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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烟草系统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04:3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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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烟草系统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律检查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监察局


关于表彰全国烟草系统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郑州烟草研究院,国家局机关纪委: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烟草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开展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较好地发挥了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指导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作用。各省级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严密组织,一丝不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行业统计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经各省级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推荐,中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监察局研究决定,对以下6个先进单位和13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先进单位∶
  河北省局监察处
  江苏省局监
  湖南省局监察处
  广东省局监察处
  云南省局监察处
  二、先进个人∶
  河北省局监察处 吴春法
  山西省局监察处 王新亮
  吉林省局监察处 翟立新
  上海市局监察室 傅伊萍
  浙江省局监察处 王永贵
  福建省局监察处 陈宗平
  山东省局监察处 郭本安
  湖南省局监察处 陈晓燕
  广东省局监察处 高 丽
  广西区局监察处 肖 春
  四川省局监察处 林 佳
  云南省局监察处 姚子平
  陕西省局监察处 姚允娟
  希望以上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使统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驻国家局纪检组、监察局号召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虚心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学习他们忠于党、忠于人民、热爱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扎扎实实、勤勤恳恳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克服困难、锐意进取的优秀品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烟草行业的中心工作和驻国家局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开拓进取,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努力把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律检查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监察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请协助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的函

交通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厅函信息[2005]17号



关于请协助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交通企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为更好地为交通行业和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交通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促进相互了解、沟通,建设和谐的交通行业,人民交通出版社决定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该书主要内容:一、本年度交通行业重大新闻简述。二、交通行业单位以及与交通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基础数据,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网址、Email、主要职责和经营范围等。基础数据部分拟按以下类别编排:交通行政主管机关;交通科研与教育、规划、设计、勘测、施工、监理、咨询、设备与材料供应等。
  希望各单位积极支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人民交通出版社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文件

社通编发(2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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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交通企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21世纪是信息经济的时代,信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为交通行业和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交通行业之间、交通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交通行业和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促进相互了解、沟通,建设和谐的交通行业,做好交通信息的基础工作,应交通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我社决定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
  交通部办公厅已发函(厅函信息[2005]17号),要求交通系统各单位积极支持。该书是目前我国交通行业信息量最大,涵盖面最广,最具权威性和实用性的行业工具书,具有同类出版物不可替代的作用。该书将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为高质量地完成该书的组稿和编辑出版工作,特与北京中智联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门成立采编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事宜。请各单位按照交通部办公厅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附件一:《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收录内容
  附件二:《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广告协议书
  附件三:《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收录表


人民交通出版社(章)
二○○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
《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收录内容
一、本通览收集单位类型
1. 交通行政主管机关;
2. 交通科研、教育、规划、设计、勘测单位;
3.交通施工、监理、咨询、物流、设备与材料供应单位;
4. 与交通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本通览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网址、E-mail、主要职责或经营范围。登录单位在规定字数内免费登录(300字以内)。同时本通览刊登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广告。
三、本通览技术规格
国际流行开本889×1194(mm)1/16[即大16开,成品尺寸为:210×285(mm)],封面和封底采用300克进口铜版纸四色精印,插页彩色广告采用128克进口铜版纸四色精印,插页黑白广告和内文采用70克胶版纸精印。
四、本通览采编联系方式
《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采编办公室
电话:010-63701497,63701641 传真:010-63701641
联系人:李静
人民交通出版社对外合作部
电 话:010-85285373, 86716871,86716552。
附件二:
《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广告协议书
本通览刊登部分宣传广告,欢迎有关交通企事业单位刊登,广告费用如下: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电 话
经 办 人 电 话
选择版类 金 额
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甲方授权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北京中智联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北京银行北洼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01090307400120108123058
普 通 版 特 殊 版
类 别 规格(mm) 价格(元) 类 别 规格(mm) 价格(元)
彩色全页 285×210 13800 彩色封面 待定 90000
彩色半页 140×210 7800 彩色封底 285×210 80000
黑白全页 285×210 9800 彩色封二 285×210 60000
彩色拉折 285×420 50000 彩色封三 285×210 70000
彩色专题 285×210×4 50000 彩色扉页 285×210 40000
签约须知: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一经签署,甲方应在6日内付款,10日内交付刊登资料,并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协议、刊登资料一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到相应的联络部。收到款项后乙方即开具发票寄给甲方。
3.广告内容需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4.乙方收到资料后,在尊重甲方意见的基础上在20日内设计出小样,并征求甲方意见。小样待甲方确认后,出版人在指定日期内负责发行,发行有效期为一年。
5.如单方面毁约,应赔偿对方总金额30%的违约金。
附件三:
《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收录表
单位名称
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路(街)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区号: )
传真 (区号: )
网址
E-mail
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字数控制在200字以内)

填表联系人: 联系电话:
欢迎报送电子文档:jttonglan@yahoo.com.cn
公 章
年 月 日
要求:
1. 确保资料准确无误; 2.填写字迹工整、清楚;
3.加盖公章。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8〕 9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







为规范全市各级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和评议、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一、 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2.乡(镇)政府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公共企事业单位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具体包括各级公立医院、企业医院、民营医院;各类公办学校、私立学校;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金融、旅游、住房、食品、药品、农资、医保、社会保障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1)单位介绍类。各个单位的职权范围、合法授权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和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行为准则以及便民服务电话等。



(2)政策规章类。对中央和各级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行业性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



(3)服务指南类。办事承诺、办理条件及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和各种服务事项等。



(4)收费处罚类。有收费和处罚职能单位的收费及处罚项目明细表、依据的条款细则规定、收费及处罚的标准和收缴方法等。



(5)监督投诉类。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的号码等。



(6)突发应急类。本单位负责收集掌握的应急信息和工作方案等。



(7)涉民决策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物价调整等敏感性问题。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执行。



5.除1、2、3所列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也要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本级办公部门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构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4.政府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政府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6.第1、2项内所指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以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政府公报;



2.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3.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



4.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



5.新闻发布会;



6.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



7.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四)不予公开的信息



1.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3.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依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时限



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与救济



1.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相关费用。一是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二是现役军人;三是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四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五是下岗人员;六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七是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考核和评议制度



(一)考核和评议的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议的组织领导。由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议。



2.加强协作的原则。要注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协作,结合惩防体系建设、行政效能监察、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同步进行。



3.促进工作的原则。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民主、注重实效、促进工作。评定考核等级,要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标准要有可比性,可操作性强,便于评估和核实。



(二)考核和评议的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考核和评议内容



1.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是否建立常设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把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信息公开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是否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氛围。



2.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条例》和《规定》要求,全面、具体、真实、准确;是否充分体现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公开重点。县级以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4.公开形式。是否利用快捷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



5.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6.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考核和评议的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方法。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公共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平时检查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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