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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12 12:0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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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经纪人资格审批事项的请示》(湘工商市字[2002]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并核发经纪资格证书。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视情况授权省会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该市行政区域内的经纪从业资格考核及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2]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二、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一)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二)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三)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鉴于目前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尚无法进行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结汇备案,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附表1的填报要求,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备案功能后,可不再上报纸质报表。

四、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要以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参照本通知前述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2012年8月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做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办法》对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确保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

二、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法》将原一至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一至三级管理,取消了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能够达到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三级机构资质;达不到条件的,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取消其资质。

三、《办法》对原一至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准入条件作了调整,原一至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达到《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有效期届满时,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修订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并组织做好资质到期一级机构的复审检查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紧修订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并组织做好资质到期二级和三级机构的复审检查工作。新的认定标准出台前,对资质到期的安全培训机构复审检查,仍然使用原有标准,但准入条件要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办法》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作出了应具备相应作业类别专职教师和实际操作场所的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切实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质量。

五、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相关认定标准,加大投入,加强基础建设,确保培训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水平达标。

各地区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446308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