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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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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对于保护环境,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和应用技术研发取得较大进步,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稀土行业发展中仍存在非法开采屡禁不止,冶炼分离产能扩张过快,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高端应用研发滞后,出口秩序较为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要进一步提高对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稀土行业管理,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促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开采和冶炼分离能力,大力发展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进一步巩固和发挥稀土战略性基础产业的重要作用,确保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对稀土资源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尽快完善稀土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控制总量和优化存量,加快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积极推进技术创新,提升开采、冶炼和应用技术水平,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提高稀土行业集中度;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坚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三)发展目标。用1—2年时间,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稀土资源开发、冶炼分离和市场流通秩序,资源无序开采、生态环境恶化、生产盲目扩张和出口走私猖獗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稀土行业格局,南方离子型稀土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集团产业集中度达到80%以上;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步伐加快,稀土新材料对下游产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得到明显发挥;初步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稀土行业管理体系,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再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形成合理开发、有序生产、高效利用、技术先进、集约发展的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格局。
  二、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
  (四)严格稀土行业准入管理。对稀土资源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严把行业和环境准入关。加快制定和完善稀土开采及生产标准,明确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的产品质量、工艺装备、生产规模、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准入要求。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稀土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五)完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实施严格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编制、下达和监管制度。加强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出口等计划间的相互衔接。对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建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和产品流通台账和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采用信息技术实现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出口企业联网,实行在线监控。
  (六)提高稀土出口企业资质门槛。稀土出口企业必须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环保标准等要求。进一步提高稀土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对存在从非法渠道采购产品出口及其他严重扰乱出口经营秩序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加强稀土出口管理。按照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有关政策,在严格控制稀土开采和生产总量的同时,严格控制稀土金属、氧化物、盐类和稀土铁合金等初级产品出口,有关开采、生产、消费及出口的限制措施应同步实施。统筹考虑国内资源和生产、消费以及国际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年度稀土出口配额总量。完善出口配额分配方式,严惩倒卖稀土出口配额行为。细化稀土产品税号和海关商品编码,并将稀土产品列入法定检验目录。严格海关监管,规范企业申报管理,完善海关检测方法和手段,加强对海关一线查验、检测设备投入,建立稀土开采、生产与出口企业间票据联动制度。加强对稀土行业准入后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变相出口稀土产品。
  (八)健全税收、价格等调控措施。大幅提高稀土资源税征收标准,抑制资源开采暴利。改革稀土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大政策调控力度,逐步实现稀土价值和价格的统一。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严格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经济责任。
  (九)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加强对稀土的勘查开采、冶炼加工、产品流通、推广应用、战略储备、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抓紧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稀土等稀有金属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依法开展稀土专项整治,切实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十)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超控制指标开采。国土资源部要进一步巩固稀土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成果,加大稀土勘查开采监管力度,严格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加强对重点稀土产区的联合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严格禁止超控制指标开采,对重大非法开采案件要挂牌督办,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重新审核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向社会公布合法采矿企业名单。加快建立规范稀土开采秩序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十一)坚决打击违法生产和超计划生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稀土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合法生产企业名单,加强对国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企业要责令停止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追查矿产品来源,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生产许可和销售资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坚决打击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环境保护部要立即对稀土开采及冶炼分离企业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注(吊)销相关证照。
  (十三)坚决打击稀土非法出口和走私行为。海关总署要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稀土出口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审单、查验力度,依法严惩伪报、瞒报品名,以及分批次、多口岸以“货样广告品”、“快件”等方式非法出口和走私稀土行为。
  四、加快稀土行业整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十四)深入推进稀土资源开发整合。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整体部署,挂牌督办所有稀土开发整合矿区,深入推进稀土资源开发整合。严格稀土矿业权管理,原则上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稀土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禁止现有开采矿山扩大产能。
  (十五)严格控制稀土冶炼分离总量。“十二五”期间,除国家批准的兼并重组、优化布局项目外,停止核准新建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禁止现有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坚决制止违规项目建设,对越权审批、违规建设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十六)积极推进稀土行业兼并重组。支持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大幅度减少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稀土行业兼并重组要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兼顾中央、地方和企业利益,妥善处理好不同区域和上下游产业的关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推进稀土行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方案。
  (十七)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利用原地浸矿、无氨氮冶炼分离、联动萃取分离等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池浸开采、氨皂化分离等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线。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尾矿资源和稀土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提高稀土资源采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降低能耗物耗,减少环境污染。支持企业将技术改造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加快推进技术进步。
  五、加强稀土资源储备,大力发展稀土应用产业
  (十八)建立稀土战略储备体系。按照国家储备与企业(商业)储备、实物储备和资源(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稀土战略储备。统筹规划南方离子型稀土和北方轻稀土资源的开采,划定一批国家规划矿区作为战略资源储备地。对列入国家储备的资源地,由当地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开采。中央财政对实施资源、产品储备的地区和企业给予补贴。
  (十九)加快稀土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按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要求,引导和组织稀土生产应用企业、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大力开发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支撑。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建立完善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发挥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统筹研究国家稀土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等重大问题。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稀土办公室,统筹做好稀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制定稀土开采、生产、储备、进出口计划等,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牵头做好年度计划实施、行业准入和稀土新材料开发推广等工作。
  (二十一)明确责任和分工。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应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严格实行问责制。坚决改变重计划、轻落实,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总责,并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制定指令性生产计划,维护稀土生产秩序,指导组建稀土行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新闻办牵头做好我稀土政策的对外宣传和释疑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稀土投资规模和出口总量控制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牵头研究建立稀土战略储备。财政部牵头研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稀土资源勘查开采和总量控制管理、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地储备。环境保护部负责环保专项整治,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污染防治。商务部负责出口配额管理,妥善协调与各国贸易关系。海关总署负责严格出口监管和打击走私。质检总局负责严格出口检验监管和打击逃漏检行为。监察部负责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稀土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影响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有关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稀土行业的管理负总责,要层层落实责任制,督促稀土企业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经营,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资源和环境。
  (二十二)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稀土行业管理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是提高稀土行业整体效益、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需要。要正确引导舆论,积极宣传加强稀土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争取国内外的理解和支持。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好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稀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三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海事请求的范围
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请求,例如:
(一)船舶碰撞或发生其他事故;
(二)船舶造成的或因船舶的操作、营运所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船舶污染水域;
(四)因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五)海难救助或打捞、清除船舶残骸或其沉没物、漂浮物;
(六)租船合同;
(七)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
(八)共同海损;
(九)拖航、引航;
(十)向船舶供应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设备(包括集装箱)或提供劳务;
(十一)港口和航道税、运河费及港口使费;
(十二)建造、修理、改装或装备船舶;
(十三)船舶抵押权或同类性质的其他船舶担保;
(十四)海上保险合同;
(十五)追索船长、船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费用;
(十六)船长、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其他承租人或代理人为船舶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船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代理费;
(十八)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
(十九)船舶共有人之间因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
(二十)船舶买卖合同。
三、扣押船舶的范围
(一)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扣押当事船舶,必须是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同一经营人或同一承租人,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
(二)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三)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四)扣押非当事船舶时,该项海事请求必须是非因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或船舶的经营、收益分配所引起的。
四、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
(一)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
(二)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对船舶实施扣押。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被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当事人双方订有管辖或仲裁协议的,担保也可提供给申请人或有关机构。
(三)扣押悬挂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或航运双边协定的国家旗帜的船舶,应按照条约和协定的规定进行。
(四)被申请人按海事法院裁定提供担保后,经海事法院审查认可;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扣船命令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发布解除扣船命令。
(五)申请人申请扣船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可能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六)提供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海事法院决定。当事人已提供充分、可靠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的,无需提供现金担保。
(七)被申请人为使其被扣船舶获释而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承认其赔偿责任或放弃其责任限制权利。
(八)扣船申请费由申请人支付,执行扣船任务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错误的,依照本条第五项处理。
(九)扣押船舶,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关于该海事请求在管辖、仲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协议的约束。
(十)申请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被释放的船舶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船舶,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同一海事请求所取得的担保性质或金额不当,但担保总额不应超过船舶价值;
2.担保提供人不能或不可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担保义务。
五、送达与执行
(一)扣押船舶和释放被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由海事法院执行人员送达给被扣押船舶的船长,船长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船长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即视为送达。
(二)执行人员登轮送达扣押船舶命令或送达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应向船长宣读,并将命令张贴在船舶主桅下部或其他明显部位。执行人员执行送达任务时,应着法院制式服装并出示“执行公务证”。
(三)海事法院可以在发布扣押船舶或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列明协助执行事项。必要时,可派员登轮对船舶实施扣押和监护。
六、扣押船舶与诉讼
(一)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对于根据该项海事请求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案件的扣船期限为三十日,国内案件的扣船期限为十五日。
(四)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起诉讼,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则对该船舶的扣押由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
(五)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在期限届满后释放被扣押的船舶。
七、本规定的适用
(一)扣押船舶属具适用本规定;
(二)从事军事和公务的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院1986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人事局、水利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有关企业、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水利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水利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精神,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入实施水利人才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5〕37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水利事业发展和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在2006年至2010年间,通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大规模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活动,使水利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树立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技术水平,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优秀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利系统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提供有力保障。
  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通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使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率达到100%。重点在水利规划设计、水资源管理、建设管理、水土保持、农村水利、防汛抗旱、水能资源及农村水电、水文和水利信息化、水利移民等9个领域培训10万名紧跟水利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新时期治水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素质、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紧密结合各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需要和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需要,紧跟水利科技发展前沿,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分专业领域进行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领域的技术业务骨干,带动整个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四)不断创新培训模式和管理方式,建立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体系、课程体系、培训机构网络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五)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人事部门和水利部门在知识更新工程中的作用,整合各类培训资源,落实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各项任务。
  三、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开展公需科目和水利基础科目的培训
  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同时,结合水利行业工作实际,开设具有水利特色、突出创新能力的基础性科目,由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实际情况选修。水利基础科目分为水利综合知识和水利法律法规两大类。水利综合知识主要包括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水利部党组的治水思路及其实践、水资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水权与水市场理论、水旱灾害及防治、国内外水利发展概况及先进发达国家水资源管理经验、我国水资源基本状况、水利建设主要成就、水利面临的主要问题等内容。水利法律法规包括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可再生能源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产业政策等法律、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通过实施水利基础科目培训,使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拓展学识,开阔视野,激发创新思维,培养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的整体能力。
  (二)分领域开展水利专项继续教育活动
  根据水利各专业领域的发展和人员知识更新的需求,紧跟水利科技发展趋势,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专项培训。
  1、规划设计领域:包括水资源规划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流域和区域水利概况;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及要求;环境评价、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和资本金测算方案等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方法;各种水利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规范、规定和办法;国际先进的水利规划设计理论、理念和方法等内容。
  2、水资源管理领域:包括水资源概论,水资源评价,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法制,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需求分析与节水、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管理,水资源管理经济运行机制等内容。
  3、建设管理领域:包括水利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内外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新理念;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质量与安全评价;监理法规、监理理论、合同管理;造价理论、造价管理体系、投资控制;工程管理理论等内容。
  4、水土保持领域:包括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新理念、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内容与要求,水土保持数据采集、传输、分析、汇总的技术与方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关键技术,各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综合防治技术;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流失监测技术与方法等内容。
  5、农村水利领域:包括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业节水灌溉、泵站技术与管理三个方面,具体包括灌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灌区现代化管理、改造技术、水资源承载力评估、信息化建设、量水技术等;农田灌溉方法与技术、田间节水技术与工程管理、渠道防渗工程技术;泵站更新改造技术、新理论与新技术、泵站计算机监控技术及泵站电器设备新技术等内容。
  6、防汛抗旱领域:包括防汛抗旱与经济社会发展、防汛抗旱"两个转变"理念及实践、我国防洪减灾历史与现状及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国内外防洪减灾先进经验、防汛抗旱新技术新材料及应用、防洪减灾法规制度建设、洪水资源管理、洪水风险理论、洪泛区规划与管理等内容。
  7、水能资源及农村水电领域:包括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方式及特点,水能资源开发的经济评价和环境评价,河流综合利用与梯级开发,水能资源的开发许可和市场化配置,我国水电开发的设想和部署;农村水电的发展趋势和战略,农村水电站管理,农村配电网建设与管理,电力通信系统,农村水电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农村水电建设、运行管理及其相关科学决策方法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等内容。
  8、水文和水利信息化领域:包括水文监测新仪器、新技术;水质监测技术与应用,水质信息处理与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洪水预报技术;国内外通信业务新技术、新方法,水库、蓄滞洪区、山洪预警、应急通信相关技术;信息化建设;气象新技术与新领域;水资源预测预报新技术、新方法;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等内容。
  9、水利移民领域:包括水利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水利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国内外水利移民实施概况及管理经验、水利移民面临的主要问题;移民安置的规划设计、实施管理、监理、监测评估、信息管理、移民统计、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和资金的稽查审计及典型移民安置案例分析等内容。
  (三)主要方式:
  1、研修培训。人事部和水利部每年在水利系统举办1~2期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并纳入人事部"653工程"整体培训规划。水利部每年选择1~2个专业领域举办专业技术人才示范性高级研修班;水利部机关业务司局、各流域机构和直属单位每年面向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才举办20~30期专题培训班。各地水利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内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
  2、网络远程培训。大力发展水利远程网络教育,依托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等网络资源,充分利用现代化远程教育手段,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继续教育培训,进一步扩大培训覆盖面。
  3、工作实践培训。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实践锻炼,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对重要和特殊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业务进修、特殊培养、学术交流、技术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
  4、在职自学。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开设个性化的自选科目,进行在职自修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1、人事部、水利部共同负责制定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办法,中国科协参加;统筹规划和领导各项活动的开展并进行监督检查;举办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水利部组织制定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培训大纲。
  2、地方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制度和规定;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地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活动;组织举办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3、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中国水利学会、中国水利教育协会等单位承担编写制作培训教材、开发培训课件,承办水利部示范性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等工作。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积极承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活动,按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在培训实施方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委托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利用"中国水利人才网"对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并将统计结果及进展情况定期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对参加人事部、水利部主办的高研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统一颁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对参加水利领域"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联合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
  水利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上述"653工程"培训的学习情况应记入《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各单位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年终应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情况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并统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习学时达标情况,并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与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优评先有机结合起来。地方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当地人事部门对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要求做好培训登记工作,并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习学时达标情况列入年度统计内容,健全完善各项机制,保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继续教育主办单位或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登记,建立完善培训档案。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水利部各流域机构、直属单位要组织专家对拟开展的"653工程"的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653工程"重要项目要及时报人事部和水利部,并在人事部网站、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网、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网以及中国人事报、继续教育杂志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全国"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 "653工程"水利领域的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人事部、水利部不定期地对水利领域"653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施教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反馈"653工程"运行的情况和问题,按照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施教能力与水平。
  (三)服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健全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水利部将组织编写、开发适应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课件及培训教材。各地区和有关培训机构在组织实施培训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培训需求,选择并开发出具有地方特点的培训课程。认真抓好师资(库)建设,逐步建立起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师资队伍。组织专家、专兼职教师进一步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和方法。
  (四)经费
  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项目倾斜。
  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水利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纳入人事部整体培训规划的高级研修班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水利部将对每年确定的示范性高级研修班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拓宽继续教育经费渠道,大力筹措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可以根据培训项目和类型,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节约高效地完成知识更新工程各项工作。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报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水利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积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把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水利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6年起到2010年逐步推进。
  (一) 启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
  部署实施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工作,拟定科目指南。除结合人事部公需科目培训要求,组织开展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培训外,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开展水利综合知识和法律法规基础科目的培训。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
  每年重点选择1~2个专业领域和3~4门基础科目,辐射带动其他专业领域,开展一定规模的更新知识培训,稳步推进整个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建设一批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扶持一批优质的施教机构,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全面总结和评估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情况,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