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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14:0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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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2年10月1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修改如下:

将《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恶性血液病及特殊血液病种患者如无直系亲属无偿献血,用血互助金返还百分之七十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的通知

署税[1997]6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的通知》(交水发[1996]834号)称,国务院业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协定有效期5年,如在期满前6个月,任何缔约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协定,则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根据该协定,自1996年7月17日起,在协定有效期内,对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登记或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航运公司经营的或在协定适用的联合王国附属地登记或由联合王国附属地的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指从事国际商运的船舶,不包括军事船舶和渔船)适用船舶优惠吨税,在船方持有的根据1969年国际吨位公约签发的有效国际吨位证书的基础上计征。协定有效期内已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加强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包括自办频道和转播频道,属于国家资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规划和管理。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总局的规划,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规划落实和管理。
第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是指制作、编排、播出并通过光缆、电缆或微波等方式向用户传输信号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
开办图文电视,按自办频道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由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立。
第五条 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频道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二)已完成国家规定的转播任务;
(三)具有必要的采、编、播及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具有符合广播电视专业技术标准的设备和场所;
(五)具有必要、稳定的资金保障;
(六)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其它规定。
第六条 申请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申办频道的可行性报告及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关的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批准后,可以试播。
试播3个月后,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式播出。
第七条 逐步推进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专业化、对象化,各专业频道的专业节目播出量不得低于总播出量的60%,应符合规定的进口和国产节目播放比例。
第八条 对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实行总量控制。当地无线电视已开办综合频道的,不再批准开办有线广播电视综合频道。
第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应当按照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制作、编排、播出节目。变更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需要撤销的,须经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逐级上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需要暂时停播的,应当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停播30日以上的,视为终止,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注销。恢复播出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建立国家规定转播节目之外的转播频道,由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建立;建立国家规定转播节目的转播频道,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
第十二条 转播频道不得擅自加密、加扰传输。
第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出租、转让有线广播电视频道。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