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 行)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科发农社字〔2002〕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保证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效果,切实推进农业科技成果尽快转变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客观评价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实施转化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并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受科技部委托,作为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协助科技部,对其所推荐的转化资金立项项目进行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并接受科技部的监督。
第四条 监理单位监理项目范围的确定按照“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项目的推荐单位即是项目的监理单位。
第五条 监理单位根据《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和本办法,对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监理和验收,监理验收工作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项目监理
第六条 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理单位和科技部对项目的监理。监理单位亦应依据《合同书》,定期了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第七条 对转化资金项目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年末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以下简称“《项目监理表》”,见附件一),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2月1日期间将《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和《项目监理表》数据软盘一式二份寄至监理单位。相关软件可从管理中心网站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或向监理单位索取。
《项目监理表》是监理单位和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决定能否按照《合同书》的约定进行项目中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监理单位须在每年年末对其推荐的转化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编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以下简称“《工作年度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二),同时负责催报和接收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并根据所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监理表》上填写项目监理意见,于每年的2月10日至2月25日将《工作年度报告》和地方项目管理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一式一份寄至管理中心。
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监理意见,是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在认为必要时,将自行组织专家,对部分转化资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科技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以及实地考察等综合监理信息,提出项目执行意见,并据此核拨合同剩余经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首先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并上报科技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对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科技部将依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缓拨、减拨或停拨剩余经费,直至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转化资金支持的经费余额如数上交管理中心,科技部将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对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凡是已立项转化资金项目,在合同期满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进行的视为按期验收,超出六个月的视为延期验收,原则上延期验收时间最长可再延长六个月。
第十五条 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合同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内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后取得的效益。
第十六条 科技部将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向监理单位发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通知》及《验收项目清单》,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验收项目进行检查,并确定验收时间,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七条 在确定的验收时间内,监理单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以下简称“《项目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三),并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四),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并由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审阅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和评审;由专家在《验收表》中填写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参加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的专家必须由熟悉验收项目情况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构成。专家由监理单位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
对于重点转化资金项目,原则上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验收表》中填写监理单位验收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将验收材料上报科技部。
第十九条 验收材料的准备,是验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主要包括: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4)数据软盘(相关软件可从管理中心网站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或向监理单位索取);
(5)相关附件:
*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转化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附注。审计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
* 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
以上验收材料统一由监理单位汇总后上报科技部。要求《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其它材料一式一份。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上报的验收材料及日常监理工作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结论意见,原则上对按期验收,并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合格。对基本按期验收,并完成合同目标有一定差距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资格。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转化资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经科技部确认后,可做项目结题处理。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调查表编号(CA01)
资金资助类型(CA02) 1.无偿资助 2. 贷款贴息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 目 监 理 表
项目名称(CA03)
立项代码(CA04)
单位法人代码(CA05) ——
单位全称(CA06) (盖章)
单位通信地址(CA07)
单位特性(CA08) 项目技术领域(CA09)
E-mail(CA10) 邮政编码(CA11)
单位法定代表人(CA12) 电 话(CA13)
填表人(CA14) 电话(CA15) 传真(CA16)
填报时间(CA17)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CA18)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二年
填 表 说 明
一、制表目的: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掌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的发展情况,实施对转化资金项目的跟踪和监理,特制定本表。
二、调查范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统计表式:
表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概述(项目单位填写)
表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各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填写)
表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总体情况(项目单位填写)
表四监理单位意见表(监理单位填写)
四、填报要求:字迹清晰,符号准确,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所列栏目文字叙述和数据都应确切、可靠,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五、单位需提供的相关附件:项目新取得的区试报告、或田间试验报告、或安全性评价报告、或检测报告、或样机照片、或鉴定证书、或奖励证书、或行业许可证、或相关销售合同等证明项目正在实施及取得进展的文件。
六、报送程序:获得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之内将上一年度报表、相关附件及数据软盘2套寄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由科技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监理范围按照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即推荐单位即是监理单位。
封面指标说明
调查表编号:由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填写,是各监理单位报表收审、查阅和录入的工作编号,其中包括:报表年度(4位)、单位所在地代码(3位)、流水号(4位)。
资金资助类型:指项目获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的类型,包括:① 无偿资助;② 贷款贴息。
单位法人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单位法人代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长期的法定代码。
立项代码:项目获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时得到的唯一的立项代码。
单位全称:要求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单位的全称,不得用简称,即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单位特性:单位特性分两类,一类包括1农业科研院所、2高等院校、3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企业、4科研院所办的企业、5大专院校办的企业、6涉农科技型企业、7国家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内单位、9国家级星火计划区域性支柱产业承担单位、A其他单位等,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最多选择三项将代码填入前三个空格内。另一类根据单位注册登记属性划分,包括01国有企业、02集体企业、03股份合作企业、04联营企业、05有限责任公司、06股份有限公司、07私营企业、0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09外商投资企业、99其他企业等,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后二个空格内。
项目技术领域:包括01种植业、02畜牧业、03水产业、04林业、05植物保护、06动物保护、07节水农业、08农产品加工、09生态环境、10 农业装备、11 信息技术、12 其它等,单位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空格内。
E-mail:单位建立在Internet网络上的电子邮件地址。
表一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概述
简要说明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各进度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等。限500字)(CD01)
表二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各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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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负责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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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CC01)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CC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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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主要参加人员数量
(CC03)〖CC03=CC05+CC06+CC07+CC08〗单位:人
本年度项目新增就业人数 (CC04)〖CC03≥CC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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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高 级(CC05)
中 级(CC06)
初 级(CC07)
其 它(CC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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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已到位资金情况(单位:千元)〖CC09≥CC10,CC09≥CC11〗〖CC11=CC12+…+C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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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到位资金总额(CC09)
其中:累计转化资金资助(CC10)
本年度到位资金(CC11)
其中:转化资金资助(CC12)
政府配套资金(CC13)
政府其它拨款(CC14)
金融机构贷款(CC15)
单位自筹资金(CC16)
其它资金(CC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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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单位:千元)〖CC18≥CC19〗 〖CC19=CC20+…+CC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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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支出资金合计(CC18)
其中:本年度资金支出合计(CC19)
其中:区域试验与示范费(CC20)
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费(CC21)
设备仪器购置费(CC22)
基建费(CC23)
销售费用(CC24)
流动资金(CC25)
培训费(CC26)
业务费及业务管理费(CC27)
其它(CC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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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效益(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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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实现值 执行期内累计值
工业增加值(CC29/1)
产品销售收入(CC30/1)
其中:出口创汇额(千美元)(CC31/1)
技术服务收入(CC32/1)
净利润总额(CC33/1)
交税总额(CC34/1)
减免税额(CC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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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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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已获专利授权数(个)(CC36)
其中:发明专利数(个)(CC37)
本年度发表论文、报告数(篇)(CC38)
其中:全国性期刊论文发表数(篇)(CC39)
本年度出版著作数 ( 本)(CC40)
本年度培养人才数 (人)(CC41)
其中:专业技术职务由初级晋升为中级的人数(人)(CC42)
专业技术职务由中级晋升为高级的人数(人)(CC43)
培养博士人数(人)(CC44)
培养硕士人数(人)(CC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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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新品种开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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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作物类新品种开发数(个)(CC46)
已示范推广面积(亩)(CC47)
本年度畜禽类新品种开发个数(个)(CC48)
已扩繁推广数量(头/只)(CC49)
本年度水产类新品种开发个数(个)(CC50)
已扩繁推广数量 (尾)(CC51)
本年度林木类新品种开发个数 (个)(CC52)
已扩繁推广数量 (株)(CC53)
本年度动植物其它新品种开发数(个)(CC54)
已扩繁推广数量 (个)(CC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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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本年度新产品开发数(个)(CC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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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培训情况 〖CC57=CC58+……+CC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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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期数 培训人员
本年度举办培训班情况合计(CC57/1)
其中:管理班(CC58/1)
其中:技术班(CC59/1)
其中:师资班(CC60/1)
其中:其它班(CC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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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试验示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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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类型(CC62)
1.种植业试验示范区(基地) 2.水产业试验示范区(基地) 3.林业试验示范区(基地) 4.节水试验示范区(基地) 5.畜牧业试验示范区(养殖场) 6.其它试验示范区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数量(个)(CC63)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规模(亩、头、只) (CC64)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总投资 ( 千元 )(CC65)
本年度建立中试线 (条)(CC66)
本年度建立生产线 (条)(CC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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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合同变更
项目实施单位变更情况(CC68)
1.无 2.仅单位名称变更 3.单位经济类型变更 4.单位股东变更
5.联系方式变更 6.技术整体转让
变更情况说明
填报说明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组长或项目主持人。
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研究开发的技术骨干以及项目实施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项目新增就业人数:是指由于该项目的实施而直接向社会新吸纳的人数,不含本企业原有职工参与该项目实施的人数。
累计到位资金总额: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投资实际已到帐的资金金额。
累计转化资金资助: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累计对该项目资助的金额。
本年度到位资金:指本年度内本项目新增投资实际已到帐的金额。
转化资金资助:指本年度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该项目资助实际已到帐的金额。
政府配套资金:指由于本项目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立项,各级政府(国家其它部委或地方各级政府)为此在本年度内对该项目资助的金额。
政府其它拨款:指非因本项目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立项,各级政府(国家其它部委或地方各级政府)在本年度内对该项目资助的金额。
金融机构贷款:指本年度内国内各类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贷款。
单位自筹资金:指本年度内单位将自有资金转为用于该项目的经费。自有资金不包括集资和借款等,这些应包括在“其它”来源中。
累计支出资金合计:指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的总额。
本年度资金支出合计:指本年度内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的总额。
区域试验与示范费:指本年度内由于进行动植物新品种(品系)区域试验及示范所发生的经费总额。
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费:指本年度内由于进行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所发生的经费总额。
设备仪器购置费:指本年度内因开发本产品而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的总额。
基建费:指本年度内为实施本项目而进行的土地房屋等建设费用。
流动资金:指本年度内用于本项目研究、开发、生产等方面的流动资金总额。
销售费用:指本年度内在本项目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单位为本项目产品销售而专门设置的销售机构的日常费用。如用于本项目产品的市场开拓、宣传等费用。
培训费:指本年度内为推广本项目产品而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所发生的费用。
业务费及业务管理费:指本年度内单位开展本项目的一些零星支出及项目的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少量补偿费。
工业增加值:指企事业单位在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计算方法是: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
本年度实现工业增加值:指本年内转化资金项目所实现的工业增加值。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工业增加值: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工业增加值。
本年度产品销售收入:指该项目从本年度内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对外加工等所取得的收入。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
本年度技术服务收入:指从本年度内由于项目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培训及服务咨询、培训及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技术服务收入: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技术服务收入。
本年度出口创汇额:指该项目产品在本年度内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销售收入的总金额。包括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出口创汇额: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出口创汇额。
本年度净利润总额:指该项目实现的利润在本年度内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亏损以“–”表示,并允许项目单位根据其利润总额进行估算)。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净利润总额:指该项目执行期间从起始日到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额。
本年度交税总额:指本年度内经营该项目产品实际上交的各项税金及能源基金、教育附加费等。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交税总额: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交税总额。
本年度减免税额:指本年度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所减免的各种税金额中该项目所减免的税额。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减免税额: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减免税总额。
本年度已获专利数:指本年度内项目从国家专利局取得的各项专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年度发表论文、报告数:指本年度内在国内科学技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国外科学技术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专业学术会议相关出版物中发表的论文或报告。
全国性期刊论文发表数:指在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
本年度出版著作数:指本年度内经过正式出版部门编印出版的科技专著、大专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
本年度培养人才数:指本年度内由于本项目的实施,参加项目实施的相关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及农业技术人员当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的总数,以及经本项目培养的博士及硕士研究生人数。
作物(畜禽、水产、林木、动植物)类新品种开发数:指本年度内,由于本项目的实施通过省或部级审定的新品种的数量。
畜禽(水产、林木、动植物)新品种扩繁推广数量:指本年度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畜禽(水产、林木、动植物)新品种群体扩大的数量。
新产品开发数:指本年度内,由于本项目的实施而开发的新产品数量。新产品既包括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都有显著变化的全新产品,又包括由于工艺等其它方面的改进而使其性能得到显著提高和改进的产品。
本年度举办培训班情况:指本年度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单位在全国各地举办各类培训班的期数和培训人员情况。
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类型:试验示范区(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可控性,拥有规范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措施,可实现高产高效,能代表本领域技术先进水平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包括养殖业、林业等)生产区域。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数量:是指为推广本项目产品,本年度内所建立的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数量。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规模:指本年度内建立的种植业、或水产业、或林业、或节水试验示范区(基地)的面积;或畜牧业试验示范区(养殖场)的畜禽总头数。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总投资:指本年度内为建立本项目的试验示范区(基地)而投入的资金总额。
本年度建立中试线:指本年度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可工业化开发的产品。如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农机装备、农产品加工等新产品中试线建立的数量。
本年度建立生产线:指本年度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可工业化开发的产品。如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农机装备、农产品加工等新产品生产线建立的数量。
表三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总体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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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年末总人数(C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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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年总收入(CB02)〖CB02≥CB03+CB04+CB05〗
其中:产品销售收入(CB03)
技术服务收入(CB04)
商品销售收入(CB05)
其中:出口创汇总额(千美元)(C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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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年上缴税费总额(CB07) 〖CB07≥CB008+CB09+CB10〗
其中:增值税(CB08)
营业税(CB09)
所得税(C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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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年净利润(C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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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年工业增加值(C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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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位年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CB13) 〖CB13≥CB14〗
其中:研究与发展支出(C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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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位年末资产总计(CB15) 〖CB15≥CB16+CB17+CB18+CB20 〗
其中:流动资产(CB16)
长期投资(CB17)
固定资产合计(CB18) 〖CB18≥CB19〗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CB19)
无形资产(CB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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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年末负债总计(CB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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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单位年末所有者权益(CB22)〖CB22=CB15-CB21〗〖CB22≥CB23+CB24〗
其中:实收资本(股本)(CB23)
盈余公积(CB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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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填报说明
单位年总收入:指本年度内单位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产品销售收入:指本年度内单位销售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本年度内单位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
商品销售收入:指本年度内单位销售以出售为目的而购入的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
出口创汇总额:指本年度内单位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的总金额。包括来料加工装配出口、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单位年上缴税费总额:指本年度内单位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
单位年净利润:指本年度内单位实现的利润在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按会计“损益表”中的“净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单位年工业增加值:指本年度内单位在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计算方法是: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
单位年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指本年度内本单位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四类科学技术活动(统称技术开发活动)的经费总额。包括单位内部用于技术开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及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
研究与发展支出:指本年度内单位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三类科学技术活动(统称研究与发展活动)的经费总额。包括在本单位内部用于研究与发展活动的经费支出以及转拨给委托的外单位从事研究与发展活动的经费。
单位年末资产总计:指单位在本年度末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长期投资:指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它包括购置股票和长期债券以及对其它单位的投资等形式。
固定资产合计:指单位在本年度末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所占用的资金合计。
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未提折旧费的填报原值。
无形资产:指单位自己使用、自行开发以及从外界购入的专有技术、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价值。为销售而开发或注入形成的知识产权不在此内。
单位年末负债总计:按会计报表的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之和填列。
单位年末所有者权益:指单位投资人对单位净资产的所有权,单位所有者权益等于单位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实收资本:指本年度内单位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股份制企业填列股本。
盈余公积:指本年度内单位从单位利润中提取的各种公积金。
表四 监理单位意见表
填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累计完成匹配支持资金 本监理期内落实匹配支持金额
单位填报数据真实性判断 1真实2较真实3不真实4未收到单位监理信息表
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进度完成情况、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
综合评价意 见 项目进展情况1. 按计划进行 2.进度超前 3.拖延 4.停顿 5.申请结题 6.申请终止7.待定项目进展情况为3、4、5、6、7的请选填主要原因(最多三项按重要顺序填写)1.指标制定过高 2.设备、材料未落实 3.协作关系影响4.资金未落实 5.市场因素 6. 技术骨干变动 7.技术难度大 8.内部管理调整 9.国家政策法规变化 A、项目有作假嫌疑 B、无法联系单位 C、变更监理单位 D、其它原因(业务部门盖章)
附件二: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编写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二年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
年度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一、组织实施情况:
1.本年度转化资金项目推荐情况
内容包括推荐组织情况,推荐数量,推荐项目的地区与技术领域分布等。
2.本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的立项情况
内容包括立项数,项目的主要特点,立项项目的地区与技术领域分布,项目实施后预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3.本年度转化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内容包括实施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转化资金项目典型案例介绍分析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技术水平、效益评价、成功经验等。
二、组织管理经验
1.扶持配套措施
内容包括资金、人员、组织等扶持配套措施。
2.工作重点与体会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下年度工作安排
五、工作大事记
指监理单位为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及组织实施转化资金项目所做的重要事件。
附件三:
立项代码: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法人代码:
项目执行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项目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金额:
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编 写 人: 电 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二年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
情况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名称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内容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四、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资金落实和支出情况
六、项目实施的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
七、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八、存在问题与建议
附件四:
立项代码: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 目 验 收 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法人代码:
项目执行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项目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金额:
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填 报 人: 电 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二年
填 报 说 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为全面了解合同到期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而设计的,是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填表要求
1.本表必须用印刷字体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表内各项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文字简明扼要,不得虚报、谎报。
3.表格及文字部分的各项内容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三、报送期限: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内填报本表。
四、报送方式:承担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在报送期限内,准备好(1)验收表、(2)软盘、(3)第五款所规定的相关文件;按照验收表三份、软盘二份、其它附件各一份的要求,将全套验收申请材料报送至监理单位。
五、单位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1.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转化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附注,审计的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
4.农业成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成果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各类奖励证书、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或样本。
六、附注
1.本表中表一、表二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表三、表四由评审专家填写,表五由监理单位和科技部填写。
2.表一中项目“新增就业人数”是指由于项目的实施而直接向社会新吸纳的人员,不含本单位原有职工参与本项目实施的人员。
3.表二仅填写在项目执行期内所取得的各类研发、中试成果。
表一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目合同完成情况
项目执行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 合 计 万元
其中项目立项后新增投资额 万元
项目立项后新增投资来源 单位自筹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财政拨款 万元 其中转化资金资助 万元
其中政府配套资金 万元
其中政府其它拨款 万元
其 他 万元
项目执行期内资金支出情况 合 计 万元
区域试验与示范费 万元
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费 万元
设备仪器购置费 万元
基建费 万元
销售费用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培训费 万元
业务费及业务管理费 万元
其 它 万元
续表一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目合同完成情况
项目完成时单位经济社会指标 单位总资产 万元 单位年总收入 万元
单位职工人数 人 其中因项目实施新增就业人员 人
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年度经济指标 工业增加值 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净 利 润 万元
缴税总额 万元 创 汇 万美元
项目执行期内达到的累计经济指标 工业增加值 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净 利 润 万元
缴税总额 万元 创 汇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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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
(2008年5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也可以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各代表团审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同时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意见,并印发会议。”
三、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五、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交付表决;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暂不付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以后的会议继续审议、表决。”
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说明情况,也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八、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九、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法制委员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还可以举行听证会,就有关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08年修正本)
(2001年1月16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5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大会预备会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也可以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各代表团审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同时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意见,并印发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重大的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未列入大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按计划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可以就法规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有关方面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交付表决;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暂不付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以后的会议继续审议、表决。
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付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说明情况,也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第二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还可以举行听证会,就有关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提出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并向提案人反馈。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四十一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经修改后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章或者第三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仍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规定施行日期。
第四十四条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及解释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4月28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