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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3:4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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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


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意见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于2003年1月经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局会议批准,并已按照计划启动。为了加强对各项目地区的工作指导并按照项目文本要求开展项目活动,提高项目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国家人口计生委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为指导,贯彻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精神,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改进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为重点,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为目标,积极推广优质服务知情选择,坚持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稳中求进的工作原则,切实保证项目县既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又要符合项目文本的各项要求。为确保第五周期项目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地要把开展项目活动和我委提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等活动紧密结合,利用国际、国内资源,借鉴国际社会先进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主要目标


开展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项目的主要目标是:


(一)通过实施国际合作项目,借鉴和汲取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先进技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要充分利用第四周期项目取得的成果,发挥项目县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广成功经验做法,努力实现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的目标。


(二)通过项目活动,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管理机制,体现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和方式。


(三)在实施项目中,要整合社会资源,拓展技术服务。计生、卫生部门在实施项目中密切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增加对未及人群的服务(如青少年、男性和流动人口以及边远地区人群),加强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和社区关爱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组织机构


(一)各级计生委要充分认识实施第五周期项目的重要意义,要争取在3年后,通过项目实施,在本地区形成一批符合国际人发大会精神,符合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要求的先进示范县,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要建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委分管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一名熟悉业务、协调能力强的处级干部为项目协调员。项目所在地级计生委要派一名副主任参加省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县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一名分管县(市)长负责牵头,计生、卫生、教育、妇联、宣传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各省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应报我委国际合作司备案。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项目是计生、卫生两部门共同执行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计生部门要特别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尤其是在技术服务领域,要树立计生卫生联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意识,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四、加强对项目县的工作指导


(一)项目县开展活动始终要贯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主线,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及管理。


(二)改进考核评估体系和统计工作。按照项目文本要求,项目县要建立一套科学、简便易行的统计和考核评估体系。要将服务质量和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估项目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把群众需求和对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改进统计工作和考核评估的依据。省、地两级计生委要加强对项目县统计考核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项目文本要求进行考核评估。对项目县的考核每年只进行一次,考核评估方法要有别于其他县(市),其结果不纳入全省和地市排队。各省项目领导小组(包括地级计生委)要与各项目县共同制订项目县考核评估方案,结合实际完善考核评估内容,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做好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项目县的统计报表要按照项目要求增加孕产妇死亡率、出生婴儿死亡率,人工流产率、住院分娩率以及妇女生殖保健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程度等有关指标。


(三)宣传教育是作好项目工作的舆论先导。各项目县要按照项目文本的要求,培训一批(县、乡级)懂业务、会管理、了解项目操作程序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制作出一批内容新颖、结合当地实际,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宣传品。宣传内容包括: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行知情选择、优质服务;开展青春期教育、艾滋病防治;进行社会性别意识教育、促进男女平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指导项目县的指导,对项目启动会的召开、项目实施意见的形成、项目人员的培训、技术服务规范的制定、基线调查等工作要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要制定定期到项目县检查指导工作的时间表。


(五)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提供的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考察,宣传品制作、必要的设备购置、应用课题研究等活动。按照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华项目方案的要求,项目地区各级都要提供一定的地方配套资金,以保证项目活动的正常进行。各项目县领导小组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向政府部门提出配套资金的要求,并保证予以落实。各级计生委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对项目县在经费、物质、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倾斜,以促进项目活动健康开展。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9]988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8号)的要求,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目前取得显著进展,已经初步具备承载中央政务部门主要业务的能力。为进一步加快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维护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完整和有效运营,推动各级政务部门利用国家政务外网开展各类业务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电子政务公共设施的作用和效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政务外网由中央政务外网和地方政务外网组成,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各部门、各地方要充分认识加快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中办发[2006]18号文件提出的建设目标,充分利用已有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国家政务外网建设。国家政务外网的建设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底前,基本建成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国家政务外网,横向要连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各级政务部门,纵向要覆盖中央、省、地(市)、县,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二、中央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利用国家政务外网开展业务应用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尚未实现与国家政务外网连接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于2010年初完成接入国家政务外网的工作;已实现与国家政务外网连接的部门,要尽快将各类可在国家政务外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向国家政务外网上迁移;已利用国家政务外网开展业务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用,扩大范围。今后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国家政务外网运行。
  三、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对省、地(市)、县政务部门的网络覆盖,确保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已建或在建地方政务外网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规划和标准规范,进一步拓展、改造和完善本地政务外网,实现与中央政务外网的有效对接和畅通运行;尚未建设地方政务外网的省区市,要抓紧确定本地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技术队伍和资金渠道,加快整合构建,尽快完成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工作。各地方已建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务网络,应纳入国家政务外网体系,实现与中央政务外网的互联互通。鼓励地(市)以下政务部门利用多种接入方式(如互联网安全接入等)构建本地政务外网。
  四、国家信息中心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国家政务外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规划,制订相关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安全策略和管理办法,规划和管理国家政务外网IP地址和域名,承担中央政务外网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对地方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国家信息中心要为中央各部门在政务外网上开展业务和实现数据共享提供技术支持,为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的协调、衔接做好服务。国家信息中心要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国家政务外网的畅通、安全和可靠运行。
  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国家政务外网协同工作机制。国家信息中心统一受理中央政务部门利用国家政务外网的业务,并协调地方做好网络开通、业务承载、故障处理和客户服务等工作。各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在国家信息中心的协调、指导下,做好本地区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服务工作,保障本地各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顺利开展和安全可靠运行。
  六、要加强国家政务外网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要切实落实网络安全保障责任制,明确国家政务外网信息安全主管领导和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政务外网统一规划,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统一的网络信任体系。要定期对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国家政务外网的安全可靠。
  七、各级政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政务外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保障各自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
  八、要不断提高国家政务外网的服务水平。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体系。要注重抓好管理标准、安全保障、响应能力和人才队伍等基础能力建设,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紧密跟踪研究信息技术和信息服务模式的新问题、新动向,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切实提高国家政务外网整体服务水平。
  九、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家已建电子政务公共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并将根据各政务部门业务系统在国家政务外网上部署的进展情况,相应调整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同时合理安排国家政务外网运行维护费用。
  十、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家政务外网项目的组织、协调、审批和相关经费的落实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或稽查。
  十一、国家对地方政务外网建设确有经费困难的西部省区和享受西部政策的部分中部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请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在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 市和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当到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志愿服务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计划应当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必要事项。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将志愿服务计划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三十天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查。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进行志愿服务计划备案时,发现该计划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立即通知志愿服务组织修改后,再予以备案。

第九条 为提高志愿服务工作质量,保障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

有关证、册、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参与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五)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八)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的重点是社会公益活动和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必要时,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就服务内容及要求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格式,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总时数累计达四百小时以上的,可以凭志愿服务绩效证明向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收公务员、招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工作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商业或非法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