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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评比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02:1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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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评比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评比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评比活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和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
评比活动暂行办法

以文辅政是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激励办公室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公文质量,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从事调研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撰写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带有前瞻性、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经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办公室范围内每年度开展一次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评比活动。
一、参评范围:
办公室工作人员自拟、审核的公文或自撰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可以科室为单位,也可以个人为单位参加评比。
二、评比标准:
(一)公文类:
1、公文的观点、提法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16分)。
2、内容立意较高,又切合实际;办法措施既体现开拓创新精神,又有可操作性,基层反映较好(30分)。
3、观点鲜明,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语言精炼,篇幅力求简短(16分)。
4、用词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准确、规范(10分)。
5、文种和公文形式使用正确,格式规范,行文规则符合要求(10分)。
6、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规范,结构层次序数排列符合有关要求,计量单位使用符合国家规定(10分)。
7、公文的审核、签发、校阅程序规范,符合要求(3分)。
8、草拟修改公文用笔用墨符合存档要求,附件齐全,能准确反映公文审核过程及原稿修改情况(5分)。
(二)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类
1、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于领导决策的需要,着眼于实际问题的解决(25分)。
2、理论文章和调研选题富有前瞻性,立足现实,着眼长远,超前思考,提出的对策建议有新意、有创造性(25分)。
3、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调查内容详实,论据充分,分析透彻(25分)。
4、善于运用各种新的调研手段和工具,方式方法先进实用,理论文章和调研结果真实、科学(10分)。
5、理论文章和调研成果的采用率、转化率较高,领导和基层评价较好(15分)。
三、评比方式
(一)年终由科室或工作人员申报参选作品。
(二)由办公室领导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优秀公文评比小组,具体负责评比工作。
四、表彰奖励
优秀公文和优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分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评比结果在办公室进行通报,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考核[2004]1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04年1月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1月17日-18日,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月1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第40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做好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了十六大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当前的形势,提出了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的目标,并就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当前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问题,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部署了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资产安全和企业生存,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能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是衡量企业负责人是否真正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些地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其根本原因还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统筹企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明确任务,部署工作,切实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量化评价。目前,一些中央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管理。没有建立的,要抓紧时间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要结合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层层分解指标,使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决不放过任何一个单位、岗位、环节和工序。严格目标考核标准,要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新形势,研究新问题;要层层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切实了解掌握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和动态,抓好重大隐患的治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企业规划和新建项目中注重安全健康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实践证明,制定完善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保障。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大力增强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本企业可能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因素,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进行普查登记,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系统。电力电网、交通运输、电信、民航、石油石化、煤炭、军工、水力水电以及商贸服务、文化娱乐等企业,安全生产任务更为繁重,尤其要注意做好应急预案的建立、审查和完善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认真学习预案的各项内容,熟悉掌握应急救援职责、事故报告及救援程序、步骤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必需的物资储备,真正做到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切实做好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搞好联动演练、演习,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确保迅速、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时准确预警,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尤其要做好生产经营一线的预警工作,从预测、预警、预防三个方面入手,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思路,用科学完善的防范措施,建好事故防范的“防火墙”。

  四、树立正确的发展观,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长远规划,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千方百计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积极筹措资金,弥补安全生产欠帐。切实加强职工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帮助职工熟练掌握作业工艺、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杜绝违章作业现象发生。坚持技术、装备和培训并重,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之上。

  五、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根据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年前国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一次排查,查找隐患、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整改。春季是火灾高发时期,南方地区又是多雨季节,要切实抓好防火和重大电器设备的安全工作,对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要加大检查、排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要停产停业整顿,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整改。通过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建立起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两会期间不发生重大事故,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为检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活动的落实情况,请各中央企业将自查结果报国资委(业绩考核局)。

  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中央企业要坚定地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拓创新,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印发《广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印发《广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计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和由个人承包的集体企业,以及村办的年营业收入二百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 对集体企业的审计监督,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审计机关监督实施。除国家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的企业外,其余由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企业,各级审计机关必要时可进行抽审。
第五条 对集体企业的审计监督,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第六条 对集体企业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规性。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主要经济合同、联营合同、合资合作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四)是否依法享有经营权利,依法缴纳税金等义务。
(五)有否严重侵占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承包经营者收入兑现情况。
(八)对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评议。
(九)其它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决定或验证证明,可作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发放贷款、税务部门核收税款、有关部门审批自筹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兑现承包合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企业干部等的重要依据。对未经审计的集体企业,有关部门可
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除国家审计机关确定审计以外的企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及时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九条 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对集体企业进行审计,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费用由被审计企业支付。
第十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集体企业审计的工作程序和职权范围按《审计条例》和国家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集体企业审计的工作程序,可参照国家审计机关对集体企业审计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验资等事项中,具有以下职权:
(一)查阅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帐目、凭证、文件、资料、核查资财。
(二)参加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提取证明材料。
(四)向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提出报告或出具审计证明。
(五)向企业负责人指出违反财经法规和企业管理上的问题,并要求其纠正。如企业拒不接受的,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应根据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为审计工作提供条件并予以配合,认真执行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采纳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被审计的集体企业如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应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复审期,但应向申请复审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对于确属违反法纪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收支。
(三)责令退还或没收非法所得。
(四)收缴被侵占的国家财产。
(五)对违法经济合同、协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罚款。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责任人员,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查证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应要求企业限期纠正,对逾期不纠正的,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按《审计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四条和国家审计署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集体企业审计的指导和管理,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经核查其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并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