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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0:0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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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16日,邮电部

现行的《邮电日戳印模规格标准与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九八五年颁发实行的。近年来,随着邮电业务的改革发展,各项业务制度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新技术方面的应用,现行的日戳印模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近几年用户也有要求改进日戳印模。为此,经多次调查研究,对现行《规定》重新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印发各局,请即组织实施。
这次邮电日戳修改的主要方面:一是日戳形状仍为圆形,直径分25毫米和30毫米两种,戳面由原五个部位改为三个部位,取消上下月牙线和字钉糟线;取消邮政编码,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一律刻局所名称(地名),戳面上均不缀局所类别〔(支)、(所)、(代)〕。日戳序号改在戳面下部局名的后面。二是邮资已付日戳由原四种合并为两种,一种为中、法文对照的邮资已付日戳,适用于国内、国际等各类邮资总付邮件;一种为机要通信邮资已付日戳,适用于机要邮资总付邮件。戳面取消字钉边线,日戳序号改在戳面下部局名的后面。三是现行规定戳面上不分市县均冠省区名称,改为省会城市一律不冠省区名称。四是国际互换局、交换站、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的日戳现行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刻为“中国”,以便加盖清晰。五是中国集邮总公司营业部现行日戳上部是“北京”,下部汉语拼音,改为上部刻“中国”,下部不变。六是增加了省、区、市国际汇兑中心日戳。
关于日戳刻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暂按YD/T574--92(原GB9200--88)执行。其日戳换字钉部位将推行拨轮式;手柄与戳头相接部位推行万象节式。
按新规定刻制更换日戳需要一定过程,各管理局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更换,争取在二、三年之内全部更换新戳。各地可根据《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行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办法付诸实施,并将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部。

附件: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
邮电日戳是邮电通信部门经办业务的重要戳记,是凭以确认邮电局所与用户之间以及局所之间权责关系的印信。为了统一和严格日戳规格,加强日戳的管理和使用,保护通信业务工作有效地进行,维护邮电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邮电日戳印模规格
一、日戳的种类
(一)邮电日戳分:普通日戳、邮资已付日戳、特种日戳三大类。普通日戳分邮政日戳、电信日戳、机要日戳以及收寄机、邮资机、过戳机、邮票盖销机等机器上装用的日戳四种。邮资已付日戳分中、法文对照的邮资已付日戳和机要通信邮资已付日戳两种。特种日戳分风景日戳和模拟日戳两种。
二、日戳戳面形式和尺寸规格
(二)普通日戳,圆形,直径分25毫米和30毫米两种。戳面分:上部、中部(字钉槽)、下部三个部位。圆周线为0.5毫米的实线,不刻齿点。
一般邮电局所使用的日戳,戳面直径25毫米;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办理国际邮件业务使用的日戳和少数民族地区局所需要加刻少数民族文字的日戳,戳面直径30毫米。
水波纹销票日戳印模规格与普通日戳相同。其水波纹为五条正玄线,纵向间距为4.5毫米,水波纹纹宽0.5毫米,波长为26毫米,振幅为1.5毫米,初相位为--90。
(三)邮资已付日戳,多边八角方形。尺寸为30×30毫米。戳面分:上部、中部(字钉槽)、下部三个部位。四周边线为0.5毫米的实线,不刻齿点。
(四)风景日戳,圆形,直径30毫米。戳面分:风景图案幅面、字钉槽、地名三个部位。圆周线为0.5毫米实线。风景图案可刻在字钉槽的上端,也可以将图案和槽调个位置,刻在字钉槽的下端。
(五)模拟日戳,图形尺寸等与普通日戳的有关规定相同。
三、日戳文字规格
(六)日戳上的文字,除下列情况外,其余均应刻汉文,用长仿宋字体,自左向右排列。字要合乎规范,对已有简化写法的应使用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体字,不得任意简写或改用繁体字。
1.日戳序号、年、月、日、时字均刻阿拉伯数字,用细长等线体,自左向右排列。
2.少数民族地区局所日戳加刻当地民族文字地名的,其字体和排列方式依照有关民族的规范要求办理。
3.指定刻汉语拼音文字的,采用细长等线大写体字母。汉语拼音文字的地名、字母应连排,不可按每一汉字的拼音拆开排列。
4.指定刻法文的,采用细长等线大写体字母。
(七)日戳上的年、月、日、时字,按其顺序自左向右排列。时间在12时以后的须用“13”至“24”时表示。年、月、日、时字钉的右下角,各加刻一个小圆点。例如“1995·1·5·17·”。拨轮式和各类机器上日戳可不刻世纪号,其年、月、日、时字钉,均用两位数字表式。例如“95·01·01·07·”。日戳字钉糟部位除年、月、日、时字钉外,不准排列其他文字或代号。
(八)普通日戳和模拟日戳戳面上、下部所刻文字,每个字均应以戳面中心为指向,排列成弧行。
四、日戳戳面刻用文字内容与排列
(九)邮政日戳
1.各部位刻用文字内容,除本款5项有特别规定外,按下表刻用:
------------------------------------------------------------------------------------------------
| 刻戳单位类别 | 上部 | 中 部 | 下 部 | 备 注 |
|----------------------------|--------|----------|----------------------------|----------|
| | | 市局内部 | |年月日时 | 生产单位简称 | |
| | | | 市名 | | | |
| | 市 | 生产机构 |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直 | 局 | 市局的分支 | |年月日时 | 分支机构的名称 | |
| | | | 市名 | | | |
| | | 机 构 |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辖 |----------------------|--------|----------|----------------------------|----------|
| | | 市及 |年月日时 | 县局各专业简称 | |
| | 所辖县局本身 | | | | |
|市 | | 县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 所辖县局的 | 市及 |年月日时 | 分支机构的名称 | |
| | | | | | |
| | 分支机构 | 县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市局本身营业 | | | | |
| | | |省(区)|年月日时 | 专业简称 | |
| | | 投递等对外 | | | | |
| | | |及市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市 | 服务机构 | | | | |
| | |--------------|--------|----------|----------------------------| |
|省 | | 市局内部 |省(区)|年月日时 | 生产单位简称 | 省 |
| | | | | | | 会 |
|、 | | 生产机构 |及市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市 |
| | 局 |--------------|--------|----------|----------------------------| 上 |
|自 | | 市局的分 |省(区)|年月日时 | 分支机构的名称 | 部 |
| | | | | | | 不 |
|治 | | 支机构 |及市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刻 |
| |----------------------|--------|----------|----------------------------| 省 |
|区 | |省(区)|年月日时 | 县局各专业简称 | 名 |
| | 县局本身 | | | | |
| | |及县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 | |省(区)|年月日时 | 分支机构的名称 | |
| | 县局的分支机构 | | | | |
| | |及县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刻戳单位类别 | 上部 | 中 部 | 下 部 | 备 注 |
|----------------------------|--------|----------|----------------------------|----------|
| | |市局本身营业 |汉文省 | | 左面民族文字市名 | |
| | | | |年月日时 | | |
| | | 投递等对外 |(区)及| | 右面专业简称 | |
| | | | |字 钉 | | |
| | | 服务机构 |市 名 | | 日戳序号 | |
| | 市 |--------------|--------|----------|----------------------------| |
| | | |汉文省 | | 左面民族文字市名 | |
| | | 市局内部 | |年月日时 | | |
|加 | | |(区)及| | 右面汉文生产单位简称 | |
|刻 | | 生产机构 | |字 钉 | | |
|少 | | |市 名 | | 日戳序号 | 省 |
|数 | 局 |--------------|--------|----------|----------------------------| 会 |
|民 | | |汉文省 | | 左面民族文字市名 | 市 |
|族 | | 市局的分 | |年月日时 | | 上 |
|文 | | |(区)及| | 右面分支机构的名称 | 部 |
|字 | | 支机构 | |字 钉 | | 不 |
|的 | | |市 名 | | 日戳序号 | 刻 |
|省 |----------------------|--------|----------|----------------------------| 省 |
|、 | |汉文省 | | 左面民族文字县名 | 名 |
|自 | | |年月日时 | | |
|治 | 县局本身 |(区)及| | 右面县局各专业简称 | |
|区 | | |字 钉 | | |
| | |县 名 | | 日戳序号 | |
| |----------------------|--------|----------|----------------------------| |
| | |汉文省 | | 左面民族文字县名 | |
| | 县局的分支 | |年月日时 | | |
| | |(区)及| | 右面分支机构的名称 | |
| | 机 构 | |字 钉 | | |
| | |县 名 | | 日戳序号 | |
|----------------------------|--------|----------|----------------------------|----------|
| 国际邮件互换局 | 中国 |年月日时 | 汉语拼音地名 | |
| | | | | |
| (交换站) |(汉文)|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中国 |年月日时 | BEIJING(H) | |
| 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 | | | | |
| |(汉文)|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所押车船| | | |
| | |年月日时 | 派押局(并加括弧) | |
| 火车(轮船)押运班 |运行线路| | | |
| |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名称 | | | |
|----------------------------|--------|----------|----------------------------|----------|
| |省(区)|年月日时 | 站名 | |
| 邮运站 | | | | |
| | 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 | |
------------------------------------------------------------------------------------------------
------------------------------------------------------------------------------------------------
| 刻戳单位类别 | 上部 | 中 部 | 下 部 | 备 注 |
|----------------------------|--------|----------|----------------------------|----------|
| | | 中国 |年月日时 | BEIJING | |
| | 总公司营业部门 | | | | |
| | |(汉文)|字 钉 | 日戳序号 | |
|集 |----------------------|--------|----------|----------------------------|----------|
|邮 | |直辖市市| | | |
|公 | | |年月日时 | 集邮 | |
|司 | 市公司营业部门 |名或省、| | | |
| | | |字 钉 | | |
| | |区及市名| | 日戳序号 | |
|----------------------------|--------|----------|----------------------------|----------|
| | |省(自治| | | |
| | | |年月日时 | 无着 | |
| | 无着邮件处理部门 |区、直辖| | | |
| | | |字 钉 | | |
|省 | |市)名 | | 日戳序号 | |
|( |----------------------|--------|----------|----------------------------|----------|
|自 | |省(自治| | | |
|治 | | |年月日时 | 汇稽 | |
|区 | 汇兑稽核部门 |区、直辖| | | |
|、 | | |字 钉 | | |
|直 | |市)名 | | 日戳序号 | |
|辖 |----------------------|--------|----------|----------------------------|----------|
|市 | |省(自治| | | |
|) | | |年月日时 | 国际汇兑 | |
| | 国际汇兑中心 |区、直辖| | | |
| | |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市)名 | | | |
------------------------------------------------------------------------------------------------

2.省、自治区、市、县名刻制要求
一般不刻“省”、“区”、“市”、“自治县”的字样,如:江苏省只刻“江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只刻“新疆”;北京市、杭州市、保定市分别只刻“北京”、“杭州”、“保定”;青浦县、太仓县分别只刻“青浦”、“太仓”;大厂回族自治县只刻“大厂”。
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只刻市名,不冠省、区名。如湖北武汉市只刻“武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只刻“呼和浩特”。
但有下列情形的省、市、县应例外:
(1)吉林省吉林市局日戳上部,应刻“吉林省吉林市”,省市两字不能省去。
(2)市字或县字是该市县名称的一部分,不能省略的,如沙市、蓟县应分别刻成“沙市”、“蓟县”。
(3)市县同名的,市名不刻“市”,县名应加“县”字,如无锡市、无锡县应分别刻成“江苏无锡”、“江苏无锡县”。
(4)内蒙古各旗仍应刻出“旗”字,但旗字前有“族自治”、“自治”、“联合”或“翼”字样的,这些字样可不刻出。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科尔沁右翼前旗可分别刻为“莫力达瓦旗”、“鄂伦春旗”、“达尔罕茂明安旗”、“科尔沁右前旗”,以减少刻用字数,又能区别地名,使日戳戳面文字不至过多过密影响戳模清晰。
(5)市辖县:1)直辖市所辖的县,县名前应冠直辖市的市名,市名不刻“市”字,如天津市所辖武清县,应刻“天津武清”;2)其他市辖县,县名前应仅冠省(区)名,不加刻领导市的市名,如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应刻“江苏沛县”。
3.各级邮政(电)局所的名称类别
各级局所的名称,按各局所所在地名确定,不分城市和农村均使用地名表示,不刻邮政编码和局所号,局所也不刻类别名称。
4.内部生产单位简称刻法
邮政内部生产机构是指以办理邮件分拣封发、市运、转运、业务档案等非对外服务的生产单位,其日戳下部只刻相关单位的简称。
各级市局内部生产单位的简称,(1)在一般市局,可刻“信函”、“包刷”、“报刊”或“信”、“刷”、“包”、“报”、“刊”以及“市运”、“转运”、“档”等字样;(2)在大城市市局,可刻“平信”、“挂信”、“平刷”、“挂刷”、“包裹”或“平信(进)”“平信(出)”、“挂信(进)”、“挂信(出)”、“平刷(进)”、“平刷(出)”、“包裹(进)”、“包裹(出)”以及“市运”、“转运”、“档”字样。由于各局内部的生产机构设置和生产作业分工差异,上述简称还不能完成准确表示其机构名称和生产作业的,相关市局可按照既能使人明了,又易于区分的原则,另行核定简称。
内部生产机构兼办部分对外服务工作,如兼办开取筒箱盖销邮票工作,或兼办大宗印刷品等的收寄工作的,用于开箱销票等的日戳,下部应刻该单位简称并在其后缀(筒取)字样;用于收寄大宗印刷品等的日戳,下部应刻该单位简称并在其后缀(刷)字。
县局班组的日戳可按日戳简称规定在下部刻“营业”、“投递”、“封发”、或“档”等字样。

5.日戳序号
日戳序号以每一局为单位,顺序编列;内部生产单位应按同一简称单位顺序编列。有关单位如只有一枚日戳,亦须编为1号。
6.押运班、邮运站
火车押运班日戳上部原则上应根据列车相关运行区段首末站地名的简称或缩称刻制。如“45次北京--上海--福州”,刻“京福火车”;“51/52,53/54上海--徐州--乌鲁木齐”刻“沪乌火车”。轮船押运班日戳上部根据相关轮船航班起终点地名的简称或缩称,船以派押局的地名作为起点,刻“××轮船”,如“上海--武汉”航班,刻“沪汉轮船”。
邮运站站名刻所在地市、县名和“邮运站”字样,如“××邮运站”。站名前不冠领导局、站名。不经管邮件转运工作的邮运站,不发日戳。
7.集邮公司、集邮门市部、报刊门市部、报刊亭、邮亭、流动服务局所。
集邮公司:中国集邮总公司、各市公司营业部门的日戳,按本款1项表列的规定刻制。
集邮门市部、报刊门市部:凡属市、县局或邮电支局领导的,作为各该局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日戳以下部的日戳序号为区别;不属上述情况的,其日戳上部按上述表列的规定刻直辖市名或省(区)及市(县)名,下部刻该门市部所在地局名(集邮)或(报刊)字样。
报刊亭不刻发日戳,如因办理收订报刊,可作为其领导局的一个组成部分,所用日戳以日戳序号为区别。
邮亭、流动服务局所,一律作为其领导局的一个组成部分,所用日戳以日戳序号为区别,不刻“邮亭”、“流动”字样。
8.邮政储蓄
凡专营业厅(所)或台席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应在局所名称后缀“(储蓄)”。业务量较小的局所,邮件、储蓄业务合台席的不单刻专戳,可使用一般的普通日戳。
(十)电信日戳
电信日戳是指邮电分设的电信局营业和来报单位,用于电信营业和来报投送处理业务的日戳,以及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班组或台席),专用于来报投递处理业务方面的日戳。邮电合设局的营业单位办理电信营业的台席,不刻电信日戳,统一使用邮政日戳,以日戳序号相区分。
电信日戳各部位文字刻法如下:
1.分设的电信局营业和来报单位:
上部:一律刻各电信局的局名,如“××市电信局”、“××市长途电信局”或“××市电报局”、“××市长途电话局”、“××市市内电话局”、“××市无线通信局”、“××县电信局”等。
下部:(1)营业单位:电信局本身营业处,只刻“营业”字样,电信局所属市内其他电信营业处(点),一律刻“××路(街)营业”字样;同一营业处(点)内分设电报、长话、市话营业窗口或分设几个电报营业窗口,需要几枚日戳的,以日戳序号相区分,序号刻法同邮政。(2)来报单位:电信局本身投递点只刻“电报”字样,电信局所属市内其他电报投递点,一律刻“××路(街)电报”字样。(3)电信代办所(点),应在下部“营业”或“电报”两字后,加刻“代”字,并加括弧表明。
此外,日戳内凡需要加刻少数民族文字局名或地名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管理局选择在上部或下部适当位置刻制。

2.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
上部:按邮政日戳的有关规定刻制。
下部:(1)市、县邮电局本身电报投递点,只刻“电报”字样;(2)城乡邮电分支机构的来报单位,左边刻支局(所)所在地地名(城市刻街道名称,农村刻集镇乡村名称),右边刻“电报”字样。
(十一)机要日戳
机要日戳是指办理机要通信业务使用的日戳。日戳上各部位文字的刻法如下:
上部:机要通信局和市、县邮政(电)局所属机要通信业务单位,均刻所在市、县的地名,即直辖市刻市名,直辖市所辖县局刻市及县名;省、自治区内各市、县,刻省(区)及市(县)名。省、自治区、市、县名的刻制要求与本节第(九)款2项规定相同。
下部:刻“机要”字样和日戳序号;需要加刻少数民族文字市、县地名的日戳,则刻当地民族文字市、县名。
日戳序号:机要通信局以局为单位统一编列;市、县局所属机要通信业务单位,以市、县局为单位统一编列。如一个市、县内只有一枚机要日戳,亦须编为1号。
(十二)收寄机、邮资机、过戳机、邮票盖销机等机器上装用的日戳戳面刻用文字内容、排列,原则上同邮政日戳。
(十三)邮资已付日戳
1.各部位刻用文字内容:
------------------------------------------------------------------------------------
| 邮资已付 | | | | |
| | 上 部 | 中 部 | 下 部 | 备 注 |
| 日戳种类 | | | | |
|------------|------------|------------|------------------------|------------|
| | | |分两行(1)上行,直辖 | |
| | | |市刻市名,其所辖县刻 | |
| | | |市和县名,省(自治区) | |
| | | |内市、县刻省(自治区) | |
| | | |名和市、县名,少数民 | |
|中、法文对照| 邮资已付 | 年月日时 |族自治地区可在汉文 |省会市不刻 |
|的邮资已付 | T·P· | 字 钉 |市、县名后加刻当地民 |省(区)名称|
| | | |族文字的市县名(如一 | |
| | | |行刻不下,可另加一行 | |
| | | |刻民族文字的市、县 | |
| | | |名)(2)下行,刻使用局| |
| | | |所的局名和日戳序号。 | |
|------------|------------|------------|------------------------|------------|
| | | |同“中、法文对照的邮 | |
|机要通信 | 机 要 | 年月日时 | |省会市不刻 |
| | | |资已付”日戳下部的规 | |
|邮资已付 | 邮资已付 | 字 钉 | |省(区)名称|
| | | |定和日戳序号。 | |
------------------------------------------------------------------------------------

2.省、自治区、市、县名刻制要求,与邮政日戳有关规定同。
3.邮资已付日戳下部局名与邮政日戳的有关规定同。
4.上述两种日戳的日戳序号,在同一使用局内,应分别各从第1号起顺序编列。序号一律刻缀在局名的后面。相关种类的邮资已付日戳只刻一枚的,亦须编为1号。
(十四)风景日戳
1.风景图案幅面,刻当地风景图案和该风景的名称。图案要表现出该风景的特色,形式以能使盖出的图案戳印清晰为原则,可采用单线勾画式或黑白加线勾画式。风景名称要用得恰当。如“长城”应称为“长城八达岭”,不可称为“北京八达岭”、“八达岭”或“长城”;又如“三潭印月”,应称为“西湖三潭印月”,不可称为“三潭印月”或“西湖”等等。风景名称可刻在图案幅画的适当处。
2.地名部位,该风景所在地的市、县名。直辖市只刻市名;省、自治区辖境内各市、县名前冠以省、自治区名;直辖市所辖县在县名前冠以直辖市名。如长城八达岭在北京市延庆县境内,西湖三潭印月在浙江省杭州市境内,地名部位上应分别刻“北京延庆”、“浙江杭州”。
3.日戳序号:风景图案不同的,分别从1号起顺序编号。同一风景图案的日戳只刻一枚的,亦须编为1号。
4.风景日戳戳面图案设计和刻用文字应绘制稿样报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管局审查批准,方能按规定申请刻制使用。
(十五)模拟日戳是指供各级邮电学校在教学上供学生练习操作技术使用的日戳。上部刻“××××学校”;下部刻“练习用戳”和日戳序号,号码以学校为单位顺序编列。

邮电日戳使用管理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邮政日戳
1.加刻局名的邮政日戳限营业、投递工作方面使用,用于盖销邮票(包括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的邮票图案、贴有邮票的各种集邮品)以及按规定盖印于邮件封皮、各种业务单据以及经邮电部或邮政总局特准加盖的其它单式、凭证上,不准加盖在空白纸张、簿册以及与邮政业务无关的各种册、页、单式上。
邮政储蓄日戳,只限用于邮政储蓄业务,不得移作他用。
2.刻用内部通信生产机构简称的邮政日戳,限用于有关的各种内部通信生产的业务单式上,不得用来盖销邮票和作表示邮件收寄、投递、收款等用。
3.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局)日戳,限用于互换局、交换站办理进出口国际邮件的登记清单、封发总包,交换邮件以及查单验证等有关业务单式上,不准用来盖销邮票和收寄、投递、收款、集邮等用。
4.火车(轮船)押运班日戳,限有关押运班执行任务时使用于有关的业务单式上,并可用于本车、轮船收寄函件盖销邮票。但是不接受集邮者当面或来信要求为其加盖集邮邮票和各种集邮品。
5.邮运站日戳,限有关邮运站办理有关的邮运业务时加盖在相关的业务单式上,不准用来盖销邮票和邮件的收寄、投递及收款、集邮等。
6.集邮公司日戳,随各公司营业部门用来加盖在集邮品所贴邮票和集邮业务单据上,不准加盖在未贴邮票的空白纸张单簿册以及与集邮业务无关的各种册、页、单式上。除对当日当地实寄的首日封盖销邮票,兼起表示邮件收寄之用外,在其他情况下,不准用作表示邮件收寄、投递等。
7.省(区、市)无着邮件处理部门、汇兑稽核部门的日戳,限各该部门分别用于处理无着邮件业务和汇兑稽核业务时使用于有关的业务单式上,不准用来盖销邮票和作表示邮件收寄、投递、集邮等之用。
8.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各省(区、市)国际汇兑中心日戳,限于国际汇兑业务部门处理国际汇票及封发清单、查单、结算帐单等使用。不可作收汇和兑付汇票使用。
(二)电信日戳,限用于电报、电话的有关报底及业务单式上,不得用以盖销邮票,盖印于邮件和作其他用途。
(三)机要日戳,用于加盖在有关机要通信业务的有关单式上和盖销机要文件上的邮票和作收寄、投递机要文件等之用。机要日戳不得用于普通邮政业务和加盖于各种集邮品上,要绝对做到机要业务专用。
(四)各种机器上装用的日戳,包裹收寄机上的日戳,限于加盖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上;过戳机上的日戳限用于加盖在邮件封皮上作投递日戳之用;其他机器上装用的日戳,只能按照机器的用途加盖在邮件封皮或业务单式上。

(五)两种邮资已付日戳,只限于加盖在整寄整付和整付零寄的邮件上,不准加盖在其他邮件上和用于其他用途。中法文对照、机要通信两种邮资已付日戳,应区别使用于相关种类的邮件上,不得混用。
(六)风景日戳,主要用于加盖在邮电部门发行的风景日戳卡、风景日戳册等集邮品上。如果用户交寄的邮件附条批请对所贴邮票用收寄地的风景日戳盖销的,也可以照办。
(七)模拟日戳,限有关邮电学校教学上练习使用,不准用于其他用途。
二、刻发范围、领用和刻制发放规定
(八)刻发范围:
1.邮政日戳,只发给《邮电日戳印模规格》四节(九)款1项表列各单位。省(自治区)报刊发行(科或订单组)邮运总站以及不办理生产工作的行政单位,一律不刻发日戳。各该单位处理业务需用的戳记,可由省(区、市)管理局自定规格式样刻发使用,其规格式样应与邮政日戳和邮资已付日戳有所区别。
2.电信日戳,只刻发给邮电分设的电信局的营业单位和来报单位以及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
3.机要日戳,只刻发给机要通信局和各市、县邮政(电)局所属办理机要通信业务的单位。
4.邮资已付日戳,只发给经省(区、市)管理局核定办理相关种类邮件邮资总付业务的局。
5.风景日戳,只刻发给有著名风景名胜所在的市、县邮政(电)局,及其所属局所。
6.模拟日戳,只刻发给各级邮电学校、邮电技工学校。各种临时性的训练班、学习班均不予刻发。
(九)领用程序:
1.各级邮政(电)局、所和内部生产单位需用的邮政日戳,应由各该局、所或内部生产单位主管的市县邮政(电)局查核确有需要后汇总向主管省(区、市)管局申请领用。各种邮资已付日戳由省(区、市)管局核定办理寄件人总付邮资邮件业务局所在主管市、县局向省(区、市)管局申请领用。押运班和邮运站日戳,由相关派押局和领导局站向省(区、市)管局申请领用。集邮总公司所需日戳,由该总公司自行办理审核规格和定货刻戳、分发、登记等管理工作。省(区、市)无着邮件处理部门、汇兑稽核部门所需日戳,由各该部门向本省(区、市)管理局申请领用。
2.电信日戳,由分设的电信局向主管省(区、市)管局申请领用。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需用的电信日戳由主管市、县邮政(电)局查核审实需向主管省(区、市)管理局申请领用。
3.机要日戳,由各机要通信局和办理机要通信业务的市、县邮政(电)局分别向主管省(区、市)管理局申请领用。
4.风景日戳,由需要刻制风景日戳的市、县邮政(电)局,绘制日戳图案稿样报主管省(区、市)管理局审批领用。
5.模拟日戳,由相关邮电学校向主管省(区、市)管理局申请领用。
(十)领用、刻制、发放办法:
领用日戳应填写日戳请领单寄送主管省(区、市)管理局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应填具订刻日戳通知单附日戳图样于每季初送有关厂定货刻制。刻妥后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后,盖印模单二份,一份连同日戳寄相关请领单位〔指市、县邮政(电)局、市县电信局、机要通信局等办理汇总请领日戳的单位,以后不再说明〕,另一份寄订货省(区、市)管理局。刻戳费用由订货省(区、市)管理局提出结算办法。
三、日戳的管理
(十一)省(区、市)管理局收到刻戳厂寄给日戳请领单位印模单的副份后,应验视印模刻制是否符合规格。发现不符时应即通知相关日戳请领单位不得启用,并向刻戳厂办理有关退货事项。
(十二)各日戳请领单位收到刻戳厂发来日戳和日戳印模单后,应在日戳登记簿上加以登记,并建立日戳卡片,卡片填一式三份,一份送省(区、市)管理局,一份自留,一份连同日戳分发领戳单位转发使用单位。领戳单位与使用单位也应建立日戳登记簿,将收到的日戳加以登记转发给有关使用人员签收负责保管和使用。
(十三)各类日戳均应妥为保管,防止丢失、盗用和混用。对日戳的使用保管应建立明确的责任制,责成使用人员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凡按日戳序号规定专台或专人使用的,不得让别人乱用。在使用时间内要妥善放置,在非工作时间,必须注意收存。对日戳要经常洗刷,保持字迹清晰。发现日戳丢失、被盗应立即上报,追查丢失被盗原因和经手人责任。
(十四)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或于每日工作完毕后更换,不得提前更换或倒换日期使用。凡处理业务需要有时刻记载的,日戳上应加“时”字钉,并按时更换。更换“时”字钉的具体办法,由有关局根据便于稽核有关业务工作的处理时间,在发生延误等问题时能判明责任为原则自行规定。日戳更换字钉后,每次都必须在“日戳打印簿”上盖一清晰戳样,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
(十五)日戳和字钉如有磨损,应及时报告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领新更换与原旧戳戳面内容相同的新日戳。新戳发到后,应将旧戳戳头上缴主管省(区、市)管理局,并在原日戳登记簿上作相应批注,以备查考。主管省(区、市)管理局应将旧戳头销毁,并作相应记录。
(十六)因地名、行政区划、局名、局号变更等关系,原戳戳面刻文字不符合新情况时,主管省(区、市)管理局与有关市、县局等应事先联系刻发新戳,及时更新,新戳启用后应即将旧戳缴还主管省(区、市)管理局销毁。
(十七)对违反日戳使用管理规定、发生丢失、毁损、盗用、滥用、伪造等情况造成后果,必须追究责任,分别不同情节和后果,严肃处理。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相关职责。2.原省物价局的相关职责。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国家投资的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全省发展战略、规划、宏观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二)研究分析全省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并提出宏观调节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五)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省和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提出工业省建设的宏观规划,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八)研究分析全省及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协调全省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提出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十)推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十三)拟订和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十四)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和年度调控计划,跟踪、监测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的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预测,提出价格调控建议;制定和调整省级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组织、指导全省重要商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工作。(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公文运转、督办督查、印信、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等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接待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信访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研究并贯彻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重大经济政策;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机关政务信息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建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全省及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政策和实施意见;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经济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促进资源有效合理配置和整合;拟订并协调全省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吉林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及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对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投资项目组织可行性评估,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概算审查、预决算审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投标工作,研究制定招投标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对全省重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七)产业政策处。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全省综合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

监测分析全省利用外资状况,提出全省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国外贷款规划,安排办理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规划和政策;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地区经济处。

研究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及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负责全省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有关项目;组织协调和推进农业产业化。

(十一)能源处。

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

(十二)交通运输处(吉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研究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负责调控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安排和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研究制定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保障方案,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工业处(吉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安排有关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规划;制定稀土行业专项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全省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全省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吉林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解决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战略、政策及规划,参与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协调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生态建设规划的实施;承担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省社会发展状况,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七)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储备情况,指导监督全省粮食、棉花等储备和全省订货、储备、转换以及投放;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安排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省资金平衡状况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全省直接和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及政策建议;审核全省有价证券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根据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提出企业债券发行总量和投向,并监督发债资金使用情况。

(十九)价格处。

研究拟订商品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和调整省级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组织、指导全省重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实行价格政策指导。

(二十)价格调控监督处。

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研究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公布地方价格管理目录,拟订涉及宏观调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受理、承办全省重大价格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指导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

(二十一)收费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制定颁布收费标准;负责全省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及收费价格的制定;研究提出省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

(二十二)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全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小城镇改革与发展处。

负责制定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和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百强镇”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农村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抓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二十四)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十五)吉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贫困地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制定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协调开展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管理扶贫开发项目;协调财政金融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的计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十七)老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1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1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7名,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7名,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正副处长(主任)58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我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报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审核。(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投资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其中限额以上需报国家审批或备案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前期可行性评估与论证,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上报国家审批或备案。(三)关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在高技术产业化、机动车准入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问题,待国家明确以后再行确定。(四)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原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


试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高军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文章从“良法之治”和 “普遍守法”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提出了作者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些具体设想。
关键词:生态环境 环境 自然资源 法治建设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对于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案固有多种,可谓见仁见智。本文笔者试图围绕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所做的经典阐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角度,具体而言,即从“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两个方面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前提——“良法之治”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行驶在“快车道”上,没有哪一个法领域能像生态环境法那样,几乎年年有法律通过,甚至一年有几部法律出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笔者认为,引起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当初在“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自身尚存在诸多缺陷,已严重影响到实施的效果,因此必须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主要应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合理性——确立可持续发展为生态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由于立法时所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环保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实践中,衡量“现代化”程度的标准却往往被庸俗化。经济增长的数据成为“现代化”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地方官员“政迹”的关键标准。众所周知,促进经济增长的途径有很多,其中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亦能达到,美国、日本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前曾走过这条路,我们在计划经济年代基本上走得也是这条路。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靠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的所谓“经济发展”和“繁荣”是虚幻的,最终是得不偿失的。
基于对人类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的深切关注,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长篇报告《我们的共同未来》,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2)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进一步深化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迄今,可持续发展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同,不少国家积极采取行动,相继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规范和政策。1994年3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并提出要进行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环境立法,将可持续发展提高到战略高度,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由于在《环保法》立法时可持续发展尚未为国人所普遍认同,故未能成为《环保法》的立法目的。事实上,在我国很多地区迄今为止还在走着“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事着或正准备从事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日趋严重的今天,及时修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使生态环境立法紧跟国际步伐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潮流,提升生态环境法的品性,使其具有价值的合理性,无论是对执法还是对人民群众的守法及环境意识的提高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生态环境立法的工具合理性——整合现行环境资源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响,其后果表现为在立法时容易就一时一事做出规定,缺乏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体系化的通盘考虑和综合平衡,所立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如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的效果,对造成实践中的执法困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法律来说,“法律将容忍事实上的困难,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逻辑的缺陷”(3),因此必须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
1、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沟通与融合,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
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众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却并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其突出的表现就是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地位非常尴尬。《环保法》地位的尴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环保法》是1989年由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与其他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处于同一立法层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法起到基本法的统领作用。其次,从内容上来讲,虽然现行《环保法》在立法体例上包括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两大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部由国家环保机构负责起草修订的环保基本法却基本上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并没有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因此无法适应自然资源综合性、整体性保护的要求。
实践中,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整体保护,形成了分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例如,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上人为地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权力冲突。生态环境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很多部门经常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互相争夺审批、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闹得不可开交,而无利可图的则往往无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人为造成许多工作漏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职能根本无法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为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必须对现行的《环保法》重新进行修订。重新修订《环保法》应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增加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与此相应,名称上可更名为《环境资源法》。2、提高立法阶位,改由全国人大颁布,以便与《宪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及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统领地位相符,以利于形成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3、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突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使环保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有关决策时互相协调,有效防止部门之间的冲突。
2、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使所立之法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能够顺利实施。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例如《环保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对于何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其他的一些如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制度、集中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更是充满了弹性,增加了落实的难度。
其次,立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环保程序法,甚至连作为环境纠纷非诉讼处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环境仲裁制度都无法可依,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而环境自力救济因没有统一、明确的程序,实践中受害者经常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没有明确、合理、完备的实施方式和途径,环保实体法中的内容便无法落实,其效力便无法得到保障,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便成了空中楼阁。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却对公众参与的程序、方式、对公众表达意见的处理、公众意见的效力等均未加以规定,因此,该规定在实践中远未起到立法预期的效果。又如,《环保法》第6条在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时,却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何部门检举、控告以及有关部门对检举、控告处理的程序、期限、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未做出任何规定,最终使得该规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其实际的作用就是除了宣示立法者的立场外,基本上是一纸空文。
针对上述情况,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应注意对其中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另外,在当前制定统一的环保程序法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应针对环境资源法中实体性规定,通过在本法中或在其实施细则中及时地补充相应的、完善的程序性规范,以确保实体性规范的实施。
3、消除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
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存在的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之间常常自相矛盾。例如《环保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如果排污单位没有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非违法。但是,依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4)。因此,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无疑又是违法行为。这种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的情况,在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中不是个别的现象。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因此,在整合现行生态环境立法时必须尽力消除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以维护法律规定的统一性,便于法律的实施,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普遍守法”
“良法之治”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良法之治”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5),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来说,其最终实现的标志是“普遍守法”的形成。具体而言,“普遍守法”又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环节。
(一)、“普遍守法”的关键——严格生态环境执法
学者在分析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实效时严肃地指出(6),当前,我国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普遍不力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及其领导狭隘地从发展本地经济的角度出发,没有坚持“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的道路,在进行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甚至知法犯法,作出明显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经济发展决策。个别政府部门和领导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极其淡薄,以权代法、以亲代法,干预、阻碍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对企业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听之任之,有些领导还为之说情护短,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息事宁人办法,帮助企业和有关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可以说,对于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产生,执法不力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治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没有这一原则,就等于什么也没有”。我国生态环境执法中的执法不力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坏愈演愈烈的恶果,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动摇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因为民众如果从经验中得出连政府都带头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将会从根本上动摇他们关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心,更不必说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了。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去除那种将“发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的全部内涵,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在评定干部政迹方面,不能仅以经济增长数据为标准。同时,执法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在环境执法时做到勇于执法、敢于执法、严格执法、依法执法。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人民检察院环境司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以切实保障环境执法依法进行。此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保证严格执法的实现,在立法确立生态环境法律中有关规定的实施主管部门时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能主观意想,要切实考虑该部门是否适合行使主管职能,在制度设计时充分地考虑到“制度防恶”,从源头上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产生。
(二)、“普遍守法”的根本——公众环境守法意识的养成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法不只是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的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7)学者梁治平先生在论述我国法实施时指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剧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8)而由一群具有浓厚传统意识的人来执行先进的法律,其后果诚如现代化学者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的那样,“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9)以上学者鞭辟入里的分析仿佛专门针对我国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状况而发,我国生态环境法的实施现状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公众的普遍守法意识,如果公众还继续把生态环境法看作是可有可无、可遵守可不遵守的“软法”,那么,再完备的生态环境立法也仅仅是纸面上的东西,而绝不可能隽刻在公众的心里和落实到他们的自觉行动中。
对公众环境守法意识的培养,不断加强宣传教育无疑是一条十分必要的途径。但笔者认为,针对我国民众普遍不了解不关注我国的环境法及环境问题的现状,大力扩展公众的环境权对提高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来说更为重要。所谓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10)。其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体可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环境美权等。后者则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此外,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还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监督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结社权、环境改善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上的环境权。因为环境权的内容十分抽象复杂,因此,必须通过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部门实体法将其具体化才能切实予以保护,同时,鉴于当前我国环境诉讼对起诉资格要求过严(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要求原告必须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要有具体的损害后果)不利于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情况,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11),适当地放宽原告起诉资格,扩大起诉对象,赋予公民对环境管理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定污染防治义务(所谓违反,包括已经违反、正在违反以及将要违反)为起诉理由。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实体法上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和程序法上类似“公民诉讼”制度的建立,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进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保护包括受害者在内的公众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环境权益,使人们对切身利益的保护与改善同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增进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关注和行动,进而将环境守法内化为一种自觉。唯如此,我国生态环境的法治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因为,“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12)。


注释:
(1)(5)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99页
(2)张坤民:《可持续发展与中国》,《中国环境管理》1997年第2期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5页
(4)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04页
(6)王曦、秦天宝:《中国环境法的实效分析:从决策机制的角度考察》,《环境保护》2000年第8期
(7)[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9页
(8)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页
(9)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页
(10)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06页
(11)参见:巫玉芳《美国联邦环境法的公民诉讼制度》,《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12)[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