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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临街建筑“穿衣戴帽、拆围透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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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临街建筑“穿衣戴帽、拆围透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临街建筑“穿衣戴帽、拆围透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4]30号


永定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临街建筑“穿衣戴帽、拆围透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临街建筑“穿衣戴帽、拆围透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

为加快国内外知名的旅游胜地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永定城区临街建(构)筑物“穿衣戴帽、拆围透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城市“穿衣”工程),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穿衣”工程的实施范围及时间安排
城市“穿衣”工程实施的范围是永定城区现已建成的城市主干道和交通性、商业性、景观性次干道。主要是以下10条路(街):子午路(三角坪至凤湾大桥)、迎宾路(凤湾大桥至大庸路)、永定西路(鹭鸶湾大桥至东门桥)、教场路、解放路、大桥路、南庄东路(市政府机关大门至大桥路)、北正街、南正街、人民路。
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时间为3年,分期进行。具体安排是:
2005年,完成子午路、大桥路、教场路、解放路、北正街5条路(街)的街景规划设计,制订各有关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工作计划。重点实施子午路的城市“穿衣”工程,并将其作为示范性工程抓出成效。
2006年,完成迎宾路、永定西路、南庄东路、南正街、人民路5条路(街)的街景规划设计,制订各有关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工作计划。实施并全面完成大桥路、教场路、解放路、北正街4条路(街)的城市“穿衣”工程。
2007年,实施并全面完成迎宾路、永定西路、南庄东路、南正街、人民路5条路(街)的城市“穿衣”工程。
二、城市“穿衣”工程的主要内容
紧紧围绕“把张家界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胜地”的目标,严格按照《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张家界市城区民用建筑设计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永定城区上述10条路(街)两侧建(构)筑物的立面、侧面、顶面、地面等各个层面进行美化、亮化、绿化、净化装饰,使其呈现出最佳的审美效果以及张家界独有的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具体内容是:
(一)“穿衣”:是指对临街建(构)筑物的正立面及视觉范围内的侧立面、背立面的景观进行改造。对需要保留的永久性建(构)筑物按照统一的街景规划设计图纸,全面装饰修缮一新,包括临街路牌、门牌、店面招牌、商业橱窗、夜景灯光等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对影响市容观瞻、阻碍交通安全的建(构)筑物一律拆除,美化、亮化建(构)筑物立面景观。
(二)“戴帽”:是指对临街建(构)筑物的第五立面(顶面)的景观进行改造。每条街道的天际轮廓线要按照统一的街景规划设计图纸,实施“平顶改坡顶、空顶改绿顶、黑顶改亮顶”等方式的改造。
(三)“拆围”:是指对临街围墙、店面等建(构)筑物的景观进行改造。拆除临街实板封闭围墙和有碍观瞻的低矮店面及其他违章建(构)筑物,敞开庭院空间,共享城市景观。
(四)“透绿”:是指通过大量的植树、种草、养花,加强庭院绿化、门前绿化和屋顶、阳台绿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以生态绿色美化城市环境。
三、城市“穿衣”工程的责任划分
城市“穿衣”工程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分级负责管理。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城管、工商、电力、电信等部门参加的市实施城市“穿衣”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建设局,和市创建园林城市办公室合署办公。其职责是:负责城市“穿衣”工程的总体指挥,负责审批每条路(街)的城市“穿衣”工程规划设计和各临街产权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工作方案,负责督促检查市直及驻张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
(二)永定区政府负责督促区属单位组织实施相应地段的城市“穿衣”工程。
(三)规划部门负责10条路(街)城市“穿衣”工程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审查各临街产权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设计方案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规划技术指导和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等工作。
(四)建设部门负责审查庭院绿化、门前绿化和屋顶、阳台绿化的设计方案,负责临街产权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建设技术指导、施工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临街产权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的“穿衣”工作计划,并按批准实施的街景规划设计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单位的城市“穿衣”工程。
(六)涉及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市、区直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按照市、区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投身到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工作中来。
四、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工作要求
(一)各临街产权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本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工作方案,并按时完成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工作任务。
(二)城市“穿衣”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要体现时代气息、地方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充分显示具有个性的城市文化形象和街道性质特点。设计方案要采取委托多家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后,再选择最佳方案按审批程序审定。
(三)实施城市“穿衣”工程要在尽力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典型示范、逐步推开的办法稳步推进。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财政补助一部分;二是产权单位自筹一部分。临街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改造工程的建设费用。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按规定报请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报请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条中的供热工程是指:
(一)热电厂、热源厂、锅炉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二)热交换站和中继泵站工程;
(三)热网工程;
(四)既有建筑供热改造工程。
第五条 供热锅炉房及其附属设施是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和改变其使用性质。需要拆并改造的,原用地应当优先作为热交换站和泵站用地。
第六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再批准新建供热工程。确需新建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将有关供热设计资料报送市供热监管部门备案。
因环保治理需要拆除锅炉房,原用户需要第二次入网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再次收取入网配套费。
第七条 新建房屋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其承担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应当在其资质和业务范围之内;
(二)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本市建筑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三)室内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分户循环、分室控温、户外控制和按表计量的要求;
(四)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原有房屋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同步进行供热系统的分户控制和节能改造。
第九条 庭院供热管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将相关材料报供热监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用热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用热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供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用热申请,供热监管部门依据城市供热规划,向申请人出具用热选址意见书,确定供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另行约定。
(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监管部门出具的用热选址意见书,与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办理入网供热手续。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供热。
第十一条 凡纳入集中供热管网范围的建筑工程,供热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其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过程。
安装供热设施的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供热监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参加。
安装供热设施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供热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采用自供方式取暖的用户,其采暖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行业标准及规范,在不影响邻里采暖的同时,应当保证用热安全。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改造责任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划分,其他情况执行下列规定:
(一)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包括楼房地沟和管道井中的供热设施;
(二)工程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工程保修期满后,供热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应当计入热价成本,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因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设备、材料造成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建设单位继续承担维护、更新改造费用;
(四)经市政府确定实行分户控制、一户一表改造供热设施的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供热企业和用户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折旧费审查制度和供热成本公开制度,对供热单位提取的折旧费进行年度审查并将供热成本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供热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者,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使用建设部制发的示范性文本。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特许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5年。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优先考虑供热质量好、信用度高、投诉率低、供热设施良好、运营安全、管理先进的集中供热单位。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工作,保证各项指标符合《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的要求。
供热过程中,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转。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通知用户,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相关管理、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经过供热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和安全培训,符合正常、安全供热的要求。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户,在供热前一个月可以申请停热,供热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停热手续:
(一)实行分户控制,并且达到室外控制要求的;
(二)用户同意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室内供热设施,不影响邻里供热的。
停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30%的基础热费。办理永久停热手续的用户,不交纳基础热费;如需再次用热的,应当补交历年所欠基础热费。
基础热费是指保证热网正常运行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供热价格规定的建筑物层高应以3米为标准。3米以上的超高建筑、安装采暖设施的地下室和未计入房屋产权证面积的阁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安装供热设施的车库,应当按照居民供热价格交纳热费。
第二十二条 热费的交纳有供用热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办理。
因供热单位原因未签订供用热合同,出现用户室温质量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承担责任。
因用户原因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热费原则上以采暖期为单位一次性收取,供热单位同意分期交纳的,可以分期收缴;
(二)热费应当按房屋产权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和实际使用用途收取。对于没有房屋产权证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双方认定的面积标准收取;
(三)交费逾期之日自供热单位按照法定供热时间供热后的第31天起。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供热期限交纳热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热单位可向供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监管部门核准,可以停止供热,并提前3天告知用户。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5日内作出决定:
(一)实行分户控制的用户,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交费的;
(二)因不可抗力,供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停热的。
停热期间用户已交纳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
供热单位采取停热措施,应当依据国家技术规范,保证供热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室温检测机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满足全市用户和供热单位的投诉测温要求。
第二十五条 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信用档案。对违反《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供热单位,供热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强制接管措施。
对于被接管供热单位的资产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接管供热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二)被接管供热单位应当向供热监管部门出具资产证明原始凭证和材料,确定出资比例;
(三)供热单位收取的城市供热配套费是政府对于全市供热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当从被接管供热单位总资产中核减;
(四)供热监管部门对被接管的锅炉房及其供热设施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制度有关规定,确定新的经营者。同时,对被接管供热单位按照评估结果和出资比例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因环境治理或城市整合供热资源需要,拆并分散锅炉房,分散锅炉房所有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供热市场监管力度。供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致使供热市场秩序混乱的;
(三)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投诉的;
(四)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4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二年四月四日
安顺市城区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燃煤炉灶管理规定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安顺形象工程。有效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结合我市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实施范围:安顺市城市建城区、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龙宫风景名胜区。
第二条 凡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燃煤锅炉(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使用燃煤炉灶的营业性饮食服务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规定范围内,禁上使用1吨以下(含1吨)燃煤锅炉,2002年6月31日前所有1吨以下(含1吨)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拆除, 改用以电、气、油等为燃料的清洁能源。
第四条 在规定范围内,使用1吨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燃煤锅炉所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进行有效治理,2002年12月30日前实现达标排放或更换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规定范围内的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禁止使用燃煤炉灶,改用以电、气、油等为燃料的清洁能源.
第六条 在规定范围内新建燃煤锅炉,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把关,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 在规定范围内新办营业性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从2002年6月1日起,所有规定范围内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依法由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卫生部门收回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责令其拆除或没收燃煤炉灶。对拒不执行本规定,有关部门将强行拆除,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在本规定的规定时限内,1吨以下燃煤锅炉应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对逾期未改用或停用的,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强行拆除并没收,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燃煤锅炉使用户、营业性饮食服务业经营者。
第十一条:安顺市环境保护局对城市燃煤锅炉、营业性饮食服务燃煤炉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公安局,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