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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6:5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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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09]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第36号令”)规定,现将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资格升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及资格升级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或资格升级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符合申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按照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评审中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此次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或资格升级材料分为四册: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和招标业绩情况。预备级申请升至乙级的,只需提供第一册和第四册;其他机构,需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1);

2、承诺函(对本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评审结果,附件1-2);

3、资格认定申请书或资格升级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发展过程、股东构成、主要业务、机构设置、申请级别或升级级别等内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四类资格证书);

7、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1-4)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提供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所受处罚的文件复印件,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或未受处罚声明(附件1-5);

10、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2-1);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

5、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为全部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明细(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本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明细表);

8、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3-1);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

3、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册封面(附件4-1);

2、招标业绩汇总表(附件4-2);

3、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3)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附件4-4)及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中,以下五项内容应按要求格式附上电子版文档:

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以Word文档格式;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以Word文档格式;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以Excel文档格式;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以Excel文档格式;

5、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以Excel文档格式。

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四、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28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送2004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送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的顺序相对应;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按照时间顺序装订,并依次编号,填写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和委托代理协议均应提供全部内容,委托代理协议中收费标准部分可适当遮蔽;

(八)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机构不得在申报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六、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09年5月9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我委。

八、我委对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九、申请机构未达到所申请级别的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机构明确表示接受被授予较低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十、我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予以答复。

十一、公示结束后,我委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附件1-1 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附件1-2 承诺函
     附件1-3 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1-4 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
     附件1-5 未受处罚声明
     附件2-1 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附件2-2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附件2-3 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2-4 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3-1 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附件3-2 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附件4-1 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
     附件4-2 招标业绩汇总表
     附件4-3 招标项目明细表
     附件4-4 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王海宏


  (一)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
  (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当事人缔约上的过失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显然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在房价见涨之际,甲明知自己的房屋已售给丙,仍与乙就房屋买卖进行磋商并许诺与乙订立合同,致乙不得不以高价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从而遭受损害。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还违反下列义务:及时通知的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
  (三)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损害事实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即一方的的缔约过失必须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而无对方受有损害事实,就无所谓赔偿。而且,损害和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对方遭受的损害非因一方的过失,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咱,也不例外。如果缔约过各中发生的损害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依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依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了的费用等。
  信赖利益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与合同上的履行利益不同,后者是当呈人就合同得到适当履行享有的利益。依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近观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同订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这是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现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三、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四、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并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于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六、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落实工作责任。

  七、各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制度、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等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八、已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实施重组或被托管的中央企业,不适用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九、中央企业应当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后书面报告国务院国资委(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

  十、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度将组织对部分中央企业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检查。对于严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中央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中央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反映。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表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22/n259188/n6967047.files/n6967294.xls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