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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21 23:4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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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3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4〕2号

印发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
本办法所称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由国家或企业、单位投资形成的,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宿舍、自办学校、托幼园(所)、自办医疗机构、食堂、浴池、招待所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工会资产等。
第三条 蚌埠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的具体工作,委托蚌埠市经济和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的各企业改革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


第二章 移交政策

第五条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依法确定的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按现行政策规定,除由工会经费形成的财产全部移交上级工会组织接收管理外,其余资产全部移交至蚌埠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接收管理。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不进行评估,按企业破产审计报告确认值划转。非经营性资产移交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及变更等手续,免收行政性收费。
第七条 破产企业对原自管的公有住房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城投公司全面接管。城投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享有未出售住房的产权并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协议;对未出售的住房进行维修管理,收取租金,依法按我市现行的房改政策规定向承租人出售现住房;享有已售公房再上市交易时原破产企业应得的收益;协助购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再上市交易的手续。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中房屋土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资产接收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移交程序

第九条 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负责对确定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并拟定移交方案。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方案包括:
(一)非经营性资产清单。包括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帐面价值及使用情况。
(二)非经营性资产的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或凭证。
(三)职工住房情况,按已售住房(成本价、标准价)和未售住房分别列出。
(四)承租自管公房职工的花名册及目前缴纳房租、水电费等费用情况。
(五)自办学校、托幼园(所)、自办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情况介绍。
(六)移交工作进度安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处置方案由破产清算组与资产接收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后,由破产清算组书面通知资产接收管理部门,并签订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接管协议。双方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接收管理部门依据破产清算组书面通知和双方签订的移交接管协议,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变更手续;到房屋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房地产划转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售公房除外);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已设定抵押的非经营性资产,破产清算组需通知资产接收管理部门,经资产接收管理部门与有关债权人或抵押权人依法商定解决后,再按本办法进行移交。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破产的企业其非经营性资产尚未移交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我市已发布的文件中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对开封市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颁发房地产权证请示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对开封市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颁发房地产权证请示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开封市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请示的报告》(豫土籍〔1996〕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封市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机构合一后,根据法律规定,可制作、颁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一的证书,但在工作中应继续保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辅助证种。当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一致时,可核发土地房屋权属的合一证书;当国有土地使用
权和房屋所有权主体不一致时,为明晰土地、房屋权属关系,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房屋登记后,分别向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凡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房屋权属的合一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的内容设置应尽量简洁,土地权利的详细内容应在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开封市在设计登记卡中有关土地权利的内容时,除设置我局制订的土地登记卡内容外,可根据开封市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其他内容。
四、对开封市上报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内容的具体修改意见:
1、《房地产权证》名称应改为《开封市土地房屋权证》。
2、在证书的注意事项中应增加:①证书记载的内容以登记机关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为准。②证书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
3、证书中的栏目应使用规范的名称表述,证书中“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合并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填发机关”应改为“填证机关”,“用地面积”应改为“土地使用权面积”,“批准使用期限”应改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级别”应改为“土地
等级”,其他栏目也应作相应改动。
开封市上报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内容按上述意见进行修改,使其内容、规格、颜色与我局颁布的新版土地证书保持一致。
为全面做好土地登记工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后,可颁发我局颁布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新版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式样、规格、颜色见我局《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10号)。
五、核发土地房屋权属的合一证书,其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仍须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



19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