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15:3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央重建基金使用效率,缓解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矛盾,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其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建设规划、产业重组和生产力布局规划、生态修复规划中农业、林业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项目、养殖业项目和林业收益性项目等)中央重建基金设立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无息借款方式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到期收回,滚动使用。

第五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首先保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的灾后重建投资计划中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省上已批准的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中,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其基金直接收回安排用于其它项目:

(一)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包括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实施的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项目、项目单位提出放弃实施的项目等。

(二)在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查中,合理调减中央重建基金的项目。

第七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市、县(区)两级基金,分别在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设立专门帐户。县(区)每年收回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总量中,60%作为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40%上解市级财政作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 基金支持的范围

第八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市、县(区)确定的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兼顾产业化建设;重点支持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

第九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技术含量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大的建设项目;支持发展潜力较大、成长性较好的项目;支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技术专利的项目。

第四章 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上一年度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收回情况,提出本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支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安排计划与县(区)及行业回收上缴基金情况挂钩。

第五章 基金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基金。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产业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项目的征集、筛选,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汇总,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送市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市属项目的申报,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筛选,提出建议计划,报市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上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时,应逐项提交下列附件资料:

(一)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四)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土地、环保等有关批准文件、奖励证明等)。

第十五条 市特色农业产业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对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进行研究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对筛选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专户,负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九条 基金拨付实行申请审核制度。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基金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项目单位拨付基金。

第二十条 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中县(区)项目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一次性拨付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建设进度到达30%时,拨付基金的50%;建设进度达到50%时,拨付基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基金全部拨付到位。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中市属项目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拨付基金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与基金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收回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处罚方式等。收回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5年,收回方式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进行,具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可作为补助资金,不再收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借款合同及时归还基金,不及时归还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格。县(区)项目将在该县(区)当年财政结算中扣还所欠款额。

第七章 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必须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基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分别在年度中期和年度结束15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竣工后,县(区)属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验后,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市属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县(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竣工后,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及承诺的其它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将停止拨付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套取和挪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安排的基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项目审查审批、资金拨付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基金流失无法收回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

农业部


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

农科教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推进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工作机制,引导广大农民选择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发挥科技对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支撑作用,逐步规范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工作,我部制定了《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推进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工作机制,引导广大农民选择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发挥科技对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支撑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每年定期推介发布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信息。

  主导品种是指增产潜力大、适应性广、抗性强、品质优、产量高的品种;主推技术是指促进优质高产、节本增效、防灾减灾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熟技术。

  第三条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推荐、遴选与发布程序:

  (一)农业部每年4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集次年推介发布的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二)在基层推荐和评选的基础上,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底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农业部相关行业司局,抄送科技教育司。

  (三)农业部相关行业司局组织专家遴选评审,于7月底以前将遴选结果送科技教育司汇总审核,8月底以前由农业部推介发布次年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范围:

  (一)主要农作物和牧草良种及先进、适用、高效的综合栽培技术及病虫害防治技术。

  (二)主要畜禽水产良种及其科学饲养与疫病综合防治技术。

  (三)重要名特优新品种及其种养技术。

  (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与农业产业化关键技术。

  (五)有利于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的适用技术。

  第六条所推荐的品种和技术应该有较强的区域适应性,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作物、牧草、畜牧、水产等新品种、新组合须经全国或省级品种审定(鉴定)机构审定(鉴定)。获得品种权的农作物品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农、牧、渔、农机、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方面的技术,获得国家或部(省)级鉴定(或认证)。

  品种和技术推荐材料应包括名称、适宜区域、栽培及技术要点、所有者等详细内容。同一个品种或同一项技术下一年度可重复推荐。

  第七条各推荐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品种)持有者对所推荐技术(品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应优先列入国家和省的推广计划。

  第九条各地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以挂图、光盘及现场观摩等方式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进行广泛宣传和推介。

  第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的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在推荐、遴选、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过程中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活动越来越普遍,境内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包括国际互联网络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陆续开办了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境内通过包括国际互联网络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二、在境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不得擅自使用“网络广播电台”、“网络中心”、“网络电视”等称谓。
三、经批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和新闻类专题),必须是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
四、经批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禁止以下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漏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虚假的信息;(八)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定的影视剧;(九)从网络或境外电视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五、凡申请在境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申报材料:
1.节目的内容、类别;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服务方式;
3.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网址、域名、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
六、已经在境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单位和个人,应于1999年12月1日之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理申报手续。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