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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18:1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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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1]4号


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财政部制定了《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招标方式

  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美国式、混合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一)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二)美国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三)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10%;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三、中标原则

  (一)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投标募完为止。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追加投标

  (一)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追加承销额应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

  五、债权托管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应通过国债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规定的债权登记日对当期国债进行总债权登记和分账户债权托管。

  (三)国债债权确认时间,按国债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的时间确定。国债发行缴款与债权确立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六、分 销

  记账式国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机构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记账式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记账式国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七、投标系统与应急流程

  (一)投标系统。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

  (二)应急流程。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竞争性应急投标和追加应急投标的截止时间分别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投标和追加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国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八、其 他

  (一)除另有规定外,财政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行记账式国债按本规则执行。

  (二)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各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

  附:1.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2.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1: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财政部:

  由于我单位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记账式(附息/贴现)(   期)国债发行(竞争性/追加)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投标标位( %或 元/百元面值)
  投标量(亿元)

  标位1 【要素3】 
  
  投标量【要素4】
  

  标位2
  
  投标量
  

  标位3
  
  投标量
  

  标位4
  
  投标量
  

  标位5
  
  投标量
  

  标位6
  
  投标量
  

  合计
  


  

  (注:标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传真电话:010-66061821、66061822、66061823。

  

  

  附2:

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业务凭单号:A02

  财政部:

    由于我单位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记账式(附息/贴现)(   期)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我单位承诺:本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托管机构
  债权托管面额(亿元)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要素3】
  

  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证券登记公司(深圳)
  

  合计【要素4】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传真电话:010-66061821、66061822、66061823。

  

    


附件下载:

附件: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101/P020110110609972043461.doc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0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8〕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在落实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最高人民法院。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请你们代送。

  2008年12月3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大力加强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干警司法廉洁意识进一步增强,抵御诱惑、侵蚀的能力不断提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努力做好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是一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坚强队伍。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思想文化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不断增强,各种消极因素对法官队伍的影响和侵蚀较为严重,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为贯彻落实“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六个坚持、六个确保”的工作思路和“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为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

一、坚持不懈地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教育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拒腐防变的思想保证。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干警的思想实际,突出教育重点,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使广大干警经受住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1.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摆在司法廉洁教育的首要位置,在全系统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力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要坚持以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权力观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时刻牢记手中的司法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而绝不能用来为个人谋取私利。

  2.要深入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尤其是要运用发生在干警身边的反面典型案件来教育广大干警,每个法院都要写出开展警示教育的总结报告,每个干警都要撰写接受警示教育的体会,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3.要把司法廉洁教育与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结合起来,将司法廉洁教育纳入法官职业培训的计划之中。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廉洁教育的常态机制,重点加强对法院干警“上任前”、“上岗前”、“上案前”和“过节前”的教育。

  4.要大力开展更加丰富多彩、更具生机活力、更富有法院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在不断满足广大干警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营造更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坚持不懈地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各个环节,体现到各个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和坚决执行各项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要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制定规范法官行为的硬性规定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布。要通过鼓励当事人和广大群众举报及明察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对敢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凡不适宜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

  2.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法官与律师、中介机构人员关系的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报告制度、内部公示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

  3.要建立审判、执行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案前申报制度,遇到请托说情的报告、公开制度,规范法院领导干部行使案件管理监督权的程序,明确在办案流程之外转递材料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规定。同时,对不按规定申报有关情况以及在法院内部相互请托说情、打招呼、不按正常程序转递材料的法院工作人员,一律以违纪论处。

三、坚持不懈地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司法管理权和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监督,是人民法院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力度。

  1.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方面,要重点加强对案件审批权、案件监督权及干部任用权、资金管理权、工程发包权的监督;在对刑事审判权实施监督方面,要重点加强对缓刑适用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环节的监督;在对民商事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权实施监督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再审立案环节、财产保全环节、合议裁决环节、调解和解环节的监督;在对执行权实施监督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环节,采取和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环节,追加被执行人环节,中止和终结环节的监督。

  2.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制度执行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有意破坏制度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要整合各种监督资源,建立相关的衔接协调机制,将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将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信访接待部门、案件评查部门、巡视督查部门和院、庭长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人员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内外结合、上下互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网络,确保司法管理权和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

四、坚持不懈地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改革措施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不竭动力。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规范权力行使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改革措施。

  1.要优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职权配置,建立更加科学的审级管理体系,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体制。要完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统一裁量标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完善执行案件的办案流程,建立分权制约的执行工作机制。

  2.要健全、完善审判、执行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范围,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和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办案纪律公开,将审判、执行活动最大限度地置于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3.要建立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特别是合议庭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和对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法执行的办案人员及时进行更换的制度。要探索建立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设立兼职监察员的制度,完善人民法院的巡视督察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和案件审限督查制度,健全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倒查机制,要完善人民法院的业绩考评机制,建立法院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制度和执法办案人员的司法档案制度。

五、坚持不懈地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的惩治,形成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惩治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1.要把个别领导干部和少数干警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等问题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违规违法收受财物、生活作风腐化堕落、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等问题。要力争突破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

  2.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信访、立案、审监及案件评查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不断提高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和自行突破案件的能力,使人民法院内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能够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

  3.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查办案件工作的督促指导,必要时,可以统一调配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集中查办一些重要案件,以解决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力量不足和个别基层法院办案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问题。

  4.要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有了问题能主动发现、主动查处的单位,要予以肯定和表扬;对那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要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六、坚持不懈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级法院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担负起本单位反腐倡廉“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总体工作规划,通盘考虑,协调推进,做到工作权限涵盖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要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抓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1.各级法院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确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并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将重点任务合理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和每一个领导班子成员,细化工作责任,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做到任务分工具体、职责划分清晰、责任要求明确、保障措施有力,使每一个领导干部都知其任、明其职、出其力、尽其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2.各级法院党组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本级领导班子副职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要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前,要精心研究制定考核方案。考核中,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努力使考核结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考核后,除及时予以通报考核结果外,还要将考核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之中,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直接挂钩,形成落实责任制工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3.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不管是任现职的,还是已调离、升迁的,都要予以追究。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严肃责任追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坚决把那些不负责任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领导干部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构成违纪违法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各级法院党组要旗帜鲜明地支持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作为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从司法廉洁问题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事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民法院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把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以公正、高效、廉洁的实际行动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中国专利局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1989年12月4日,专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是调处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处理的专利纠纷。
第六条 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五条第二项的纠纷,由实施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七条 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应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八条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都享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案件,由先接到调处请求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请求调处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请求调处专利权属纠纷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请求调处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局公开或公告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三、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10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第三章 调 处
第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设立调处小组调处专利纠纷案件。
第十七条 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
第十八条 专利纠纷调处人员在调处纠纷时,应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专利管理机关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专利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需要委托其他专利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时,应提出明确的项目要求。受委托的专利管理机关应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第二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调处地点,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或未经专利管理机关允许中途退出的,属于请求人的按其自动撤回请求处理;属于被请求人的按其缺席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第二十二条 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内容和调处费用的分担。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处人员署名并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公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调解不成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写明:
一、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四、处理结果及调处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处理决定书由调处人员署名,加盖专利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四条 请求人或被请求人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需要进行著录事项变更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凭生效的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到专利局进行著录事项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权纠纷涉及到专利局的异议程序的,在处理决定或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专利管理机关应将处理决定或调解书副本发送专利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可以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案件调处费。
收费标准由各专利管理机关参照人民法院受理同类案件的收费数额,酌情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费、测试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及车旅费,由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 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费和调处费应由请求人预缴。
专利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分担;以处理方式结案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