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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3:2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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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阳府〔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省有关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和阳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市量化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要求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编制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江城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本规定所指的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是指土地出让时没有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容积率、现在控规仍未覆盖的商业、旅游、娱乐、居住、工业、综合等用地,包括“三旧”改造用地,不包含私人自建住宅用地和现在仍规划作工业用途的用地。

  第三条 “三旧”改造用地包含以下范围:

  “三旧”改造用地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用地: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用作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必须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控规依照本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编制,且须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本规定所指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是指规划编制时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第五条 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分别按组团以上规模用地及零散用地控制。组团以上规模用地是指居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用地规模在8000㎡以上的用地,零散用地是指用地规模未达到组团级规模的用地。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以下规定:

  (一)性质为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阳府〔2008〕78号文规定,即基准容积率为1.5。

  (二)性质原为工业用地,且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基准容积率为1.5。

  (三)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其基准容积率为2.0。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组团以上规模的用地,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按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内所确定的片区进行城市密度分区控制,具体内容是:

  (一)老城片区:允许容积率≤2.2,建筑密度≤28%,绿地率≥25%;

  (二)城东片区:允许容积率≤2.1,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三)城北片区: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四)城南片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五)长洲(中洲)片区: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六)海陵岛副中心:允许容积率≤2.5,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

  (七)高新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八)其它片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零散用地的允许容积率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非高层:允许容积率≤2.5;

  (二)高层:允许容积率≤3.5。

  第九条 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依法定程序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如确因地块建设的实际需要,须超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容积率允许值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公示,按规定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对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准容积率约定的用地,其地块在规划报建时,应按阳府〔2008〕78号文规定,补交超容土地差价。

  第十一条 建筑控制(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及公建配套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按《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属海陵岛副中心范围的,则按《海陵岛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新闻和出版专业职称评聘工作中有关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新闻和出版专业职称评聘工作中有关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

新出职改[2005]81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总署各直属单位,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为贯彻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新闻和出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做好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现就新闻和出版专业职称评聘工作中有关外语水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外语能力是衡量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对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要求的外语水平。新闻出版职称外语水平的要求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
二. 评聘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要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0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新闻和出版单位拟申报新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照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的范围,先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测试,并取得规定的合格成绩,方可申报相应级别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称。
三. 聘用、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外语水平要求:
1. 凡参加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的人员,出版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主决定对应聘出版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
2. 新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自主确定本单位申报新闻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合格标准。
四. 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评审的外语水平要求:
1. 申报新闻、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60分(总分为100分),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总分为100分),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至该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通过为止;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新闻出版总署当年合格分数线的(当年报送评审材料通知中公布),即符合当年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外语水平要求,该成绩当年有效。
2. 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新闻、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总分为100分),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五. 转换系列晋升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外语水平按现从事专业的岗位要求掌握。
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试外语:
1.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以前,连续工龄满30年或连续从事新闻、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3.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4.已取得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B级合格证书(含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0年度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回国参加首次职称评审。
6.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级(B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通过高级(A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取得TOEFL(托福)考试550分以上、IELTS(雅思)考试5分以上或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1800分以上的。
七. 按人事部要求,参加由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全国新闻、出版专业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统一评审的中央部委所属新闻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各部委另有文件规定,但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地方新闻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按本省规定执行。
八.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全国新闻职改办发布的有关职称外语要求的通知、规定停止执行。
九. 本通知由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负责解释。


新闻出版总署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ΟΟ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8号

2003-02-0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由于合并后亏损,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可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1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1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1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1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2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2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
2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2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2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2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2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2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3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3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3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3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3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3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3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3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3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3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4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4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4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4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4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4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4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4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4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5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5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5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5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
2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3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4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5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6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7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8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9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0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