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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3:41: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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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5]第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方便企业就地登记注册,发挥被授权局登记管理的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今后改由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局登记管辖。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管辖。

二、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将办理已经登记注册的上述企业的迁移手续,请相关登记机关配合做好档案迁移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同时作为各被授权局授权文件的补充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8]17号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能效公示制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依据《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及科学城办事处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以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示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985年1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物;单幢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公示,是指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方式,获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情况,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四条 能效公示应坚持客观、准确、公正、适时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确保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效力。

第五条 绵阳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活动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其他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能效公示活动。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根据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的统计状况及审计结果,结合年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能效公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公示计划的所有方、使用方和管理方应配合市建设局和审计机构的工作,协助完成审计、公示工作。

第七条 能效公示的对象包括:

(一)根据能耗统计及能源审计结果,公示每种类型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大型公共建筑,公示的栋数根据当年的能效公示计划确定;

(二)公示能源利用效率较高,能起到标杆示范作用的建筑能耗:

(三)公示按照能效公示计划应该进行公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公示原则上一年分别公示一个市级、县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

第八条 能效公示的信息应来自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和具备资格的能源审计机构所出具的建筑能源审计报告。公示信息的内容应包括:

(一)依据统计数据公示的,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成使用年代等基本信息和年度总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能耗指标;

(二)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公示的,除包括(一)款信息外,还应有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信息;

(三)获得以上(一)、(二)款信息的渠道,包括能耗统计单位、能源审计机构名称等。

第九条 能效公示前,市建设局应对拟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公示信息客观、准确、公正,并应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各公示对象对涉及其重要工作和商业秘密、不宜公示的指标,可以向市建设局申报免除公示,由市建设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免除公示。

第十条 能效公示的承载媒体包括政府工作简报、绵阳市建设网、新闻媒体。

第十一条 能效公示的时间为每年12月底。公示周期为每年一次,公示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能效公示内容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询。质询由市建设局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质询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建设局核证后,在公示媒体上进行3个工作日的更正。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公示内容差错以及公示程序不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9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陕发〔2001〕7号)精神,积极组织开展以“四清理、五整顿”为主要内容的投资环境整治工作,全省投资环境明显改善。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改善投资环境工作,认真解决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在全社会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陕西开放”的观念,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决定设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现就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主要任务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主要任务是:接听、记录、汇总、整理国内外投资企业和人民群众电话反映的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意见及建议,以及各地、各部门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并转有关设区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和整改;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转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省长专线工作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宣传工作和活动。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专线号码为:(029)87292357。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接听。

  二、工作程序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工作程序是:

  (一)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值守、接听专线电话,完整记录填写《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电话记录单》;负责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整理,编发《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转办、督察工作;负责以《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形式将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转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批示落实和转办事项办理结果;定期对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新闻宣传和相关活动。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省政府办公厅《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的办理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专门人员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对提出的建议要责成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情况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的处理结果,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三)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本部门职能,协助省政府办公厅做好有关工作。

  三、相关问题处理原则

  对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反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按照以下原则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后,填制《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转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办理。

  (二)对重要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编发《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精神,切实把改善投资环境工作作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工程,加强对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商和人民群众通过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好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工作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的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通过省长专线反映出的本地、本部门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努力形成一个全省上下团结一致,为改善投资环境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群策群力的好局面。

  (二)各地、各部门对省政府领导同志在《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上的批示,一般应于8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三)各地、各部门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和防止对反映问题的当事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对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各新闻媒体要根据省委宣传部制定的《我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宣传报道方案》,全面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突出宣传我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的新举措、新成就,积极表扬我省在改善投资环境中的先进事迹;严肃批评损害改善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大力倡导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新观念,塑造陕西改革开放的新形象,努力形成一个招商、亲商、安商、富商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