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会协[201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解决审计实务问题,防范审计风险,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解答根据审计准则制定,为注册会计师如何正确理解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解决实务问题提供细化指导和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将审计准则、应用指南与问题解答一并掌握和执行。
附件: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5号——重大非常规交易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
2013年10月3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下载:
附件1.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76000421.pdf)
附件2.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76291006.pdf)
附件3.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76522878.pdf)
附件4.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82043684.pdf)
附件5.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82885478.pdf)
附件6.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83126925.pdf)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1985]200号
1985-09-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湛江、天津、上海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提出,根据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代表机构的佣金、回扣、手续费收入不便按照实际申报或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的,可否按照其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建议作出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暂明确如下:
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各地税务机关凡是可以按其实际收入申报征税的,或已掌握其签订合同以及佣金率等情况,都应当依照《暂行规定》,分别采用按实申报或核定征收的方法计算征税。
二、对某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收入,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或者不能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为简化征收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按其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
(一)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
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二)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1)工商统一税的计算
本期经费支出额 ——————————————————=收入额 1-核定利润率15%-工商统一税税率5% 收入额×(工商统一税税率)5%=应纳工商统一税额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5%=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三、(编者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测绘局测绘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测绘局 捷克斯洛伐克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测绘局测绘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31日)
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的基础上,根据一九八四年在布拉格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长期经济、贸易、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测绘局(以下简称“双方”或单称“一方”)为在测绘科学技术和教育等方面进行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制图等各个领域,主要为:
一、大面积平面控制网、水准网、重力网、卫星多普勒网的建立及数据处理方法的研究。
二、对遥感资料的计算机处理技术的研究。
三、遥感技术在国民经济规划、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应用技术的研究。
四、数字化测图技术的研究。
五、地籍测量的野外实施与室内数据处理技术以及多功能地籍测量数据库的建立、管理与应用。
六、地图制印及塑料立体地图的制作。
七、专题地图制作理论和技术。
八、就新型精密内外业测绘仪器的正确使用和技术改造问题交流经验。
九、就两国各自生产的某些测量及制图设备与装置的设计、性能、检校等问题进行交流。
十、就测绘立法、测绘规范、技术标准、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交流。
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双方每年通过会议或通信联系,在第三季度安排下一年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采取以下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或代表团。
二、相互邀请学者和专家进行讲学。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包括仪器设备的研制和安装。
四、联合组织或参加对方组织的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五、交换双方认为合作活动所需要的技术成果和其他材料。交换出版物。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一、双方同意,人员交流原则上应对等进行,派出方负担其派遣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访问人员在接待方国内食宿、交通费用。特殊情况与两周以上的访问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二、双方同意,在人员交往中,一旦发生疾病或事故情况,接待方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护。随行家属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应协调中方其他部门和实体参加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测绘局应协调捷方其他部门和实体参加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议定书可以修改或延长。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议定书,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议定书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议定书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和尚未完成的项目和计划的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捷文、英文和俄文写成,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为便于工作,双方同意以英文或俄文作为双方工作语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国家测绘局 测 绘 局
代 表 代 表
金祥文 米洛斯拉夫·米勒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