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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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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2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与验收。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二)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主管部门批准、聘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做好重点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检查、考核与评估。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划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二)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应当是相关厅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并有2年以上运行时间。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集中。
    (六)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
    (七)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相关共建高校根据主管部门的通知和建设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名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获批准建设的实验室须填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建设计划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要求,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应坚持“边建设、边开放”的原则,加强重点实验室组织机构建设并保持重点实验室核心人员稳定。
    第十六条 建设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依托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交《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申请书,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重要学术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提问和答辩,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书。专家组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挂牌运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4)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参与重要学术活动,指导学术研究;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合作、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规模要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设立开放研究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重点实验室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参与研究、承担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实验数据等)均应规范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应规范署名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应遵守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
    重点实验室不允许以其名义,设立经营性实体或分支机构,禁止从事或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五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主管部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三十六条 确因需要对重点实验室更名、调整、重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会同有关厅局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评估理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九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政策、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国土资源部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第四十一条 各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2.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格式)
        3.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
附件1: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
申报方向:
依托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十月制
说明:
   1.《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简表,第二部分为申请报告,第三部分为附件。
   2.填报《申请书》前,请仔细阅读各部分“填写说明”,如实填报有关内容和数据。
   3.《申请书》中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近五年(例如: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4.《申请书》中简表、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用A4复印纸(两面印刷)并用软纸面装订成十册,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第一部分 简表
实验室名称 开放日期
依托
单位 名称
性质 A.高等院校 B.科研单位 C.其他 主管部门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实验室主任 姓名 出生日期 最后学位
学科专长 院士 A.中科院 B.工程院
学委会主任 姓名 出生日期 最后学位
学科专长 院士 A.中科院 B.工程院
承担
任务

经费 863
计划 973
计划 支撑
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专项 其它省部委计划 国土资源大调查 其他
课题数
经费
筹集运行补助费 设备更新费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人员 固定人员 客座人员 人才培养
研究
人员 技术
人员 管理
人员 小计 国内 国外 小计 博士后 博士 硕士 优秀中青年


成果 获奖(项) 论文(篇) 专著(部) 专利鉴定转让(项)
国家级 部委(省)级 国外刊物 国内核心刊物 中文 外文 批准发明专利 已鉴定成果 技术转让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国内 国外

学术
交流 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次) 主办国际双边会议(次) 主办国内学术会议(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次)

《简表》填写说明
   1.申请报告中各项数据除特别说明外,统计时间范围为近5年(如:2006-2010)。表中有关数据经审核后将作为定量评估的依据。
   2.承担任务及经费以合同书或批准书、协议书为准。其中的项目数量统计,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专项项目均按3级课题计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部科技重点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按2级课题计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部科技一般项目及其它类别项目按课题数计算。筹集运行补助费包括,依托单位从各种来源经费渠道中为实验室运行投入的经费。设备更新费包括,依托单位从各种渠道投入到实验室基础设施改善、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以上经费单位为万元。
   3.人员包括研究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1) 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统计当年底人数。固定人员指编制在本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的人员,通过聘任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暂纳入固定人员统计。客座人员指来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或进行开放课题研究的人员,不包括临时聘请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来室使用仪器但不参加实验室研究等人员。固定人员与客座人员统计不包括在读研究生。(2)研究生(含委托代培、联合培养研究生)指近5年在读、毕业研究生人数之和。(3)优秀中青年(青年≤35岁,中年36-50岁)指在评估期限内固定人员中属于省部委以上正式命名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家;获得国家或省部委二等奖以上科学成果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者和获得部百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资助者及其它国家级、部级人才计划资助者。
   4.成果包括获奖、论文、专著、专利、鉴定、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情况。(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部委(省)级奖指部委(省)级上述相应系列奖,以及经国家批准、依托国家一级学会设立的科技奖项。一个成果若受两级奖励,填报最高级者。(2)发表论文、论著中,国外刊物指在国外正式期刊发表的论文,国际会议一般论文集论文不予统计。国内核心刊物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建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来源期刊为统计源(网址: http://www.cscd.ac.cn来源期刊表),同时可对国内发行的英文版学术期刊论文进行统计,但不得与中文版期刊的同内容论文重复统计。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研究生专业教材,不包括译著、实验室年报、论文集等。(3)某些行业批准的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国家级证书(如新软件证书等)视同批准发明专利填报。国内外同内容专利不得重复统计。已鉴定成果指按科技部规定组织评议鉴定的研究成果,需附有效鉴定证书。技术转让需附合同或有效证明。(4)凡在国外发表但未署国内单位名称的论文与专著不得统计;凡未正式批准的奖励、发明专利及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专著不得统计。
   5.学术交流情况。(1)主办(含联合主办)学术会议指由主管部门或全国性一级学会批准的学术会议。(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栏填写实验室固定人员、在站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代表本室参加会议并均有论文的人次。

第二部分 申请报告
一、实验室名称及依托单位情况(包括实验室名称、所属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依托单位简要情况)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
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趋势和实验室已取得成果(包括实验室研究所属领域最新进展、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和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包括科研用房情况、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科技人才的能力(包括实验室研究队伍、技术队伍介绍、人员结构、实验室主任简介、主要学术带头人简介、培养研究生情况等)
七、管理和开放运行设想(包括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客座人员吸引情况、学术交流情况、国际科技合作情况等及对今后工作开展的设想)
八、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实验室建设提供的条件(包括依托单位提供的运行费等配套条件和其它支持条件)
九、依托单位审核意见(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三部分 附件
一、实验室代表性成果简介
   限近5年完成的代表性科技成果5项,每项限1000字。科技成果形式可以是一个项目取得的成果,也可以是实验室一个研究方向的综合成果,也可以是论文、发明专利等。要求简要说明成果名称、任务来源、主要完成人、主要创新点、应用转化效果等。
二、发表论著一览表(格式见附表1)
   除列出近5年实验室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外,推荐4篇(项)代表本实验室最高水平的优秀论文,附全文、引用、评价情况。
三、承担课题及实验室开放课题一览表(格式见附表2)
四、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格式见附表3)
五、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格式见附表4)
六、实验室客座人员名单(格式见附表5)
七、学术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人才简介
   每人简介限400字,包括被介绍人员的出生年月、性别、职称、成绩与水平。其中,“优秀中青年”条件见《简表》填写说明第6条。
八、3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使用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表6)
九、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附表
表1. 发表论著一览表
序号 论文或专著名称 作者 刊物、出版社名称 年、卷、期 收录情况


   注:请依次以国外刊物、国内核心刊物、 中文专著、英文专著为序分别填报,要求论文或专著作者前三位至少有一位是实验室固定人员、研究生或博士后。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收录情况”中另标注被哪一个检索机构收录。

表2 承担课题及本室开放课题一览表
序号 课题名称 编号 负责人、单位 起止时间 进展情况 类别


注:请依次以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专项、其它省部委计划、国土资源大调查、其它、开放课题为序填报,并在类别栏中注明。
表3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学委会职务 专业 工作单位



表4 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实验室职务 专业 工作性质 工作时间


工作性质分为研究、技术和管理三个类别。工作时间填写在实验室工作时间范围,统计到月。
表5 实验室客座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合作研究方向 工作单位 合作研究时间


合作研究时间指客座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时间的总月数。
表6 3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使用情况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价格(万元) 启用时间 总研究机时(小时) 总服务机时(小时)


        
        
        
        



附件2: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
   实验室中英文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及单位负责人。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研究目标
   在分析本领域发展趋势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实验室已有工作基础,确立研究方向、近期主要研究内容和预期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
   现有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介绍,实验室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稳定和吸引优秀高水平人才的具体措施,吸引人才计划。
   四、实验平台建设与经费
   建设经费概算与落实计划,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结合研究内容和队伍设置阐述),现有科研条件(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配套设施)情况,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及理由,基建或配套设施改善计划。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开放合作设想。
   六、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简介,学术委员会提名与简介
   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主要研究领域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简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与简介。
   七、依托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计划)
   八、上级主管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计划)
   九、依托单位意见
   十、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附1. 实验室主任招聘工作报告(招聘过程、推荐人选详细介绍、依托单位推荐意见、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附2. 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要信息。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其中研究人员按照研究单元排列。)
附3. 学术委员会提名名单
附4. 实验室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附5. 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清单
附6. 实验室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
附7. 实验室重要获奖清单
附8. 实验室重要专著、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清单
附9. 实验室近期研究项目建议及方案
        
        
        
        
        
        


附件3: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格式)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

   
   第一部分 年度工作报告
    
    一、一年工作总结和总体进展概述。文字1000字以内。
    二、领导关怀。省部级以上领导、院士、知名专家到实验室视察、指导情况介绍。文字500字以内,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三、重要科研成果介绍。文字200字以内,重大成果分项介绍,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四、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情况。典型、代表性学术交流介绍,文字200字以内,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五、人才培养情况。培养、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情况。
   六、科学普及与公众开放。大规模科普活动及公众开放情况介绍,文字200字以内,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第二部分 统计数据
   (一)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1.在研科研项目(课题)汇总表(单位:项)
类别 国家级 部门科技专项、部门专项科技项目 省级科技计划及国土资源科技专项 国际交流
863计划 973计划 科技支撑计划 科技专项 科技工程 自然科学基金
数量
    2.在研科研(课题)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编号 经费(万元) 起止年月 项目性质及来源
                   
                   
    
    (二)科研成果情况
    1.发表论文情况汇总表(单位:篇)
类别 国内重要刊物 国外重要刊物 会议论文 其他
SCI收录 EI收录 其他期刊 SCI收录 EI收录 其他期刊 国际会议 国内会议
数目
    2.代表性论文列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
序号 论文题目 作者排序(通讯作者请标注*) 期刊名称 发表刊物 年份、卷期及页码 影响因子 SCI他引次数 他引总次数

   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专著、软件登记、制定标准汇总表
序号 发明专利授权(项) 专著(本) 软件登记(项) 制定标准(项)

    4.获得授权专利列表
序号 专利名称 授权号 类别 授权时间 授权国别或组织

    5.重要专著情况列表
序号 专著名称 出版社 发行国家和地区 年份

    6.获得奖励、奖项情况汇总表(单位:项)
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其他 备注(注明获奖具体等级)
数量
    7.获得奖励、奖励情况列表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奖励名称 等级 获奖时间 授予单位


   
   (三)新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原值(万元) 经费来源 使用情况
               
               
   
   (四)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情况
   1.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汇总表
类别 全部 国际性 国内性 区域性 学术领域内
次数
比例 100%
   2.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会议、来实验室讲学、到其他单位或实验室讲学等形式)情况汇总表
类别 来实验室讲学 派出讲学 参加会议
国外 国内 国内 国外 国外 国内
人次
   3.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报告情况
序号 报告名称 会议名称 主办方 时间 地点 报告类别


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企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待业人员就业的正常进行,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观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用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享有依法招聘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和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者同劳动关系的自主权;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劳动岗位和依法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同企业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四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收录用职工及其人数、时间、条件、方式。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内招;不得招收十六周岁以下的童工。
第六条 企业招收招聘职工应到劳务市场公布招工信息和招工简章,经考试考核录用后,在劳务市场办理就业登记,同时由劳动部门发给《劳动手册》,企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手续。 任何企业不得在劳务市场外招收、招聘职工或不办理招收、招聘职工手续。
第七条 招收职工的考核内容、标准、方法可由企业根据需要自定,劳务市场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题库等配套服务。 具有职业技术学校、就业前训练毕(结)业证和技术等级证书的专业对口人员可免试直接招收。
第八条 企业在所在城镇居民中招收职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限制,但招收农村劳动力必须经过市劳动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招用。
第九条 企业可以自主确定用工形式,但必须按规定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应统一使用劳动部门印制的《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劳动合同书》;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应统一使用劳动部门印制的《劳动合? 椤贰? 第十条 企业有义务按规定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运动员,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招收妇女就业,按《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接收残疾人就业。

第三章 职工的流动
第十一条 同一城镇相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流动,由双方企业自主确定,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到劳务市场办理合同鉴证,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市区内职工流动可以不受所有制界限。国有企业职工到集体企业工作,不再办理保留全民职工身份手续;再回到国有企业,单位可依据本人档案办理调入手续。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入集体企业,须解除原劳动合同,到劳务市场办理改为集体所有制职工手续。国有企业确属? 枰蛹迤笠档魅牍芾砣瞬藕图际跞瞬牛魅肫笠悼己耍ɡ投棵派蠛耍砂炖碜窈贤乒と耸中垂娑ú菇谎媳O战稹? 第十三条 对劳动制度改革试点的国有企业使用的常年性顶岗的集体所有制混岗工,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办理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手续。凡已经办理了混岗工转制手续的企业,今后不允许再使用新的混岗工。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工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五条 对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由新建单位安置,安置不了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待业救济金。合并的企业,职工由合并的企业接收被兼并的企业,由兼并方负责接收职工。国有企业兼并集体企业的,在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 芾淼幕∩希山逯肮ぷ窈贤浦肮ぁ? 第十六条 凡因生产经营需要专业技术人才的企业,及学非所用重新求职的职工,均可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劳务市场可为企业和职工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职工本人经企业同意自愿离开原企业,暂找不到工作的,可将本人档案交劳务市场有偿保存,待有接收单位后,劳务市场负责介绍职工关系。

第四章 劳 动 监 察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在招用职工和职工流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企业合法用人自主权的,按情节轻重,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下列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除限期纠正和清退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罚款: (一)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招用童工或歧视妇女、残疾人的。 (三)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从外地? 魅胫肮さ摹? (四)未经劳动市场办理有关招收、招聘手续私招滥雇职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管理和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就业前培训和转业训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应为企业招聘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样本和劳动合同鉴证等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8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2]4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千规定》(内政发[2001]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二、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三、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费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单独设置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需发生管理费用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列支。
四、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均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审价。具体审价内容包括:重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价费由财政部门支付。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审价。
五、重点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按5%预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量保证金的金额、质量保证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建设单位在预付项目工程价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结算,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设备、材料按实际入库价款预留),预付工程价款时一般不超过80%,其余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支付。
六、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在采购物资的过程中随设备材料购入的固定资产——车辆,应核减库存材料明细帐,按生产用车和管理用车分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务查帐,并按固定资产帐目进行严格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招投标收入应核减待摊投资一一其他待摊投资,如确需发生在招投标过程中支出的费用,需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八、建设单位要按工程项目分别建帐、分别核算,以便更好地使用和管理资金。
九、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必须坚持按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进度进行拨付,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资金国库直接支付方式。
十、财政部门在办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时应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资金预留比例一般不超过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结算)审查批复后再行拨付。
十一、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直属建设单位均应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向市财政局报送呼市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表,季度报表要附有重点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分析说明。
十二、我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偿还的政府融资性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十三、以上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1年9月21日以内政发[2001]107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财政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我区的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过程中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行业划分主要包括: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农牧林水、高科技产业化等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负责重点建设资金及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提出财政政策建议;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和管理监督职能。各级计划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财务监督。
第四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按照建设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
(三)效益原则。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 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强资金管理必须与加强项目管理相结合。资金的管理要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防止出现项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资金规模留有缺口,确保投资效益和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主体,以工程招投标制和合同制为基础,以工程监理制为手段的工程管理制度。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各级财政部门依法积极参与招标活动。
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据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经审查批准后的工程概、预算下达支出预算。重点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法定程序办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子下达支出预算。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比较集中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的财政部门要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派驻财务监督员,指导、监督其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第九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必须坚持按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进度进行拨付,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分别为本部门拨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试行项目资金直拨方式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已选派财务监督员的自治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请领及支付, 必须由财务监督员审核签章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建设单位填制的《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拨款。其中,属于自治区直属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属于盟市以下级建设单位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盟市基太建设支出预算,并相应汇拨资金,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足额到位和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建设项目首笔资金的拨付不能晚于已下达预算时间的七个工作日,以后的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有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都要积极推行报帐制。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时应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再行拨付。工程尾款的预留比例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类别、总投资额提出建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预留比例一般不超过20%,其他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预留比例一般不超过10%。
第十五条 为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减少拨款中间环节,加快资金到位,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积极试行项目资金直拨的方式。即将工程建设前期费和管理费等间接费用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建安费用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直接拨付施工单位;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设备款,可直接拨付供货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月度)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审签;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 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建设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帐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 开设专户,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拨入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要按规定设立专帐,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工程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结)算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查批后,对应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缴财政部分,建设单位应及时上缴国库;对应增加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提出调整项目概预算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自治区投入到重点建设经营性项目的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对资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资本金收益的收缴工作, 由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家资本金收益的监缴工作。国家资本金收益的财政归属,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办理。

第五章 效益分析报告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投资监测,要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的效益分析和后评价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按隶属关系及时、准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报表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分析、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和自治区直属建设单位均应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表,季度报表要附有重点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立效益分析报告和后评价制度。分析报告和后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一)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向分析;(二)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投资领域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分析;(三)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宏观经济效益关系分析; (四)典型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及宏观经济效益分析; (五)财玫投资政策及投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分析及改进的建议等。
通过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分析和评价,提出今后发展本地区经济的建议及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按建设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的办法。 自治区直属建设单位, 主要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盟市以下级建设单位, 主要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检查和监督,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财务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对检查审计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并按财政部门规定和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不按规定报送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缓拨、停拨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观象;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年要进行春秋两季检查,对部分重大建设项目要进行抽查。各建设单位要定期向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自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挤占、挪用、截留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超过概算的项目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概算调整,概算调整前应按有关规定暂停拨付资金。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法纪。
第三十七条 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事关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大局, 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重点建设项目较多的旗县财政部门要充实力量,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