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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施行《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5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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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施行《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卫生部


关于发布施行《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旅游局(委)、卫生厅(局):

  国务院决定,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旅游活动传播,保障海内外旅游者的健康,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国家旅游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各类旅游经营单位的特点,研究制定了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内的《旅游经营单位预防制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业经卫生部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形象。各地旅游局(委)和各类旅游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卫生部门的指导配合下,全力抓好《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接此通知后,立即做出部署,尽快将此通知及《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传达到各旅游基层单位,并督导他们尽快抓好防制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落实。在“五一”黄金周前开展的安全大检查中,各地旅游局要和当地卫生部门紧密配合,把各类旅游企业落实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严格进行检查。对防制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得不好的单位,要严肃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当地旅游部门抓好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4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要汇总当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值班室。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国家旅游局
            卫 生 部
          二ΟΟ三年四月十六日



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旅行社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团队运作每个环节上的具体责任。
  (二)旅行社办公场所及其门市部和自有运输工具,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搞好清洁卫生并加强卫生管理。
  (三)旅行社要加强对员工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要求他们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注意自身的健康保护;但在发现所带团队中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本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圆满做好有关工作。
  (四)要求所有上团导游员必须"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本旅游团队所到各地级及其以上城市设立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五)旅行社要向导游提供规范的关于防病知识和防范措施的介绍资料,要求导游用恰当的方式和语言,提醒游客注意健康防护,是否戴口罩由其自己决定,不作提倡或反对。
  (六)建立组团过程中对相关接待单位严格选择制度。对接待旅游者的饭店、餐馆、景区(点)、娱乐场所、旅游车船公司等,事先要进行调查,看这些单位是否已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要求和本旅行社的特殊要求,落实了有关防治措施。
  (七)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一旦该团队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快速、准确地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明确要求导游、领队和其他一线员工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病症,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就近联系留验站、收治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指导送医。
  (九)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要对疑似病人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就地停止团队活动,然后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并全力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十)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运行中的团队,每天要向旅行社报告旅游团队人员健康状况。旅行团队中确诊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当事旅行社要立即向发生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旅游管理部门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情况,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值班室报告情况。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二、星级饭店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方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并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明确各操作环节上的处理步骤、处理方法和具体责任。
  (二)饭店的对客区域及后台操作区域,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预防措施和要求,搞好各项卫生防疫;并针对有关操作环节分轻重缓急列出检查清单,确定检查规程,开展严格检查,做好相应记录。
  (三)饭店要加强对员工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要求他们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注意个人的健康防护。对于患有呼吸道病状的员工,饭店应强令其休息,痊愈之前不得允许其上班工作。
  (四)要求所有接触客人的员工必须"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疗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五)饭店要将预防发病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疫情扩散作为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重点,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通风工作:清扫客房时,必须打开全部门、窗通风15分钟以上;保证饭店中央空调系统安全送气,确保向客房输送新风;如有必要,需对整个供气设备和送气管路使用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
  2、消毒工作:除严格按照规范的饭店卫生清洁程序操作外,对客人集中活动的区域(客房、餐饮区域、会议室、娱乐健身场所、电梯轿厢、公共卫生间等)、客人使用过的用具(待洗客衣、客房布草、垃圾等)和员工集中活动的场所(食堂、活动室、浴室、更衣室、倒班宿舍等)按制度进行重点消毒。
  (六)饭店可根据自身情况,尽量将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客人安排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入住,并对该区域加大通风、消毒和其他防疫追踪的力度。
  (七)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要求所有一线员工关注店内客人身体状况,一旦发现疑似病症,第一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饭店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饭店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对疑似病人实施有效隔离,封闭其入住客房,然后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并提供疑似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
  (九)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饭店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入住客人和本店员工的身体状况。确诊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旅游局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三、旅游景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各部门及各操作环节上的具体责任。
  (二)所有接待游客的场所和游客使用的设备及设施,都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搞好清洁卫生并加强卫生管理,重点做好对旅游景区(点)的相对封闭区域和设施、旅游餐馆用餐区域和餐饮用具、旅游车船座(舱)位和用具的严格通风和消毒。
  (三)已设有医疗急救站(点)的单位要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应急服务工作;没有医疗急救站(点)的旅游区(点)和旅游车船上,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旅游定点餐馆都要配备洗手设施和消毒物品。各单位还可通过适当张贴和摆放标语、宣传画等方式,开展对游客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引导游客注意自我防范。
  (四)加强对员工的健康防护、知识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于患有呼吸道病状的员工,企业应强令其休息,痊愈之前不得允许其上班工作。
  (五)要求所有接待游客的一线工作人员"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本城市和沿途城市收治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的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六)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车船公司在办理游客入园和乘登车、船手续时,要注意观察和询问,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劝阻其入园和乘登,并立即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明确要求一线员工一旦发现疑似病症时,第一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领导小组,该小组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旅游局。
  (八)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对疑似病人要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然后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
  (九)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各单位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所接待的客人和本企业员工的身体状况。发现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旅游局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3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1986年1月20日的决定:
一、任命司马义·艾买提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免去杨静仁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任命艾知生为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
免去艾知生的广播电视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6年1月20日




印发《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府〔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库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库水资源,防止水污染,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水资源,是指储于各种水库内的地表水(含湖、泊)。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水库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库水资源是地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库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水资源勘察、监测、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水库水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水库水资源的行为。

  对水库水资源勘察、规划、保护、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利用水库水资源应当遵循与江河溪流等地表水统一调度、优先使用江河溪流、开源与节流并重、统一规划、采补平衡、有偿使用、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库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做到科学、合理利用。

  第九条 取用水库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水库取水的行政许可,按管理权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分级管理,加强保护的原则。农业灌溉和家庭少量生活用水无须实行行政许可。具体情况按《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取用水库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和用途取用水库水,需变更取水量和用途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建立用水单位登记制度,按规定如实填报用水报表;

  第十三条 水库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取用水库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加收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鼓励节水技术研究,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十六条 实行水库水资源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年度审验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人法定代表是否变动;

  (二)取水标的是否变化;

  (三)取水量年内分配是否变化;

  (四)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五)取水和退水地点是否变化;

  (六)退水量及退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镇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水库水质管理和保护的力度,增加水质保护经费投入。

  第十八条 为切实抓好水库水质管理,确保水质达标,必须强化行政责任,市、县(市、区)、镇政府逐级签订水质保护责任书。水质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政绩的考核范畴,作为评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加大水库水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负责中型及大型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监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对小型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水库水质的保护严格标准、分级管理:已列入《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全市18宗大中型水库,到2010年底,水质管理目标,除连环水库达到国家Ⅲ类标准外,其余17宗必须达Ⅱ类标准;全市小型水库中,作为供水水源的必须达Ⅱ类标准,其余的Ⅲ类标准。

  全市18宗大中型水库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重点小型水库的水质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并在每年的12月份向社会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公布。对水质超标的水库,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拟定整治方案批市政府批准,由环保、水利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第二十一条 划定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定的水库工程保护范围来确定,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也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划定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二)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开设禽、畜养殖场,排放禽、畜粪便和污染物;

  (四)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便坑;

  (五)开矿、取土;

  (六)投料养鱼(纯农业灌溉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水库水质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用水情况及年度报表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