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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3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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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3]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等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实施办法

  (一)项目确认。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2.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审核汇总,报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价格、能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报送项目组织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补助目录予以公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电网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享受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具体补贴标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后再另行发文明确。

  (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具体支付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具体支付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核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清算。

  二、改进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等补贴资金管理

  除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外,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资金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管理。为加快资金拨付,对有关程序进行简化。

  (一)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各省(区、市)电力公司编制上年度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清算申请表,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汇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仍按《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补贴资金。

  (二)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电网企业要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及时全额办理结算。

  (三)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补贴资金,于年度终了后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四)中央财政已拨付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于8月底全额拨付给电网企业。2012年补贴资金按照《办法》进行清算。2013年以后的补贴资金按照本通知拨付和清算。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电网企业名单

  国家电网公司,下属公司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天津市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宁夏电力公司、新疆电力公司、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等。

  南方电网公司,下属公司包括: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

  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包括: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湖南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四川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公司等。


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8 号



印发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梅州市区燃气企业的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瓶组供气站、供应站(销售点)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使用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职能交给市规划城建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与监督全市城镇建设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直接管理市直工程项目和国家、省委托的工程项目。


(四)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申报工作,指导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和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审查、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各重点基础设施、城镇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参与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五)负责城镇市政、公用事业队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咨询、建筑材料测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资质审查、申报和管理;负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标底审定)、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市直属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及工程预结算审核,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以及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


(七)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协调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等工作。


(八)负责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负责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和组织行业职工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密、信访、机关行政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拟订建设法规实施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管理范围内各种规章、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拟草、审议、协调、送审和报批;负责建设规章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和指导建设行业的法规建设、宣传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的工作。


(三)城乡规划科


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发展战略和城乡建设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检查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和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申报和保护监督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参与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城乡建设科


负责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气单位的资质审查、申报、发证和年审;参与市政、园林古建筑队伍的资质审查、申报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指导、监督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综合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


(五)建筑管理科


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单位、建筑材料检测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资质审查、申报及业务岗位培训,并负责上述单位项目经理资质审查申报、执业资格审查申报及持证上岗人员发证申报;负责对外市施工企业进市经营、承包工程及本市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进行管理;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市属基建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业务和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发放;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标准的执行;组织技术交流、评选和申报优良样板工程;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六)总工程师室(挂设计技术科牌子)


制订工程勘察设计发展规划;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和勘察设计执业资格人员的审查、申报和管理;负责设计质量争议纠纷的仲裁;负责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研究开发;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设计评优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建筑工程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审核房地产新开工项目;办理商品房现售条件备案;指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协调房地产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权属登记发证、城市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


(八)组织人事科(与建设系统党委办公室、纪检组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


负责建设系统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科长(主任)14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人员事业编制1名。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若干规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若干规定》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若干规定〉的决定》于1999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议废止〈湖南省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若干规定〉的议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颁布实施,制定该法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已被废止,因此,决定废止《湖南省保
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若干规定》。



199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