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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6-30 19:32: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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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


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国家监管中心、同步数据中心、网管中心、中国海监总队:

  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提升海域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依法实施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对于改进海域管理方式,深化管理内涵,促进科学决策,增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的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自2006年以来,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省、市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服务管理的原则,相继完成了机构体系建立、业务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建设等任务,有序开展了海域使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海域权属数据整理以及重点项目用海跟踪监测等业务工作,为海域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但是,部分地区对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重视不够,系统运行工作机制不畅,系统应用水平不高,未能在海域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为切实加强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责任

  (一)分级管理,完善机制。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负责系统运行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国家监管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的业务指导。沿海省、市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系统运行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市两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市监管中心”)负责本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并接受上级监管中心的业务指导。

   (二)明确分工,专职专岗。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海域工作的领导应同时分管系统运行工作。海域处(科)具体负责系统运行的组织管理,提出业务需求,并安排专门处(科)领导联系同级监管中心。各级监管中心要确保技术队伍稳定,加大软硬件建设投入,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以共建方式成立的监管中心,要设立专门的海域动态监管科室,安排规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业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海域管理实际需要,海域处(科)可与监管中心合署办公。

   二、明确业务内容,全面开展海域动态监视监测

  (一)海域空间资源监视监测。省、市监管中心要充分利用国家监管中心提供的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做好本地区海岸线、滩涂、海湾等典型海域空间资源分析,全面掌握其空间分布、面积、形态以及开发利用状况等,定期提交监视监测成果。发现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海域管理部门和国家监管中心,并提出对策措施。

  (二)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省、市监管中心要充分利用国家监管中心提供的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影像资料,结合海域使用权属数据,对遥感监测发现的海域使用变化区块进行内业核查,提取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信息。根据遥感监测结果,提出需要重点核查的区域和项目,报同级海域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完成海域使用现状变更监测,提交年度海域使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

  (三)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管理。各级监管中心要加强系统数据库建设,及时做好海域权属、监视监测、基础地理、遥感影像等动态数据资料的处理和入库,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现势性。同时,要积极协助海域管理部门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勘界、岸线修测等基础数据资料纳入本级数据库,确保数据统一规范管理。

  (四)专题评价与海域管理决策支持服务。各级监管中心要根据海域管理部门的需求,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区域海洋发展战略,对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围填海、交通用海、渔业用海等各类用海现状、变化趋势、用海需求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定期向同级海域管理部门提交专题分析报告,提出政策建议。

  三、强化系统应用,为海域管理与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一)海洋功能区划管理。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形成的各类遥感影像及用海现状资料可作为基础资料用于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时,可依据系统对区划数据和图件的规范性、准确性进行技术核查。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后,区划文本、报告、成果图件和数据资料应及时录入系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各级海域管理部门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将申请材料录入系统,并可根据需要委托监管中心进行技术审核。逐步实行海域使用申请的网上受理申报,所有项目用海在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海域使用权登记。加快实行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制度,确保海域使用权属数据实时登记并入库。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时,应将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信息录入系统并通过系统自动获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号码。各级监管中心协助本级海域管理部门做好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并提供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四)海域使用统计。各级海域管理部门要利用系统开展海域使用统计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工作,除海域使用权登记信息外,还应将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临时用海等统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各级监管中心协助本级海域管理部门做好统计信息录入工作,汇总相关数据,生成海域使用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按月报送海域管理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季度汇总上报海域使用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五)海域使用执法。建立海域管理部门与海监执法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推进监测成果和执法信息共享,及时为海监执法机构提供海域空间资源状况和海域使用权属等方面的信息。各级海监执法机构在检查项目用海、查处违法用海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管中心提供现场监测技术服务,并及时将执法现场的有关信息提供同级监管中心。

  四、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一)强化技术保障。国家监管中心会同同步数据中心、网管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的技术保障,统一制定技术规范,积极为省、市监管中心提供技术指导,保障海区分局与沿海省、市专线传输网络的正常运行。各级监管中心要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保障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在两年内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二)维护信息安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数据和网络使用流程,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

  (三)保证工作经费。省、市要将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配套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从地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专项支出。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四)实行年度考评。国家制定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每年对省、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并与下一年度国家下拨的运行经费补助挂钩。

  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并将其作为海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在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力度,不断提升系统运行质量,有序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为海域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度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办字〔2003〕89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度计划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的前提,是监察执法工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推进、整体提高”的基础。截止8月底,全国共已评估煤矿3588处,占符合评估条件矿井25222处的14.2%;其中乡镇煤矿已评估2931处,占符合评估条件矿井的13.1%。通过评估有效地促进了煤炭企业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提高了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效果。为确保实现2003年全国煤矿安全评估100%的目标,根据各地上报数,经研究,现将今年后几个月评估进度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提高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保证在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全部煤矿的安全评估工作。

二、要按这次印发的今年后四个月评估进度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并适时督促检查各地的评估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评估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要加大督促和指导的力度,帮助找出原因、解决问题,促其加快进度;对计划不落实或完不成计划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落实和完成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工作要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评估的质量。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动评估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

三、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要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监察执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要及时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要实施重点监察,跟踪督查;对不合格的矿井,要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经整顿仍不合格的,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和60号文件要求,督促地方政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并针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分清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安全评价和审核评估三者之间的关系。煤矿安全评价系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法定程序对煤矿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审核评估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对辖区内的煤矿逐一进行审核评估,不具备条件之一的,必须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全面完成任务;要及时上报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数据。评估工作完成后,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评估工作综合报告。

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度计划表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报送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等有关情况的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报送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等有关情况的函
保监厅函〔2005〕24号

  

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

  根据《关于对2004年国家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和安全状况调查的通知》(信安通〔2005〕2号),我会对保险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送你中心。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ОО四年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

  

  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保险信息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4年,保险业各单位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加强了组织领导和战略规划,加大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加快了保险信息化的前进步伐,提高了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水平。信息化应用水平的进步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务自动化的处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增强了创新能力,改进了服务质量,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一、保险信息系统基本情况

  保险信息系统包括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信息网络,保险机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及信息网络。

  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网络:主要用于中国保监会系统(包括保监会机关和35家地方派出机构)的各项监管工作。目前,保监会系统内部网络以机关为中心,遍及35家地方派出机构,保险监管业务网络以保监会机关为中心,专线连接各家保险公司总公司,都是典型的星型网络,主要采用了VLAN技术、防火墙、防病毒等安全技术。系统涉及保监会有关办公公文数据,以及各保险公司提供的用于监管的业务、财务数据。

  保险机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及网络:主要用于保险机构经营各项保险业务以及财务工作,信息网络遍及各保险机构经营区域,总体来说,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市县。目前主要采用了VLAN技术、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双机热备、数据异地备份等安全与备份措施,部分公司还建立了灾备中心;建立了机房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系统涉及各保险机构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保险信息系统面临的主要威胁就是病毒、网络攻击、网络犯罪、系统设备的损坏和各种自然灾害等。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中国保监会是保险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是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信息网络的运行责任部门;各保险机构是各自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运行责任部门。

  二、信息安全工作情况

  2004年,在中国保监会的领导下,保险系统在加强保险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监会系统信息安全的总体规划,增加了一些安全设备的配备,并根据规划进行了新的部署;在保监会系统内下发了《关于加强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

  (二)为有效预防保险行业的重大突发事件,中国保监会制订了《保险机构计算机系统重大系统性故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信息系统应急协调预案》,与国信办、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建立了联系、沟通、通报机制。

  (三)中国保监会在保险行业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做好保险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信息系统在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建设等方面的有关要求,推进和提升了保险业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进程和水平。

  (四)各保险机构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强化了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了信息安全相关的制度建设。一是明确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主管领导,落实了责任部门,设立信息安全管理的专门岗位,有效的加强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加强了信息安全相关的制度建设,目前各保险机构参考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基本建立了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机房安全等制度,但某些安全措施还不完善,安全技术岗位的人员还需要加大培训力度,安全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2004年保险业加大了信息安全的投入,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不断提升保险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

  在网络建设方面,中国保监会的监管网络、办公自动化网络、互联网网络采用了物理隔离方案,保证了信息与网络的安全。大多数保险公司采用业务网络与互联网网络逻辑隔离的方案,部份公司还使用了专门的审计和监控设备,能够监控网络运行和用户的使用情况。

  在灾难备份和恢复设施的建设方面,各保险机构都非常重视,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应急机制与设施,制定了应急预案,超过50%的公司开展了灾难演习或制订了灾难演习工作计划,部分公司正在建设异地灾备中心。另外,考虑到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需要较大的投入,并且利用率很低,许多公司都在探索新的灾备中心建设模式。

  在安全产品和技术的使用方面,防火墙产品和防病毒产品在保险信息系统中得到广泛的使用,各单位相关人员都能熟练的进行配置等操作,绝大部分公司还与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部分公司配备了入侵检测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根据系统产生的报警信息制订了相关的处理步骤和措施;部分公司采用数字证书的身份认证技术,主要应用在电子商务方面。

  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各保险机构普遍加强了密码管理、授权管理、补丁管理等工作,部分公司采用集中管理模式,并制定了密码、帐户、授权和补丁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险信息系统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关闭了不必要的服务和端口;另外,各保险机构开展了定期对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的工作,部分公司还聘请专业公司不定期的进行安全评估。

  (六)2004年,保险信息系统总体运行状况良好,没有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没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相关建议

  一、保险信息系统包含保监会信息系统和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两大部分。随着保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外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已经超过保险公司数量的一半。通报中心的发文经常以密级下发,不便于我们转发执行。希望你中心能考虑我会的实际情况,在下发文件时制定恰当的文件密级,或在文件中说明使用范围。

  二、目前金融业能获取的国际上适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基本上都属于银行业和证券业,而保险业信息技术国际标准十分缺乏,希望能够提供有关保险业信息技术国际适用标准和规范。

  三、各单位从事信息安全工作的人员较少,为了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建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与有关部门协调,要求各单位按一定比例或数量配备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