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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8:2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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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相应建立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农村经济信息领导机构,组织工作力量,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我省农业网络化建设,促进农业电子贸易的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九日

吉林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实施方案

(2000年7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资源重组、结构调整的新时期。建立灵活、及时、准确、高效的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形成上下统一、纵横结合、结构梯次的农村经济综合信息网络,不仅能够提高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而且也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迎接入世挑战、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构想和设计原则

吉林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是由省委、省政府领导,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主抓,在省计委信息中心和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的现有网络基础上,组建的农村经济信息网络。该网络联接中国商品交易中心金穗网,形成吉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它是一个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农业生产经营部门、涉农企业、农业科研院所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电子信息网络,省市县乡四级覆盖,面向全国、世界,实现双向信息传输,具有农村经济信息接收、采集、处理、分析、发布等多项功能。对内,是为各级党委政府农业和农村经济决策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农村工作,搞活农产品流通的窗口;对外,是展示吉林农业风采、介绍吉林农业精品和龙头企业、实现吉林农业和全国直至国际农业接轨的桥梁和纽带。同时,兼顾社会公众,提供广泛的各类涉农信息。

二、网络结构功能

网络基本结构以现有的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和省计委信息中心的网络为基础,建设吉林省农村经济信息中心网站。省气象局、省农科院、吉林农大及农口厅局、各市州网络为局域网,上联国家信息中心,向下辐射县、乡、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经营大户,形成省、市、县、乡四级覆盖的综合型农村经济信息网络。

网络采用国际流行的Internet互联网方式,覆盖省内地区、县市,并向乡镇及农业大户延伸,同时,面向全国,乃至向世界开放。网络将达到以下八项功能:

(一)信息采集和发布功能

1.信息采集按渠道划分,主要是四个方面:

(1)来自国家级有关网络中心的农村综合经济信息,如国家计委、农业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委信息中心的农村经济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国际和国内主要农林牧副渔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农业生产资料、农机产品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法规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产品开发信息,农产品电子交易信息等。这些信息使用Internet或专线网络进行采集。

(2)来自省际间的有关农村和农业经济信息,这些信息可利用Internet网进行采集。

(3)来自省直农口厅局和其他部门的农村和农村经济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我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法规、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概况、省内农业生产信息、乡镇企业和涉农企业信息、农业科学技术信息、涉农技术信息、农资和农机产品信息、全省气象及灾害信息等。

(4)来自省内各市、县、乡及涉农企业和部门的农村经济信息。这些信息有省内各市县农业和农村经济情况介绍、农业生产信息、农产品供求信息、乡镇企业及其产品信息、涉农企业及其产品信息等,这些信息通过基层网点进行采集上传。

2.信息发布主要包括:

(1)吉林省农村经济情况介绍。农村产业结构、规模、变化态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概况,乡镇企业,名优新特产品介绍。

(2)农产品市场状况及发展走势。粮油,农副产品,水产,农机,农资,林木、花卉、瓜果、蔬菜,药材等。

(3)农业生产科技信息。种植技术,养殖技术,加工、保鲜技术,农机维护使用,技术专利等。

(4)农业及农村政策指导信息。包括国内和省内重要时事政治和农业经济、农村经济等有关新闻,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法规、经济动态、国内招商等信息。

(5)国际农业经济信息。国际农业发展状况,特色农业成功范例,国际农产品市场走势,国际农业科技前沿课题跟踪,科技创新突破等。

(6)外省农村经济信息。产业布局与规模,农产品产量流向,劳动力从业结构及流动走向,产业化经营态势,小城镇建设状况等。

(二)农村综合经济的决策服务功能

通过网络,向各级农业经济决策部门提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动态分析、灾害趋势预测、产品及产量预测等决策参考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农产品电子交易功能

与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的金穗网实行网络互联,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进行网上农产品交易。要充分利用金穗网的网上交易功能,加快建立吉林省粮食供应基地,发挥我省资源优势,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农产品供求中介功能

对网上用户提供的农产品供求信息,开辟农产品供求热线,进行热线服务,促进农产品的交易。

(五)科技咨询服务功能

对网上用户提出的有关发展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的科技问题,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服务或专题讲座,提高农业生产的科学性。

(六)农产品展示展销功能

召开网上农产品展示展销会,进行农产品促销活动。

(七)劳务市场中介功能

开辟网上劳务市场,为企业进行网上招聘,有计划地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

(八)实现电子信箱功能

在网上开辟E-mail服务器,实现网上电子信箱功能。

三、网络运行机制

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及其网络,实行股份合作的方式,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计委信息中心和长春长江路电脑开发区采取强强联合的方式,以各自的优势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网络依托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充分利用开发区的宏观发展环境、专业科技队伍和一系列优惠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方式开展运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做到高起点、快起步、高效率,面向省委省政府、龙头企业和广大农户,搞好综合经济信息服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主抓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农村经济管理人才优势,对全省网络建设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指导,对各类宏观经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分析,为省委省政府指导农村工作提供高质量的决策信息服务。省计委信息中心充分发挥现有网络硬件系统比较配套的优势,承担各类信息工作的上行和下行传输任务,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充分发挥网络专业人才和高新技术优势,负责网络硬件和软件的整体开发、维护与管理等工作,确保整个网络系统实现高效有序正常运作。

四、网络的运行与管理

网络的运行管理原则上要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宏观协调指导下,由省计委信息中心和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的局域网具体运作。主要包括:

(一)信息的收集和下载。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是保持网络运作活力的关键。为此,要广泛收集国内外涉农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以动态方式不断扩充网络信息量。

(二)信息的分类整理和加工。要按照科学和方便用户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分类选择,加工分析,提高信息的时效性,真正发挥网络的信息服务指导作用。为确保中心网站信息的及时准确性,部门和市县的局域网信息要经过专门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可靠性筛选,组织上传。

(三)网络的维护管理。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信息中心要组建网络硬件和软件专门开发和维修队伍,负责网络硬件的维修维护,软件的升级换代开发工作。

(四)县乡网络管理人员的培训。由于县乡网络人员技术素质参差不齐,需要开展广泛的技术培训和规范化操作培训,以确保网络的高效有序运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组织县乡网络管理人员,分期分批搞好培训。

(五)为切实抓好全省农产品营销电子商务工作,省里组成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小组。各地要相应组成领导组织,便于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抓得更有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现结合城乡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对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证券回购差价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信用社在证券回购业务中买入的有价证券,应在实际返售时,将返售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关于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的列支问题
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具体审批办法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信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城市合作银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
凡是以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可以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执行。对实行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2%,如情况特殊,需要超过提取比例的,应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城市合作银行总机构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保险费、邮电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培训及教育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及待业保险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董事会费、劳动竞赛费,以及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贷款呆帐的核销问题。
凡是以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呆帐,可以由合作银行统一进行核销,即:年初由合作银行把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分解到分支机构(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上年末应提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分支机构按合作银行下达的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连同贷款呆帐一并上划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核销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的亏损弥补问题
凡是以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由合作银行分解到盈利的分支机构予以税前弥补。
六、关于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社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社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60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当期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后,如以分支机构(原城市信用社)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也可在年终一并办理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七、关于加强信用社减免税金管理的问题
信用社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金应设立专户管理并按规定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已被平调或挪用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监督信用社予以收回。
八、关于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下发的《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农金改〔1996〕2号)关于“用发展基金和管理费购建的资产以及结余资金,属于辖内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脱钩后应全部划归地(市)及其以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对有争议的资产,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处理”的规定精神,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的管理。对产权归属发生争议的,要及时上报总局,由总局商财政部处理。
九、关于运钞车购置费的列支问题
为了保证信用社运送钞币的安全,在1997年底以前,信用社运钞车的购置费,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
十、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2]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二、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一)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二)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三)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鉴于目前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尚无法进行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结汇备案,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附表1的填报要求,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备案功能后,可不再上报纸质报表。

四、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要以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参照本通知前述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