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

时间:2024-07-12 15:4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了有效地控制我市地面沉降,根据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三年实施计划安排,对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深水井,采取了分期停止使用的措施,地面沉降有了明显的缓和,以河水代替井水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停用深井后回填处理工作尚未落实,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地下水资源将受到不
同程度污染。望各有关单位,都要加强对已停用或报废深井的管理工作,确保地下水资源水质不受污染。

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已停用或已报废的深井的管理,确保地下水资源水质不受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有使用价值暂时铅封的水井,提水设备暂不拆除,每年第四季度开泵抽水一次,开泵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小时。每次开泵前必须经市节水办公室同意,停泵后由市节水办公室重新铅封。水井产权单位要将开泵时间,抽水记录报市节水办公室备查。
第二条 铅封后的水井,由产权单位妥善保管。井口高出地面不少于半米,并注意搞好水井周围的卫生防护,严禁倾倒垃圾、废渣和灌注污水。不得在井上和井周围二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排除各种污染井水的因素。
第三条 凡有条件人工回灌的水井,其回灌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四条 凡留作长期观测的停用井,由市地矿局负责安装观测设施,并与产权单位办理委托保管协议。产权单位要给予协作,为观测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条 对无保留价值的报废井,都要拆除提水设备,限期用粘土或水泥回填封井。废井的回填封井结果,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节水办公室、市地矿局和产权单位存查。在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及大港区)内的水井报废手续,一律由市节水办公室办理。



1987年4月23日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国税发[20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现就加强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1.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
  2.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
  二、信息共享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协商进行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集中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
  三、信息共享的时限
  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
  四、加强组织协调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争取支持。要建立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组成的信息共享领导协调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巩固已有的税务、工商合作成果,继续利用已有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探索税务、工商协调配合新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于2012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已规定的信息交换事项,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日



七台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专门化科技服务组织,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等方面的支持,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企业化管理,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服务对象是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产出是高质量、成长性好的中小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群体。孵化器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孵化器的职能与要求

第四条 孵化器行使和履行下列职能:
(一)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
(二)组织实施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孵化资金的投入,开展信贷担保、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
(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五条 孵化器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区县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建立的孵化器,符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经所在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三)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年毕业科技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场地、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五)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六)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七)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九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为自身或本行业发展建立的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一)研发中心(机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三)具备从事相关研发领域必备的硬件设施及设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四)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六)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条 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或机构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二)企业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三)新创办的或年技工贸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2年的企业;
(四)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符合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和国家及地方鼓励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
(五)企业负责人应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六)企业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一)经市科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具有产业化生产能力及条件;
(三)年技工贸总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年技工贸总收入和资产递增率超过50%;
(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孵化器毕业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对符合条件企业颁发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上报市科信局。市科信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基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七台河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5、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
6、入驻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7、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8、孵化器配套创业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9、其他附件。

第四章 孵化器扶持与考核

第十四条 根据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基地),可享受七台河市有关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收费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可申报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全市孵化器建设在市科技计划中列创新孵化体系专项,每年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按20%安排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孵化器建设和在孵企业的项目支持。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要将孵化器(基地)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和科技三项费用计划,为孵化器(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十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认定标准,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市级孵化器考核,对在孵化器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三年绩效评估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将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