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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4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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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连云港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形象,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由水泥、细集料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掺合料进行拌制而成,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规定的新建砂浆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备案。

  第五条 为防止盲目、无序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和数量。新设立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等条件,经过市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新浦区、海州区、云台山景区(市科教创业园区)新开工、符合砂浆使用条件、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100吨或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建成区所有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各类新开工、符合砂浆使用条件、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100吨或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企业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七条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等级、数量、价格纳入概(预)算;属于招投标工程项目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招投标的必备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品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招标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书面供销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使用预拌砂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试验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报江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公布,方可向社会供应,否则不得承接业务,销售预拌砂浆。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

  第九条 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砂浆品种、数量、强度等级、价格、交货时间、地点等,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在使用前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质量,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砂浆的生产和运输质量负责。预拌砂浆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现场见证取样,并在供需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制作砂浆试块,送至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作为砂浆质量的评定依据。砂浆的检测频率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使用单位应当按规范标准对砂浆进行操作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配置或者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预拌砂浆存储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使用预拌砂浆提供便利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并及时清理出场。

  第十四条 在规定范围内,未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擅自现场搅拌砂浆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并及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反映。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审核工程决算时,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格执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严禁哄抬价格和压价竞争。

  第十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下发以来,通过各级国税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核对率已达到95%以上。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的提高,对防范骗税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一些地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不符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出口退税进度,进而也影响了出口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为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总局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制定专人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及其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对、传输及接收等工作。现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内容要完整、准确、规范、清晰。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下列时间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5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和疑点核查反馈信息;
(二)每月18日前下载本地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专用税票错误数据,以及专用税票疑点数据。
(三)本地开具和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包括缴款书电子信息、分割单电子信息、缴销电子信息。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上传信息
1.上传路径:每月15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总局广域网centre\ts目录;
2.数据内容:缴款书电子信息(jb+地区编码+.dbf)、分割单电子信息(fb+地区编码+.dbf)、缴销电子信息(xb+地区编码+.dbf);
3.数据格式:上述三个数据库要求是foxpro 2.5 格式,用arj.exe压缩;
4.文件名称:ts+地区编码+年月(例如福建省2002年7月份专用税票文件名为ts35.027)。
(二)下载信息
1.下载路径:每月18日前从总局广域网local\ts目录下下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2.数据内容:缴款书电子信息(jb+地区编码+.dbf)、分割单电子信息(fb+地区编码+.dbf)、缴销电子信息(xb+地区编码+.dbf);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数据。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信息及时进行传递和排查,并将核实更正后的电子信息,纳入下月(15日前)正常信息中上传总局。
五、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系统审核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需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每月15日前将上月审核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通过总局进出口税司《电子信息疑点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上报总局;
(二)当月18日前通过核查系统下载需核查的异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并传递给有关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三)次月15日前将疑点核查反馈信息及需补传的电子信息通过核查系统上报总局。
六、对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允许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一)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仅“填发日期”、“税种”、“销货发票号码”、“课税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征收率”字段的一项或多项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的;
(二)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缴款书号码前4位(版本号)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但后9位号码相符的以及其他关键字段相符的;
(三)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购货企业海关代码”错误,而“购货企业税务登记号”正确,且其他关键字段(指“税票号”、“计税金额”、“实缴税额”)全部与纸质单证内容相符的。
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取消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临时上报的规定。
八、自2003年1月1日起,总局将对各地开具、缴销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录入、传递、使用、疑点核实反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录入、传递质量较差、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没有明显改善的地区,将予以全国通报批评。具体评比主要依据“四率”指标来进行,即反映各地信息管理部门上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时间及质量情况的“上报率”(见附件1:“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情况考核表”。供总局使用)、反映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异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通过情况的“通过率”(见附件2:“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各地上报)、反映专用税票疑点信息核查情况的“核查率”、反映异地情况不属实的“误报率”。
特此通知。
附件:1.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情况考核表
2.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情况考核表

2002年 月

地区 上传时间 上传条数 错误条数 错误率
总计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制表人 制表日期



附件2

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2002年 月)


制表单位: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单位:条 地区
企业申报专用税票总条数
专用税票审核通过总条数
通过率
本地开具本地使用情况 异地开具本地使用情况 本地开具异地使用情况 地区
申报条数 通过条数 通过率 本地税票占总申报税票比例 申报条数 通过条数 通过率 接收地区数 使用地区 申报条数 通过条数 通过率 未通过条数 未通过率 名次
1 2=5+9 3=6+10 4 5 6 7 8=5/2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计                                     总计
北京                                     北京
天津                                     天津
河北                                     河北
山西                                     山西
内蒙古                                     内蒙古
辽宁                                     辽宁
大连                                     大连
吉林                                     吉林
黑龙江                                     黑龙江
上海                                     上海
江苏                                     江苏
浙江                                     浙江
宁波                                     宁波
安徽                                     安徽
福建                                     福建
厦门                                     厦门
江西                                     江西
山东                                     山东
青岛                                     青岛
河南                                     河南
湖北                                     湖北
湖南                                     湖南
广东                                     广东
深圳                                     深圳
广西                                     广西
海南                                     海南
重庆                                     重庆
四川                                     四川
贵州                                     贵州
云南                                     云南
西藏                                     西藏
陕西                                     陕西
甘肃                                     甘肃
青海                                     青海
宁夏                                     宁夏
新疆                                     新疆



说明:此表是根据各地通过总局网络上报数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碧华与杨万福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报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碧华与杨万福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报答复

198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0月11日的电报请示已收阅,关于熊碧华与杨万福婚姻纠纷一案,经我院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熊碧华与杨万福于1982年5月16日经巴青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送达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此后杨万福与熊碧华的同居属于非法的同居行为。杨万福与曾令萍于1985年3月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对建议那曲地委给杨万福的党纪政纪处分的严肃处理,本院认为也是恰当的。

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杨万福与熊碧华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 44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现将杨万福与熊碧华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如下:
申诉人:熊碧华,女,汉族,现年34岁,系四川省邻水县九龙区人,于1983年从西藏巴青县内调后,被分配到四川省邻水县城关食品站工作。
被申诉人:杨万福,男,汉族,现年37岁,大专文化程度,系甘肃省永昌县人,现住西藏那曲地区文部办事处副书记。
一、案情
杨、熊于1980年2月12日经人介绍自愿结婚。1981年1月12日熊生育一女孩。婚后双方感情尚好,有时因家庭琐事有吵闹的现象。1982年5月16日上午,熊以双方性格不合,自己身体不好,要求内调并不影响杨的工作为由,向巴青县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杨在诉讼状上也签了字,同意离婚。巴青县法院简单地作了调解未能和好。在未查明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的情况下,于当日下午草率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调解书。事后县法院将调解书让杨转交一份给熊,熊看后当场将其撕毁,但双方当时未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
1985年4月11日,熊从四川邻水县来那曲得知杨于今年3月19日与农村女青年曾令萍登记结婚,熊以与杨是合法夫妻,杨犯了重婚罪为由,向那曲中院提出申诉。
那曲中院到巴青县,四川省邻水县熊的所在单位及家乡进行了全面地调查了解。现查明:
1.杨、熊当时为了内调到四川,生第二胎不影响杨的提级提干,欺骗组织和法院,隐瞒了熊怀孕两个多月的真实情况,搞假离婚。熊1982年11月30日生下第二胎。
2.杨、熊离婚后,在巴青县虽分居,但晚上还一块同居,特别是杨于1983年11月15日至1984年7月8日去熊的所在单位休假,共同生活达8个月之久,致使熊怀孕刮胎一次,杨拿钱给熊家添置了电视机、电风扇,大衣柜等大件家具,对双方家庭老人赡养、小孩管理均好。
杨1985年1月给熊写信称,断绝关系。后与曾令萍于同年3月19日登记结婚。
那曲中院认为,杨、熊欺骗组织,隐瞒女方怀孕的真实情况向巴青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巴青县法院草率调解双方离婚,但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离婚后杨、熊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两年零七个月之久,女方家乡群众认为他们是未离婚的合法夫妻,杨、熊已构成“事实婚姻”,杨又与曾登记结婚,杨已构成重婚罪。故解除后妻,维持前妻。那曲中院向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后经研究认为:杨构不成重婚罪。杨、熊调解离婚法律上是有效的。后杨、熊行为属于非法同居建议地方给杨党、政纪严肃处理。现那曲地委同意我院意见,并初步决定首先让那曲中院裁定明确有关第一个小孩归宿等事项,对杨撤销文部办事处副书记职务,党内警告处分。取消在1982年所调的一级工资,扣回所发的工资。
以上意见我们拿不准。妥否,请速审示。
198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