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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1:02: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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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 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相应办法。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来源:国务院公报2005年第23号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在经济改革中要注意保障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总工会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在经济改革中要注意保障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总工会、财政部



这几年,各地国营工商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许多企业由于扩大了自主权,改变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做法,使干部和工人都感到外有压力、内有动力,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做到了国家多收,企业多
留,个人收入也有所增加。同时,一些企业对于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制度的某些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尝试。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和小型工业企业,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中,不适当地降低甚至取消了职工的一些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例如,有的企业减发或停发病假工资、产假工资、退休金,个别单位还减发了因工负伤和职业病医疗期间的待遇;有的企业把医药费全部平
分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理;有的企业把托儿所、食堂、医务室撤销了;有的企业把探亲假工资和路费、宿舍冬季取暖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时间取消了,等等。这些做法,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的基本生活,不利于
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了使改革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纠正和防止在改革劳动保险、福利制度中的一些不正确的做法,把改革工作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提出以下意见:
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体现了上述要求,减轻或者解除了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的特殊困难,保证了职工最
低生活的需要,对于提高职工“三热爱”的觉悟,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必须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进行相应的改革。在改革时,既要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又要考虑国家财力可能;既要
考虑劳动保险制度自身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同其他改革的关联和配合;既要考虑近期效果,又要考虑长远的影响。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产生新的问题。
二、国家规定的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女职工的产假待遇和给婴儿哺乳的时间等,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要自行降低或取消。
三、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但在还未做到这一点的情况下,各企业应继续办好现有的集体福利事业,以减轻职工的困难,方便职工的生活。要把职工的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职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集体福利问题方面,坚决制止乱花福利费和滥发
“福利产品”的现象。
四、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是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的主要来源,必须贯彻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变或降低。实行个人或集体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应在经营承包合同中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取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统一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
五、为了解决医疗费超支和浪费的问题,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卫生部正在分别对企业的医疗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各地要注意总结既能保证职工患病医疗、又能克服浪费的试点经验,加强管理、改革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六、为了解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病假和死亡待遇不够合理的问题,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正在几个城市进行改革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上述意见,原则上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但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国营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由于经济条件不同,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应允许存在差别。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应按照一九八三年四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
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67号文件)办理。为解决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可参照一九八三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中发〔1983〕8号文件)规定精神,以县、市为单位,统筹退休费用,
以保证退休职工的生活。
劳动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尊重支持群众中一切符合改革方向的新创造,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因势利导,有领导,有秩序
地把劳动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推向前进。各级工会组织要倾听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这项改革工作。



1983年8月17日

机械部机关文件催办制度

机械部


机械部机关文件催办制度
1993年11月8日,机械部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央、国务院以及本部的方针、 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部机关工作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催办制度。
第二条 催办职责:部机关文件催办工作, 由办公厅秘书处总负责;各承办单位(指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在京直属单位)的文件催办工作, 由其办公室或综合处负责。
第三条 催办范围:
(一)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交办文件。
(二)部领导批示文件。
(三)其他重要文件。
以上均称“催办件”。
第四条 催办程序:
(一)办公厅秘书处首先填写《机械工业部文件催办单》(见附件),将催办单连同催办件转交承办单位办公室或综合处。
(二)若催办件的不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 秘书处则分别填写催办单,将催办单连同复印的催办件分别转变有关承办单位。
(三)若催办件中的同一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 秘书处仍填写一张催办单,但要在催办单上注明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由主办单位主动会同协办单位进行商办,最后由主办单位填写催办单。
(四)承办单位办公室或综合处及时将催办单和催办件交有关承办人处理。
(五)承办人办理完毕,及时将办理情况填写在催办单上, 并将催办单退给本单位办公室或综合处。
(六)承办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综合处处长要认真审阅催办单, 检查办理情况。并签署姓名、时间、重要的催办件由司局领导审阅签署。
(七)催办件办理完毕后, 承办单位办公室综合处要及时将催办单退办公厅秘书处。
第五条 催办时限:
(一)特急件:随到随办,并在办理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急件:承办单位接催办单后.在5日内办完。
(三)普通件:承办单位接催办单后,在1O日内办完。
上述各类催办件,若确定承办单位不当,请立即将催办件、 催办单退办公厅秘书处;若因持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必须及时告知办公厅秘书处;若因不负责任、办事拖拉, 互相推诿等原因而延误办理时限的,要追究承办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催办单填写要求:
(一)根据催办件办理时限, 每件应写清如下一种办理情况:已经办完情况;正在办理情况;等待办理情况。
(二)填写内存要真实、文字要简洁,字迹要清晰。
第七条 催办反馈:办公厅秘书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用催办件的办理情况汇总列表,经办公厅领导审阅签署,打印报部领导, 并送有关司局领导;中央、国务院交办件的办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机械工业部文件催办单
编号: 密级:
急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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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 │催办│ │
│承办单位┝━━┿━━━━━┥ │ │
│ │协办│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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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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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机关│ │来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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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交办时间│ │限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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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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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办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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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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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一、若确定承办单位不当,务请立即将催办件、催办单退办│
│ │ 公厅秘书处。 │
│ │二、“办理情况”栏由主办单位承办人填写,由单位领导、│
│ │ 办公室主任或综合处处长签署。 │
│ │三、务请在限办时间内办完。办完后将催办单及时退办公厅│
│ │ 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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