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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时间:2024-07-22 18:3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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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古巴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一九六O年九月二十八日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已决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互换大使级的外交代表,以进一步发展两国兄弟人民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

  一九六O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对中古建交联合公报的说明

  1960年9月2日,时任古巴总理的卡斯特罗在古巴全国人民大会通过《哈瓦那宣言》时,宣布同台湾断绝关系,并表达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意愿。9日,新华社哈瓦那分社社长曾涛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开始和古巴外交部就两国建交问题进行会谈。24日,古总统、总理、外长签署法令,决定与我建立外交关系(该法令由古《今日报》当天公布)。28日,经两国政府批准,双方同时发表建交联合公报。29日,中古两国领导人就建交事互致贺电。

  1990年4月28日,双方换文确认1960年9月28日为两国正式建交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2010〕34号


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工作,推进分中心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现将《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称分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整体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廊政〔2009〕171号)要求,单独设立的七个行政审批服务厅。
第三条 七个分中心统一冠名为“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管理和开发区分中心”。
第四条 分中心按照行政主体不变,行政审批责、权不变,办事场所不变的原则,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考核和监督,实行“四统一”的管理机制,即:统一运行模式、统一规范服务、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考核奖惩。
第五条 建立健全分中心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除承担原定工作任务外,主管部门要将本部门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服务窗口,并授权到位,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分中心工作运行模式:
(一)规范运作,制度办理。分中心受理、办理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统一执行“三个七”管理制度。一是“政务七公开”,即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法定)时限、收费标准(依据)实行公开。二是“七件管理”,即受理审批事项按照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补办件、驳回件和报批件进行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三是“七制”办理,即首问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收件回执制、限时办结制、办结公告制、AB岗工作制和否定报备制。
(二)高效运作,网络办理。分中心受理、办理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能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鼓励工作人员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要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窗口服务网络化管理,开通网上资料下载和网上办事等服务,逐步完善网上审批功能。以廊坊政务网为平台,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各分中心的业务数据的互联互通(涉及保密、国家安全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廉洁运作,监督办理。主管部门要明确分中心投诉受理机构,在显著位置公示受理投诉电话、设置满意度调查表。投诉受理机构要认真调查处理群众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投诉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强化对分中心窗口和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实行分中心工作报告制度。各分中心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办件、满意度评价和服务对象投诉等工作情况形成报告,以文字形式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汇报。
第八条 实行分中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分中心主任组成。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分中心负责人和市直有关部门代表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交流分中心建设管理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和做法,探讨推进改革措施;
(二)探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分中心、分中心与分中心、分中心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在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需要研究、协调的其它事项。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者分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召开联席会临时会议。
联席会议议题涉及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可以邀请该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记录整理,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分中心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九条 建立分中心监督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分中心工作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利用电子监察和网络手段实施时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分中心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条 建立分中心考评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每半年对分中心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中水水质标准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中水水质标准
市政府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则方案》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0城市/污水/综合利用/节约/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则/市/#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
2、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3、按规划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等。
现有建筑属上述1、2项规定范围内的,可根据条件,逐步配建中水设施。
第四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第五条 中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成浅绿色。中水管道、水箱等严禁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连接。
第六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市节水办公室参加。经审查或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运行。
第七条 中水水质必须达到本办法附表所列各项水质标准。
第八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房屋管理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持中水设施运行的完好状态,定期化验中水水质,保证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市节水办公室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和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节水办公室不发给计划用水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限期恢复使用或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仍不恢复使用或达不到水质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予以处罚。
第十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由节水办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给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试行。


附表:中水水质标准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附表
中水水质标准
───┬────────┬──────────────
编号 │ 项 目 │ 标 准
───┼────────┼──────────────
1 │色 │色度不超过40度
2 │嗅 │无不快感觉
3 │PH │6.5-9.0
4 │悬浮物 │不超过10毫克/升
5 │生化需氧量 │不超过10毫克/升
│(五天20℃) │
6 │化学耗氧量 │不超过50毫克/升
│(重铬酸钾法) │
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超过2毫克/升
8 │细菌总数 │1毫升水中不超过100个
9 │总大肠菌群 │1升水中不超过3个
10 │游离余氯 │管网末端不低于0.2毫克/升
───┴────────┴──────────────
注1、中水其它理化指标,视不同用途,应达到国家的有关水
质标准及用水设备本身的要求。
2、本表所列标准第1、2、3、7、8、9、10项按国家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检测,其它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泼
水检验方法检测。



198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