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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06:4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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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署长151元、副署长141元、司长131元、副司长122元、处长114元、副处长106元、科长98元、副科长91元、科员85元、办事员79元、高级技师106元、技师97元、高级工88元、中级工80元、初级工72元、普通工66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并持《犬只免疫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准养证》实行一犬一证,犬牌带在犬的颈部。”
第二款修改为:“犬只必须每年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持注射凭证到辖区派出所备案。”
二、第十条修改为:“养殖场繁殖的幼犬,必须在3个月内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按规定办理准养证和犬牌。开办宠物医院的,还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违者由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职权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犬用品以及全部非法收入。”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抛向公平竞争原则的永和、苹果

作者: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公平竞争原则 商标 商标权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第二部分 案例
第三部分 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
附:注释、扩展阅读

第一部分 引言
中国商标的申请量足以使国人走到世界任一角落而无生分,所见商品所享服务要么是贴着中国商标,要么是烙着中国制造,即使两者皆无可考,但从产品、做工、价格、市场等一一看来,即刻像考古学家探得宝物一般,举起宝槌一敲“中国,中国的!”

从中国制造提升到中国智造的过程中,层出翻新的权利冲突、不正当竞争不断地考验着我们理解、适用法律的智慧,为了追求正义,在竞争者,合作者之间,乃至公众,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中,动态演绎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

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理想。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以上帝般的口吻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不过,正义在他看来却“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它“变幻无常”,并且随时可以呈现“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1]。

因此列举十三件商标案例,以求“重构已然事件”,从中探知,在各案中演绎的“公平竞争原则”如何使权利从对抗趋向平衡。

第二部分 案例(略案情说明)
【案例一】飞人迈克尔•乔丹——乔丹体育
【案例二】“ひじき”商标——通用名称羊栖菜
【案例三】“石狮”卷烟商标——石狮市城市名
【案例四】红狮犸驰名商标的撤维之路
【案例五】“ZURICH HELPPOINT”商标——苏黎世地名
【案例六】Kappa背靠背——笛儿拉夫面对面——因幽默而妙趣横生
【案例七】蓝色风暴商标——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宣传主题
【案例八】因商标权的消极使用陷入酱油门
【案例九】“iPad”商标之争
【案例十】法国CASTEL——中文“卡斯特”商标
【案例十一】日本“艾礼富”商号权、著作权—— 海南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
【案例十二】两个“永和”各领风骚
【案例十三】两个营养快车线各奔前程

第三部分 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
对于倡导汉学、汉字学的人来说,“乔丹”很明显不是汉人的人名,也不似少数民族语言,显而易见是外国人名,特别是,乔丹体育将其用在体育用品上,相关人群可推知“乔丹”其人为某一外国体育明星,这给趋从名人效应的消费一族带来心理上的亲合力。

基于生活常识中的这种心理活动,可以承认一点,乔丹体育将“乔丹”作为注册商标的灵感来源于“某一外国体育名星的人名”。抛开经济利益或动机之说,这一点是不得不承认的,迈克尔•乔丹身为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也正是基于此点存疑而当然主张其权利,退一步讲,即使飞人迈克尔•乔丹不主张其姓名权,还会有另外一个体育明显乔丹站出来的!

这又使人不禁想起近来纷扰不休的“保钓”之争,一国之政府却不尊重过去,不承认历史,屠裂族人甚意欲抹煞,始作俑者,其无后乎!这过去的历史就成了一直深埋在两国族民潜意识里的心抵防线,此后任一时期,国内外政治、经济略有波动,一方跳线作法,另一方即刻反掌握刃,内外一片喧腾,自古以来一依带水的邦交之国,其国民又情以何堪!

话说回来,乔丹体育使用了“乔丹”这个灵感,是否就侵犯了“‘MICHAEL JORDAN’的商标权?是否又侵犯了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

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否根据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取依法得了商标权,二看乔丹体育的注册、使用是否为善意。可喜的是,乔丹体育采取了一种长视的超见手段,早在97年就申请了“乔丹”注册商标及系列防御性注册商标;而且与耐克公司91年申请的“MICHAEL JORDAN”商标有所区别。
这里的区别是指“乔丹”与“MICHAEL JORDAN”、“JORDAN”之间的对译问题。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商标和字号,仅仅涉及到某位明星的姓氏权,诸如百家姓中的一位,乔丹体育虽借用了大众趋名的心理,却又巧妙地避开了完全重名的情形。那么,乔丹体育是否还借用了“MICHAEL JORDAN”商标的趋名心理呢?这一点才是权利冲突的焦点。

上面讲到将外国人姓氏使用在物品上,那么将某一藻类的日文名“ひじき”注册成使用在此藻类上的商标又何区别?“ひじき”翻译过来就是“羊栖菜”,单纯把“羊栖菜(ひじき)”商标贴在羊栖菜实物上恐怕很难分个出彼此来,就好比在面筒上贴上“面”字、米袋上贴上“米”字出售一样,当我们学习一门外语或是在小时候识字认物时通常会这么做,这能帮助我们区分此物与彼物,并不能区分出是你的还是我的。生活中,为了避免错拿,通常会在自己用的东西上作出写上自己的姓、名,为了显示家族的荣誉,会在各个器物上标上族徽,而不会在伞上绣个“伞”字,除非这个“伞”的字体与众与同,这又构成所谓的个性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