构。要定期组织教师开展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教师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要建立创业培训教师档案,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动态管理。

  (五)开发创业项目。要建立本地区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服务。创业项目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经专家论证可行后,向创业者推荐,帮助创业者根据自身需要,选准创业项目。

  (六)建立专家队伍。要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并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各地可结合国家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进一步规范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要加强对专家服务效果的评估,重点评估服务质量、创业者对专家服务的满意度等。

  (七)建立联动机制。要将创业培训作为信用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并规划和实施,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创业培训的宣传推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创业追踪服务等工作,鼓励创业者在社区创业,为社区服务。信用社区要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学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反担保,同时,要加强对创业者的诚信教育,建立创业者诚信档案。

  (八)搞好创业孵化。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争取政府投资、鼓励多方投资等方式,并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帮助其顺利发展。

  (九)落实扶持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办理税费减免有关手续。对所办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落实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加强跟踪服务。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四、工作要求

  各重点城市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成立主管市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创业促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主管局领导牵头,培训、就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创业促就业工作,确保组织上有保证,政策上能落实,使培训和服务均得到优化。

  各重点城市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创业培训的质量、创业服务的满意程度、创业促进政策的落实成效、创业初始成功率、一年后的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等作为主要指标,建立创业促就业考核指标体系,对相关部门和个人定期考核检查。

  各重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关于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现状和绩效考核问题的思考

海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前阶段,本人结合下派出所宣传治安大排查工作的时机,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现状和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一番调研,在进行了较多相关访谈的基础上,我对责任区民警和绩效考核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初步分析,现将分析结果和几点设想总结如下,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且调研时间较仓促,如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现状
   1、少部分民警的素质与责任区民警要求的高素质之间有一定差异。
派出所改革中要求责任区民警"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责任区民警需要"沉"在责任区之中,处理自己责任区内发生的方方面面的事情,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是责任区内的"多面手",因此对民警素质要求很高。如果在配备责任区警力时,搭配不够恰当,势必会影响到该责任区的工作效率和成绩。从调查推断,我局的少部分责任区民警可能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问题,在责任区管理中不能胜任全部工作,着手于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布置耳目、上报信息、防范管理尤其是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自身工作压力很大。(如有的责任区民警年过五十,"下责任田"精力不够;有的是从别的警种转来的,业务还未熟悉;还有个别则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能说不能写,办事简单应付,群众反映不佳。)
  2、派出所民警普遍存的超负荷工作现象。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本人所调研到的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加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硖石派出所的民警由于位于城关镇的缘故,工作量还在其它所之上,辛苦显得尤为突出。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当然,超负荷工作除了我们公安工作自身性质决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民警个人效率不高,需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事先在警力调配、警力使用上没有很好规划,牵制了一定的警力。
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派出所管理的作用
  对于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在调研中,无论是派出所的领导还是普通民警都认为很有必要,对此持欢迎态度。根据实地调研并综合多方意见,我认为市局实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优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工作的量化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实行考核,明确了工作的绩效标准,使相同岗位之间有了对比;通过考核,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2、派出所的管理有章可循,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由于各个工作岗位有了明确的目标责任,每个人对自己岗位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激发个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用。
  3、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实施,在各派出所形成了"工作──考核──再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局面和长效动力机制,促进了民警工作;通过对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将民警职务行为导向了组织期望的方向,有利于组织合力的形成与加强;"落后责任区民警"的设立,改变了往日只评优,不评劣的倾向,有力地激励了处于中间层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是本考核体系的长处之一。
  三、对目前考核办法中指标设定的初步分析
  1、部分考核指标的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对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有人口管理、防范管理、协破案件、信息反馈等几大部分,各部分分值差距拉开不大。但实际工作中,若以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限,民警60%的时间在处理治安案件、调解纠纷,10%左右要用来作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剩下的时间还要应付中心工作、应付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段的检查等。至于熟悉常住人口等日常工作反而无暇顾及。另外,不同的责任区各方面情况有差别,工作的重点、难易度各不相同,用统一尺度衡量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2、有些工作在考核指标中没有反映。
  就本次调研来看,有些民警的工作尚不能全面反映。如在考核中,未涉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方面。但在一次比较中发现,3个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2小时内(时段选取不同,所属派出所也不相同)最多的接待了8人次、最少的也接待了4人次的群众来访。当事的民警也认为这项工作是仅次于接处警的第二大项工作内容;另外,责任区民警被抽调协助其它工作或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排摸不安定因素、闹事苗头、落实控制措施、剧毒物品、危险物品等重点物品的管理等多项工作也未具体体现。所以,有必要对现有指标项目的设定作进一步考虑。
  3、对一项工作是应考核它的"过程",还是考核"结果"要分清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工作质量的好坏。但因具体工作任务特性的不同,有些工作的结果是能够直接达到目标、并产生看得见的实效,而有些工作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与过程,短期并不能立竿见影。所以我们制订考核标准时,对有些工作要重在考结果,有些则必须考核民警具体的工作过程,还要注意,对于过程和结果两者,不能重复考核。当然,如果某个具体工作环节的过程质量将对于整个工作的质量有关键性影响,则应在既考核结果的同时,也考核这些过程或环节(如处理治安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公正便十分重要);反之则未必需要列入考核指标(如对责任区民警布建治安耳目的数量要求,这只是信息反馈工作的一个环节,耳目对于信息收集工作的贡献尚无确定,且工作本身属保密性质,民警不愿透漏。 对于这样的指标,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
  4、工作量的衡量
  虽然公安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与难以度量性,但既然要考核,决定了许多指标只能根据工作量来衡量,不能模糊"毛估估"。所以我们在设立这种指标时,应当注意指标是否能较好体现工作量的问题。例如,民警除了自身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参加所里组织的统一行动,工作超时加分不多,而在平常请假则要扣分的做法会引起部分民警的想法;同时"少加多扣"也不能准确度量民警的工作量。另外,许多公安工作的团队性、合作性很强,在做工作时有的民警能独当一面,而有的由于自身素质欠缺需要别人帮忙,如果在考核中无法体现出两者的差异,会导致"能者多劳而不多得"的情形出现,挫伤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现在对于责任区民警工作考核中,有一项关于调解纠纷的指标,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年轻的责任区民警调解不成,要年长的民警来调解,而年长民警的这种"帮忙"性质的工作量并未在指标中体现;而且有好多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因"标的"大小的不同导致难度、工作量的不同,也应加以区分。
  5、刑事发案的可防性与不可防性要有区别
  考核的目的在于衡量考核对象的真实工作情况,但有些事情是被考核者难以控制的。如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指标刑事发案一项有些案件本身属非可防性,因此有必要考虑降低要求。
  四、关于考核实施中的问题
  目前的考核多采用文书检查方式,基层派出所的文牍工作十分累人。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各单位在检查工作时大部分是看文书档案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有文字记录……因此,基层民警需要花很多精力在书写各种文档上,我们当初定下这些检查、考核方式的用意是好的。但由于民警平时工作忙,无暇顾及此事,为了应付考核就会采用日后补写的方式,真实性不能保证。(若把工作数据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自动统计有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民警考核的几点设想
1、 关于逐级考核的想法。
下级对其直接上级负责,上级对直接下级制定关键的、粗略的任务指标并且实施考核。同时规定与考核结果相应的、严格的奖惩措施,配合各项监督措施实行。
  原因如下:首先,公安工作由于社会状况、组织状况等差异而千差万别,难以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其次,被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最熟悉情况,更容易准确考核,分清优劣,更容易为下级接受。第三,如果上级机关直接对基层民警考核设立指标,由于地区差异,往往只能选取共性工作作为考核点,因此只能机械性的将指标定量化、明细化。既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也不一定考到点子上。民警会放弃那些也许对责任区更为重要的工作而致力于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有时还会搞形式主义,反而影响了工作质量。逐级考核重在考核整个派出所的工作成绩,派出所长对整体工作承担责任。
  2、各级部门在基层派出所民警考核中的职责
  在确立逐级考核的原则之后,派出所考警组,警长直接考警员,而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局领导对于基层工作的要求,对各所相应的工作进行反查,发现其工作中的疏漏。更好地监督基础工作质量。
  3、月考、季考、年考的指标设立应有不同
  考核体系根据时段长短的不同有月考、季考、年考之分,要根据任务的不同特点确定考核的周期。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提高考核准确性,有利于工作的整体规划。如对某一民警的群众满意率的考察,短时间内考核随意性太大,应加长考核周期;如档案管理工作如果月月考,可能会重复考核了同样的工作。
  4、适当增补考核"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指标
  现有的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大部分是针对民警个人而言的,这是公安机关考核的一大进步。但是,许多公安工作都是合作性、团队性非常强的,所以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指标考核派出所工作的整体,引导民警自觉加强工作中的合作意识,培养民警的集体感。设立整体性工作的考核指标,可以使局机关注意派出所工作产出的整体效果,更容易评价派出所部门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使派出所长自觉加强对于派出所整体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5、在派出所增设治安警
  处理治安案件占用了责任区民警的大部分精力,且好多治安案件是责任区以外的人员所为。由于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处理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建议在派出所的现有结构下增设治安民警,由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民警充任,在责任区民警的协助下专门处理派出所辖区的治安案件。
  6、向派出所充实新鲜血液
  基层派出所普遍感到任务过重而人手不够。而且由于现在派出所的人员构成上的原因(有一个派出所初中文化的民警占到25%,大专以上学历没几个人),任务执行更显吃力。"责任区民警"制度以及正在推行的"社区民警"制度对民警素质的要求很高。因此,有必要在将来的大中专毕业新警分派中向派出所倾斜,加强派出所民警的力量。
  7、试行责任区民警竞争管区制度
  考核实行至今,有些民警的积极性已被很好得调动,也有些民警对于指定责任区的作法存在异议,我们可以考虑实行责任区竞争选择的制度。在选择前,将各个责任区的地域特征、范围大小、工作基础、拟订目标等情况说明,并根据管理的难易程度分类,各类完成目标的奖励亦不相同。然后由民警以类似"招标"的形式自由选择。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到来后,对责任区民警的工作进行评价。完成预定任务的奖励,未能完成任务的处罚。通过设立这种机制,使民警的工作更具平等性与自觉性,充分调动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派出所管理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发展和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征收商品的进口税、出口税和海关规定和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了方便边境贸易已经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便利;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已经参加或可能参加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而给予其他国家的利益。

  第三条 本协定范围内缔约双方的商品交换和提供的服务,由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法律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缔约一方承认另一方有关机构颁发的商品原产地和品质证明书。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提供商品的价格,将建立在主要国际市场现行商品价格的基础上。

  第五条 两国间一切贸易和提供服务的付款,以双方同意的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六条 为便利两国贸易的发展,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范围内,鼓励参加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组织的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并为组织这些博览会和展览会进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双方可指定代表组成对等的委员会,负责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七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周小川           穆萨·布莱拉·罗布莱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