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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1:3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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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湘潭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网站建设,完善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增强网上办事服务能力,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2008年)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具有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市直机关、驻市各有关单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政务网站。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设立的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四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包含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网站建设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网站管理等内容。内容保障包括被评估单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信息、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情况;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保障情况;“市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配合市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在线访谈、在线咨询等互动栏目情况。

第三章 评估方法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年初拟定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经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分季度评估指标体系和年度评估指标体系,其中对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开发区和示范区政府网站、市直机关和驻市单位政府网站的年度评估,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进行。
第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采取百分制量化评估办法,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评估结果。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网站建设的有关要求,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可以对评估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实行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季度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按照季度评估指标体系,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评分,经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按季度通报评估结果。
(二)年度评估。在季度评估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在不同时间段访问网站,依据年度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每季度形成一份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并发送到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全市予以通报,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纳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并作为评选优秀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优秀开发区和示范区政府网站、优秀部门(单位)政务网站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


为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效益,控制固定资产总规模,并配合今年物价和工资改革,组织货币回笼,拟对现行储蓄存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提高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力开展储蓄业务。半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由现行年息5.40%调高到6.12%;一年期由现行年息6.84%调高到7.20%;三年期由现行年息7.92%调高到8.28%;五年期由现行年息8.28%调高到9.36%;八年期由现行
年息9.00%调高到10.44%,活期储蓄利率不调整。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项储蓄存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为了积极开展储蓄存款业务,拟采取以下措施:(一)积极组织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展代办储蓄业务。银行在各单位选聘储蓄代办员,吸收储蓄存款,按规定计付代办费。请各地党政领导动力支持,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代办业务。要加强对储蓄代办工作的管理,加
强对代办人员的辅导。(二)适当增加银行储蓄网点和业务人员。要调动现有储蓄人员的积极性,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必要的奖励。(三)开展多种形式储蓄,扩大储蓄种类,如有奖储蓄、住房储蓄、耐用消费品储蓄等。
二、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将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两种贷款利率定为一种贷款利率,称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并根据贷款期限不同,实行差别利率。适当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改变目前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储蓄存款利率的不合理状况。具体调整意见为:一年
期由现行年息5.04%调整为年息7.92%;三年期由现行年息5.76%。调整为8.64%;五年期由现行年息6.48%调整为9.36%;十年期由现行年息7.20%调整为10.80%;十年以上的由现行年息7.92%调整为10.08%。
对城镇集体企业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也按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对乡镇企业生产设备贷款利率,要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增长幅度相应提高。
对“拨改贷”贷款利率,今年暂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计资[1984]2580号文件)执行,以后改按统一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三、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后,中央和地方必须办而利润又不高的,如能源、建筑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某些技术改造项目,必要时可以采取贴息办法,谁办的谁贴息。具体贴息办法,由国家计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经济效益差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无保障的建设
项目,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对国家计划统一安排的基建项目,银行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由各部门进行调整。
四、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信用社吸收储蓄存款转存银行将发生亏损。为了鼓励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储蓄存款业务,对信用社转存银行储蓄存款的利差,由银行给予适当补贴,使信用社不亏损。
五、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改为按季度结息和收息。对利率调整以前发生的有关存贷款,一律采取分段计息办法。
以上调整利率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一、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二、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附件一 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
| 现 行 利 率 | 调 整 意 见
项 目 |----------|----------
| 月息‰ | 年息% | 月息‰ | 年息‰
------------------|-----|----|----|-----
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活 期 | 2.4 |2.88| 同 前 | 同 前
|定 期 | | | |
| 半 年 | 4.5 |5.40| 5.1 | 6.12
| 一 年 | 5.7 |6.84| 6.0 | 7.20
| 三 年 | 6.6 |7.92| 6.9 | 8.28
| 五 年 | 6.9 |8.28| 7.8 | 9.36
| 八 年 | 7.5 |9.00| 8.7 |10.44
----------------------------------------
附件二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
| 现 行 利 率 | 调 整 意 见
项 目 |----------|-----------
| 月息‰ | 年息% | 月息‰ |年息%
-----------------|-----|----|----|------
一、固定资产贷款 | | | |
一年以下(含一年) | 4.2 |5.04| 6.6 | 7.92
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 | 4.8 |5.76| 7.2 | 8.64
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 | 5.4 |6.48| 7.8 | 9.36
五年以上至十年(含十年) | 6.0 |7.20| 8.4 |10.08
十年以上 | 6.6 |7.92| 9.0 |10.80
二、“拨改贷”贷款(多数行业适用利| | | |
率) | 3 | 3.6 |暂不调整暂不调整
----------------------------------------
注: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和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
原技术改造贷款利率只有一至五年档次,基本建设贷款有一至十年以上利率档次。



1985年7月22日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年)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1年3月2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1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的议题建议,之后一周内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召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围绕会议建议议题草案组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列席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三)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会议议程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设立旁听席。本市公民可按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作自选主题发言。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作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发言。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书,专函送达有关机关办理。办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讨论,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讨论,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得请审议的,应
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个别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依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辞职案、撤职案,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案;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对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常务委员会提议并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提议案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
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其他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形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讨论,提出意见,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市长或副市长到会报告,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也可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或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工作报告批评意见较多时,由主任会议提出在本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列席人员在联组会议的发言时间,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应当及时在《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并于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在《大同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刊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经1989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