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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2 00:5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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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1994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是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第三条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必须长期稳定。原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除《条例》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条 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制性质;
(二)不改变农业用地的用途;
(三)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关系。
第五条 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通过重新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第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村,在延长土地承包期、重新签订合同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全体村民)2/3以上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对土地可以作适当调整,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因国家征用土地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的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全体村民)2/3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农户承包的土地也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土地的调整,应当在原发包范围(村或者村民小组)内进行。确需突破原发包范围调整土地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全体村民)2/3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严禁以调整产业结构等名义强行中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土地。
第九条 严禁借调整土地之机,增加农民负担。
对按劳力或者按人口平均承包耕地的承包费,不得超过村提留、乡统筹标准收取。实行专业承包的果园、茶园、水塘、山林及其他土地的承包费,可以高于村提留、乡统筹标准,但超标准收取的部分必须作为集体公共积累。
第十条 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因承包方的人口变化而增减土地,擅自变更承包合同。
实行两田制的村,因承包方人口增减确需调整土地的,可采取增加口粮田、减少责任田或者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即两田互补的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 承包方相互之间自愿调换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允许,但必须对承包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转让所承包的土地。
前款所称转包,是指在原承包范围内承包方把自己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所称转让,是指在原承包范围内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转交给他人,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
承包合同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承包方转包自己承包的土地,可以自找第三者,也可以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转包给第三者;转让的,可以自找对象,也可以把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另行发包。
第十四条 鼓励承包方相互之间,承包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及外商之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企事业单位及外商之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相互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联合经营;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土地使用
权入股,从事农业股份合作经营。
第十五条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全体村民)2/3以上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向村外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生产。
第十六条 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等使用权,可以采取拍卖方式,承包开发利用。
已承包到户但承包方未按承包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滩等,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重新发包。对履行合同、开发效果明显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
拍卖所得纳入集体资金管理,主要用于扶持荒山、荒滩等的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
第十七条 转包、转让、出租、拍卖等,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库[2004]175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各中央部门和各地区资金收支及资产管理使用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2004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请各中央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中央部门”)、各地区认真组织所辖单位做好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现将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的要求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部门决算工作的总体要求
  1.部门决算是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编制预算、实施科学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各中央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部门决算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部门决算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精心组织,积极准备,多方采取措施,做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2004年度部门决算的进度和质量。
  2.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要在部门预算管理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各中央部门、各地区要本着部门决算与部门预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部门决算与财政总决算既合理分工又互相衔接的原则,认真理解和掌握决算报表的口径及有关指标,保证部门决算报表的内容涵盖单位的全部收支(财政部对各中央部门的年度部门决算批复不包括基本建设部分,地方或主管部门是否审批,由地方或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
  3.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应要求所辖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预算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凡属本年的收入要及时入帐,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渠道如实列报,最后按规定进行年终结账。
  4.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与决算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中央部门要根据部门决算的要求,找准开展工作的切入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个部门要高度重视部门决算工作,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部门财务收支情况的准备。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机构改革的有关情况,一要认真安排好所辖区域的决算工作,保证相关工作的前后衔接;二要做好对所辖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三要协调处理好决算牵头组织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200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
  本套报表编制范围包括所有列入2004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企业集团。具体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纳入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3.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财政部门上报决算的其他单位。
  解放军、武警部队决算不纳入本决算编报范围内,决算布置文件另行下达。
  三、2004年度部门决算填报要求
  1.部门决算报表由封面、决算总表、行政事业类报表、附表和补充资料表组成,其中:封面、决算总表、行政事业类报表和附表适用于各级部门填报,补充资料表仅由相关部门填报。在不改变《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基本格式的前提下,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加报表项目和表格,但向财政部上报时必须以本套报表统一格式为准。
  2.凡纳入本套报表编制范围的单位都应逐户编制和录入本套报表。不具备分户录入条件的单位可按照《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中“录入级次”的要求合并录入。
  3.各中央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汇总虚增数进行剔除。中央单位收到地方各级财政的拨款,应当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要求,向地方财政部门编报有关经费报表。
  4.各地区在汇总报表时应对有关收入支出汇总虚增数进行剔除。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地方应按部门预算的规定口径和上报渠道上报报表;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的地方,仍按原经费划拨渠道和规定口径上报本套报表。地方各填报单位来源于非本级财政的经费拨款,只向拨出款项的财政部门填报有关经费表。计划单列市在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先参加所在省的会审工作,以确保相关数据衔接一致。
  四、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送要求
  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应充分发挥决算会审软件的作用,加强数据审核,及时做好报表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在确保数据口径无误和数据质量真实的基础上,各中央部门于2005年3月20日前将报表报送财政部;各地区于2005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具体报送方式如下:
  (1)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本部门、本地区汇总报表和决算分析报告一式一份(其中:各中央部门分科目报表打印至项级科目,各地区分科目报表打印至类级科目),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以及决算分析报告软盘一式一份。
  (2)各中央部门向财政部有关业务司报送本部门汇总报表和决算分析报告一式一份,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一式一份;各地方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有关业务司报送业务归口管理的汇总报表和决算分析报告一式一份,业务归口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及分户分科目数据)一式一份。
  (3)本套报表的填报和分户录入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汇总打印报表以“万元”为单位。
  五、其他
  1.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在完成2004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后,要对所辖单位决算数据认真进行加工整理,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深入分析,及时发现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提高本部门、本地区决算分析和财政经费管理水平。同时,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宏观经济运行及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审核、调研和处理;对私设账户、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铺张浪费等问题,要严肃查处。
  2.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3.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如在报表编制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联系。

  附件:1、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2、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3年5月31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经我委批准,原外语学科的两个教材编审委员会已于1991年至1992年先后改建为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使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有章可循,我们拟订了《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现将《条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外语教学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外语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将高等学校外语教材编审委员会改建为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国家教委指导高等学校的外语专业和大学(公共)外语教学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一条 组 织
1.外语学科设有两个教学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2.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各语种的专家组成,按语种下设若干组。
3.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必要时设顾问。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各语种的指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上述人员均由国家教委聘任。
4.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须经所在学校推荐或同意,由国家教委聘任,任期四年,均为兼职。委员人选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作风正派,能团结合作,身体健康。委员需要增补或更换时,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报国家教委审批。
5.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各指导小组设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组长在所在单位约请合适人选兼任(亦可由委员兼任),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做好组织、联络和经常性工作(包括资料档案工作)。
6.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南方、北方两个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财务报销、通讯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国家教委在有关出版社的工作人员中委派兼任。
第二条 任 务
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受国家教委委托,围绕外语专业、大学外语的教学、科研和教材等方面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草拟或咨询、审查有关外语专业、大学外语的教学文件,组织实施教学文件和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2.组织教学经验交流,开展有关外语教学的调研活动,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3.拟订教材建设规划,开展教材研究,组织教材的编写、评审和评介工作,评选优秀教材;
4.研究本专业(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的有关问题,向国家教委提出建议;
5.加强与外语教师的联系,了解和反映他们对外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工作方式和经费
1.各语种指导小组在每年年终前总结该年度的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由委员会秘书汇总,经主任委员审核后报国家教委。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任期中间召开一次正、副主任和各组正、副组长的工作会议;任期届满时,应总结四年工作,并就今后工作向国家教委提出建议。
2.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国家教委批准的工作计划、经费数额组织活动。每项活动结束后,将总结报告或会议纪要等材料及时报送国家教委。会议等项活动经费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向国家教委报销。
3.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如差旅费的报销、把承担的任务计入工作量等。各高等院校也应关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对他们开展的活动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 其 他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报国家教委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