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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8:0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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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办公厅等


关于做好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247号)


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厅、质量技监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销合作社,各试点企业,各试点公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会议精神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计划》要求,现将参加2004年度改革试点相关准备工作的棉花加工企业、公证检验机构名单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棉花加工企业为:新疆自治区玛纳斯德玛棉业有限公司,新疆自治区尉犁县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123团和125团,河南省扶沟中棉棉花产业化有限公司,河南省夏邑华鹏棉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武城天元棉业有限公司,河北省河间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湖北省潜江市棉花总公司。

二、参加改革试点准备的棉花公证检验机构为:新疆奎屯纤维检验所,新疆巴州纤维检验所,新疆石河子纤维检验所,河南省纤维检验局,河南商丘市纤维检验所,山东德州纤维检验所,河北省纤维检验局,湖北省纤维检验局。

三、参加改革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及检验机构要按照《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条件》(附件一)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公证检验机构基本条件》(附件二)的要求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中棉工业公司、中国纤维检验局及有关单位要按期完成棉花大型打包机及相关设备研发,标准制订,快速检验仪器的引进研发,编码技术及棉花质量信息系统研发等准备工作,并指导试点企业和检验机构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2004年7—8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组,对参加试点的有关企业和检验机构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并于8月下旬确定并公布正式参加改革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和检验机构名单。

附件:一、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公证检验机构基本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供销总社办公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 日

主题词:棉花 质量 机构 通知

附件一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

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承担改革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对工艺、设备进行完善,具体要求如下:

一、 基本技术要求

(一)籽棉烘干系统:当籽棉回潮率超过8.5%时,应进行烘干。烘干系统籽棉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

(二)轧花: 在加工回潮率为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应不低于800kg,轧花系统总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

(三)加湿: 皮棉回潮率小于6.5%时,打包前应进行加湿。皮棉经过加湿后,回潮率不大于8.5%。

(四)打包

1、打包前应对每个棉包测量回潮率,测量结果记录在条形码中。

2、加工后的棉纤维必须使用公称压力不小于400吨的打包机进行打包,台时(皮棉)处理量不小于15包(227kg)。

3、打包机应有自动取棉样装置(包包取样)。每个棉样重量约115克,每包棉包取两个棉样,一份送公检机构检验,一份企业保存。

4、皮棉成包采用裸包方式,用8根钢丝进行捆扎,成包后进行称重,结果记入IC卡。

5、通过套包平台套包。包装材料采用棉布、专用塑料袋或编织袋。

6、用打码机打印条形码,放置在棉样和棉包上。

7、棉包通过自动输送系统和专用夹包车运往指定地点。

8、打包机周围应保留足够的空间安装辅助设备,同时便于进行取样、暂存样品等工作。

9、棉花包装应符合GB/T6975-2001的Ⅰ型包的规定。即包重为227±10公斤,棉包尺寸为:1400×530×700(mm)。

二、样品保管:必须具备专门的棉样保管室,样品在专用的样品架上摆放整齐。

三、资源条件:试点单位所在地应为宜棉地区,交通便利,是农业结构调整规划中的棉产区,有足够的棉花资源。棉花品种一致性良好,试点企业能够掌握并提供棉花产地、品种信息。

四、皮棉加工量、资金保障及经营业绩要求:加工场地、设备和人员应满足收购、加工3000吨以上皮棉的要求;有足够的棉花收购资金,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近几个年度棉花购销经营业绩良好。

五、管理水平和人员条件:

(一)棉花购销能严格执行棉花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

(二)棉花加工能严格执行国家棉花包装标准和棉花加工工艺规程;

(三)试点单位初、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试点加工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及信息管理人员应进行统一培训、考核、发证,方能上岗。

(五)具备若干名由纤检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发证的抽样人员;

(六)具备棉花信息管理软件和若干名熟悉计算机操作和棉花质量仪器化检验标准的专职人员,负责棉花加工、检验数据的管理。

六、试点企业设备的选型:试点企业选购设备、仪器时应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专家组进行咨询,了解相关的技术要求。所购设备、仪器必须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除外)。













附件二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公证

检验机构基本条件



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承担改革试点公证检验的纤检机构,应对检测条件进行完善,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技术要求

(一)样品周转仓库:用于周转待检样品和暂存抽验样品,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二)样品平衡间:用于待检样品的恒温恒湿平衡,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样品需放置在统一标准的样品盒中,样品盒分层码放在统一的样品架上。

(三)HVI实验室:实验室面积应可容纳2台HVI,具备恒温恒湿条件,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试点期间至少配备一台HVI检测仪。

(四)恒温恒湿机组及用房:恒温恒湿机组功率视恒温恒湿面积确定,机组所需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机组功率需满足样品平衡间和实验室共有面积达到一级实验室温湿度要求。

(五)样品搬运、传输及处理设备:样品的搬运和传输可以使用传送带或推车。样品平衡间和HVI实验之间应有缓冲区,保证已平衡完毕的样品回潮率不发生变化,避免频繁进出实验室,破坏温湿度环境。

(六)计算机房: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用于配备承检机构公证检验数据库,向中央数据库及加工企业传输数据。

二、地域要求:

承检机构实验室与其承担公证检验的试点加工企业应符合就近就便原则,距离小于300公里,并具备相应运输条件,能够在半日内完成采集、运送样品的工作。

三、人员要求:

(一)每台HVI需配备3名经正规培训,操作熟练的棉检人员。

(二)具备熟悉棉花品质特征和检验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HVI日常维护人员。

(四)具备若干熟悉计算机数据传输和数据库的专业人才。

四、满足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基本要求。

五、承检机构设备的选型:

承检机构应按照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要求选购设备、仪器,保证检验结果、数据传输的准确和及时。




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总公司、集团公司、授权经营公司: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工作,现将《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

二○○二年四月八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建(包括整体改建、分立式改建和合并式改建)或实行授权经营时,发生资产损失需要核减国有权益的,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进行确认和审批。

本试行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坏帐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超过五年的费用挂帐等损失。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和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承担核减国有权益的审批职责,市审计局承担资产损失的确认职责。



第二章 资产损失确认程序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需核减国有权益时,应由企业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提交资产处置申请。

第五条 授权经营公司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对企业的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检查核实后,对于确需核销国有权益的资产损失,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随文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有关资产损失的书面证据、企业申报时点的月度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七条 在授权经营公司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后,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审计局对资产损失进行审计确认。

第八条 市审计局受市财政局委托对企业资产损失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审计结果函告市财政局。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标准



第九条 对清查出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具有清查盘点详细完整资料,并经过母公司(或专业质检部门)及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检测鉴定为毁损、变质、报废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可以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十条 对清理出的应收帐款,必须查清责任,出具坏帐责任处理意见,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处理:

已取得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方的破产宣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死亡通知书,已停业注销或被吊销执照、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等文件,在扣除以债务方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债权,确认为坏帐损失;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依法追款后,具有败诉的法院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经法院裁定执行终止的,确认为坏帐损失;

逾期(至清查基准日)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协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最近两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或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追偿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方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坏帐损失。

第十一条 对清理出的企业不良长期投资,取得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的资产负债表,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等,扣除预计可回收金额、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可以确认为投资损失。

第十二条 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取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赔偿凭证,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可以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十三条 企业或有负债成为事实负债后,应当行使追索权,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可依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原则,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的损失原则上不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十五条 企业在递延资产、待摊费用挂帐的费用,按下列方法处理:

凡属于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以前形成且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费用挂帐,可以确认为资产损失;

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以后形成的费用挂帐且挂帐五年以上的,可以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四章 资产损失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意见和资产损失的性质,按照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企业资产损失经确认后,核减国有权益的,由市财政局批准;

授权经营公司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或因特殊原因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经确认的资产损失需核减授权经营公司国家资本金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次核减改制企业及其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第十七条 属于公司制改建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可以冲减改制企业所有者权益,其中实行整体改建、合并改建的,核减改制企业所有者权益(其母公司作为投资损益处理);实行分立式改建的,采取改制企业“先分立、后改建”的原则,核减分立后拟改制企业所有者权益(其母公司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经批准冲减所有者权益,可以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可冲销实收资本,但冲减实收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九条 企业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其实物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执行,产权交易必须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条 企业经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采取帐销债留办法继续追偿;长期投资应与有关方面继续清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未经审计确认和按规定权限批准,不得进行财务处理。企业擅自处理的,授权经营公司有权纠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权按照财经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提供虚假凭证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总公司、集团、授权经营公司: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工作,现将《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