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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时间:2024-07-02 13:5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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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4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镇东所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中共重庆市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市工作,保障和促进了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实现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良好开局。立法工作稳步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监督实效增强,推动了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较好地履行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报告对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对2004年工作的意见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重厌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在中共重庆市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四次全委会、市委第二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根本任务,以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立足于我市实际,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改进监督工作,完善监督制度,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推进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食安办〔2011〕29号),切实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是,我国农村餐饮业多、小、散、低现象严重,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淡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扎实推进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广大农民的饮食安全。

  二、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为主线,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全面推进与典型示范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落实农村餐饮食品安全责任;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切实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投入,努力提高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深入开展农村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力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建立以县为监管中心,以乡(镇)为监管前沿,向村辐射延伸的县、乡(镇)、村三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县要加快推进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和队伍组建,加快提升监管队伍能力和素质;乡(镇)要明确地方政府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监管任务繁重的乡(镇),鼓励设立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站,配备餐饮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县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鼓励村设立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联系点,配备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本村餐饮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鼓励地方依托农村药品“两网”、村委会、村卫生所等网络和机构,不断延伸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触角,拓展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视野,加快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络,逐步实现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四、强化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合作,督促农村各类学校全面落实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签订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针对关键环节、重点时段、重点品种,要加强农村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抽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加强对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防假劣、过期或“三无”食品危害学生身体健康;要督促各类学校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确保采购、贮存、加工、消费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要严查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违规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违规加工制作豆角;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供餐准入,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五、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指导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指导制度。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指导意见,确定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的范围、内容、时限等要求,并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厨师管理、饮用水管理等基本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厨师的培训和管理。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将菜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及时向乡镇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站报告。餐饮食品安全协管员可视情况到现场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六、加强农村小餐饮和“农家乐”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餐饮和“农家乐”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要严格许可审核,确保小餐饮和“农家乐”满足餐饮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和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明确农村小餐饮和“农家乐”餐饮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农村小餐饮和“农家乐”餐饮食品安全的特点,强化分类监管,提高监管频次,严格从业人员健康、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以及就餐场所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管,严格食品安全加工操作行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七、严厉打击农村餐饮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经整改可以达到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改善条件并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要严防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餐饮消费环节,对故意提供假冒伪劣酒水、饮料等食品,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对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要适时宣传严厉打击农村餐饮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以农村重大节庆日、大型集市等为重要时段,以地区特色食品、节庆食品为重点品种,强化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发生。

  八、大力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应急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对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农村餐饮环节食物中毒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对突发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报告、早救治、早处理,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正确引导媒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深入开展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注重宣传培训的渠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和内容通俗化,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农村集市、节庆日等消费者聚集的时间和场合,通过编排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画册、视频短片、谚语短句等,在农村大力推动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进餐馆、进学校、进乡村、进农户等宣传活动,教育广大餐饮服务单位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广大农村群众科学安全饮食,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餐饮食品安全氛围。鼓励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积极宣传餐饮食品安全知识,正确引导消费。

  十、有效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基础保障。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把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重要指标,切实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政府给予必要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基本具备与监管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要明确乡、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逐步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二)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创新。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科学利用监管资源,统筹开展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加快推进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等重点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适合农村特点的监管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餐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应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灵敏的特点,针对重点单位、重点时段,配合日常监管,科学合理地开展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快速筛查,及时甄别餐饮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餐饮食品安全风险。

  (四)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公布餐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实查处投诉举报线索,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对媒体报道有关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要科学研判、妥善应对,主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一、切实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监管绩效考核内容方式,重点落实省对市、市对县的分级考核,及时将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七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
  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 ( 以下简称开行 )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现行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政府融资平台向开行申请的项目建设资金贷款。
  第二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优先发展及市场机制不能够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行业和领域。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用款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如需变更,须经市政府与开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城投公司要在与开行协议确定的项目贷款经办银行设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资金总账户(以下简称资金总账户),各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审批确定的银行开设项目基建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拨付。城投公司资金总账户还可用于归集纳入还贷资金的项目自身收益(如分红等)、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质押收入等。
  第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提出资金需求,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全市财力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与城投公司协商后提出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审定并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政府将融资计划下达给城投公司。
  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融资计划和项目具体情况,向市政府提交分项目的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项目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措施及解决方案等重要事项。市政府同意后,城投公司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城投公司与开行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市政府确定的分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政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政府下达拨款通知;城投公司接到市政府的拨款通知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资金。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城投公司按照借款合同分年还款计划,编制下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编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预算。市财政局于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转入城投公司开设的归还开行贷款本息专户,由城投公司负责向开行归还贷款本息。
  城投公司根据各项目在建设期内应承担的贷款利息,以开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利息单载明的金额,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将贷款利息记入项目建设成本。城投公司实施的统建项目直接将贷款利息记入项目建设成本中。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在开行陕西分行开立“榆林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财政安排的还贷资金。
  第八条 城投公司资金总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时,用偿债准备金弥补城投公司偿债资金的缺口。
  第九条 偿债准备金来源:
  (一)土地出让收益;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还贷资金;
  (三)偿债准备金专户资金收益;
  (四)使用贷款项目投产后上缴财政的收益;
  (五)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
  (六)抵质押物处置所得收益;
  (七)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财政性资金。
  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资金顺序上,先在土地出让收益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再由其他资金弥补。
  第十条 市财政局每年将偿债本息资金最多分四次划入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十一条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一)城投公司要在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30天前,查验资金总账户余额。若余额不足以还贷,要积极筹措和催收还贷资金。
  (二)贷款本息到期时,若城投公司资金总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到期本息时,市财政局要从偿债准备金专户中提取足额资金划入城投公司资金总账户;若市财政局未及时划款,开行陕西分行可以特种转账方式直接从偿债准备金专户划转。
  第十二条 偿债准备金实行余额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可以对偿债准备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正常的资金调度,但在开行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30天前,偿债准备金专户余额必须能够弥补城投公司偿还开行的到期本息资金缺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城投公司、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报送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由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对竣工项目进行评审,审计部门对竣工项目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财政资本金和政府融资计划安排的融资资金之和小于审计报告认定的造价部分,由财政弥补资金不足;财政资本金和政府融资计划安排的融资资金超出审计报告认定的造价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将多余款项退回财政。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要编制财务决算资料,并将财务决算资料报送城投公司,城投公司以审计报告确定的资金数额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处理项目资产相关账务。待贷款本息偿还完毕后,项目资产可按有关规定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国资委、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