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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6期公报)

时间:2024-07-04 12:4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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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6期公报)


2001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武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德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周文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武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陈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武大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朱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志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袁国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信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温西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书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命全权大使。
七、任命张万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其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 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其成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奖应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奖实行公告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在市人民政府奖励基金中专项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市科技奖包括以下三类:
  (一)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 科技技术进步奖;
  (三) 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在应用技术领域开发研究中重大技术发明,引进该技术领域的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 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的研究开发中,做出较大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 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 向在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成效显著的。
  (二) 促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技奖奖励标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2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5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为荣誉奖,只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一般为1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2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 中央、省驻宁各单位;
  (四) 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会团体。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评审前6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市科技奖申报、推荐时间、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回答社会各界询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申报、推荐、评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申报、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提供客观的评价证明材料;
  (二)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奖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四) 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建议;
  (五)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在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决议前,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客部门应通过媒体公布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在初评经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的决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资金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技奖励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评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参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依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西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2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为了做好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工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工作,确保国家预算收入足额入库,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组织国家股股利收缴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责组织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也可以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行组织收缴中央级国家股股利的工作。
第三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在审议通过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分配方案后,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要在七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送出反映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的报告,送请备案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国家股股利分配是否符合同股同利原则及是否符合股份制企业的章程。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查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提交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发出“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书”。
第五条 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在接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书”后,应在股份制试点企业发放股利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股所分得的股利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六条 国家股股利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投入的股份,分别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国营企业利润类”第159款之二“股份制企业国家股股利收入”的“中央股利收入”和“地方股利收入”两个“项”级科目。
第七条 上缴国家股股利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财政机关”栏内填写同级收款的财政机关名称。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国库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征收机关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回执联后,要认真将应收数同实收数进行核对,发现少交的,要立即查明原因,作出催缴处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国家股股利收入缴库凭证,建立帐簿,编制报表,并要定期与国库进行对帐,以确保数字准确一致。
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月、按季、按年编制国家股股利收入的汇总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汇总编制全国的国家股股利收入报表,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违反本规定,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应缴国库国家股股利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收益不能足额、及时缴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经济的和行政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入库,除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同意,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鉴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些特殊情况,其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家股股利,目前仍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