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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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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政发[2006]4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4]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成立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纠风办、工会、药监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以及医疗保险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及管理指标。

一、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评分内容 :

(一)医疗保险相关服务情况;

(二)药品管理情况;

(三)合理收费情况;

(四)医疗管理情况;

(五)计算机管理情况;

(六)其他。

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

(一)门诊均次费用;

(二)门诊人次人数比;

(三)门诊医疗消费中药品消费比例;

(四)住院均次费用;

(五)住院人次人数比;

(六)住院医疗消费中药品消费比例。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以分定等级”的办法,依次分为 A 、 B 、 C三个等级,依据评定内容按照百分制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其中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占60%,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评分占40%。

总评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等级信用单位;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B等级信用单位;80分以下的为C等级信用单位。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医保年度)进行一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指标考评评分标准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自查自评结果组织卫生、物价、医保中心等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指标考核评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将评定情况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确定相关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并将评定结果及考核情况报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A 等级信用单位的激励措施:

(一)颁发定点医疗机构A 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牌匾;

(二)在无投诉的前提下,次年免予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采取自我约束为主与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三)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年终全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四) 连续两年取得A 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增加本年度考评总分10分。

第十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B 等级信用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悬挂定点医疗机构B等级信用牌匾;

(二)每年定期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

(三)加强日常医疗保险政策指导;

(四)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10%。

第十一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C 等级信用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悬挂定点医疗机构C等级信用牌匾;

(二)每年除定期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外,不定期的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抽检,并根据情况实行重点检查;

(三)加强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对法人代表和医保经办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

(四)总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拨付当年7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30%;总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拨付当年5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50%,给予警告;总评分在60分以下,全部扣除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保证金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从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基金使用预算中扣留5%。

第十三条 扣除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台帐等基础资料,并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定点医疗机构其他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对拟评定为定点医疗机构A 等级信用单位的,应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确认为 A等级信用先进单位;有异议的应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鼓励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从全年综合评定分中扣减10分。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必要时直接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将非参保人员的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账内的;

(二)将当事人的诊疗费用记入他人医疗保险账内的;

(三)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险支付账内的;

(四)违规换药,情节严重的;

(五)伪造病历、分段计账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权益的;

(七)有对外承包或出租的分院、科室并列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

(八)对外招聘的医师未经卫生部门许可或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

(九)其他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牌匾、证书的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评分标准。

2.有门诊和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

考核评分标准。

3.单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技[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做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的组织实施,经研究,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高校以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2011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顶层规划,做好统筹部署,围绕国家、行业以及区域的重大需求,结合自身优势与特色,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努力营造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抓紧开展前期培育工作,合理选择协同创新方向,积极联合国内外优势创新力量,广泛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深入推动机制体制改革,为“2011计划”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附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依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的总体要求,为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相关行业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规划,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建立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加快高校机制体制改革,转变高校创新方式,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在国家创新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重点任务。
以国家重大需求为牵引,以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为载体,以创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汇聚为保障,转变高校创新方式,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突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活力,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三)协同创新中心类型。
根据“2011计划”重大需求的划分,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面向行业产业和面向区域发展四种类型。
1.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以自然科学为主体,以世界一流为目标,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际知名学术机构的强强联合,成为代表我国本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与能力的学术高地。
2.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哲学社会科学为主体,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产业以及国际学术机构的强强联合,成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主力阵营。
3.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以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与大型骨干企业的强强联合,成为支撑我国行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要基地。
4.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以切实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通过推动省内外高校与当地支柱产业中重点企业或产业化基地的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
(四)实施范围。
面向各类高校开放,以高校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参与。
(五)实施周期。
“2011计划”自2012年启动实施,四年为一个周期。教育部、财政部每年组织一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认定,通过认定的中心建设运行满四年后,教育部、财政部将委托第三方评估。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部署,分层实施。
各类高校应按照“2011计划”的精神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加快机制体制改革,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制订校级协同创新计划,先行先试,积极培育。鼓励各地设立省级2011计划,结合当地重点发展规划,吸纳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建协同创新体,建立协同创新机制,营造协同创新环境氛围。发挥行业产业部门的主导作用,利用行业产业部门的资源与优势,引导和支持高校与行业院所、骨干企业围绕行业重大需求开展协同攻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在此基础上,国家每年评审认定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形成分层实施、系统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分类发展,择优支持。
根据不同需求协同创新的任务和要求,分类型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明确有针对性的建设要求、准入条件、评审标准、管理机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体系。在高校、地方、行业等前期充分培育的基础上,每年择优遴选出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的协同创新体,认定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
(三)广泛聚集,多元投入。
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有机融合,充分汇聚现有资源,积极吸纳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面向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资源和投入,形成集聚效应;面向行业产业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行业部门和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汇聚行业、企业等方面的投入与支持;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优质资源,吸纳社会支持,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经评审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可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和引导性、奖励性的资金支持。
三、计划管理
(一)领导机构。
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部。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来自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的知名专家组成“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政策、总体规划、评审认定、监督评估等提供咨询。
(三)第三方评审、监督机制。
引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审、监督机制,开展论证评审、定期检查和阶段性评估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评审专家选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国内具有较高威望的战略科学家;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行政管理的知名专家;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发展状况、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国内外专家;同时,评审专家还必须对协同创新有较深认识和了解,为人公正,精力充沛。
四、实施方式
“2011计划”的实施分为培育组建、评审认定、绩效评价三个步骤。
(一)培育组建。
依据计划实施原则,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产业和高校组织前期培育。重点开展协同创新方向确定、协同创新体组建、创新资源与要素汇聚、创新环境与氛围建设等,逐步形成协同创新的新平台和新机制。
1.确定协同创新方向。从国际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行业、产业、地方的重大需求出发,结合高校自身的优势与特色,确定协同创新方向。方向选择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充分体现科学研究与国家需求的紧密结合,体现多学科的交叉融合,避免成为单纯的研究项目。
2.组建协同创新体。由高校牵头,积极吸纳国内外优势力量,形成强强联合的协同创新体。建立实质性协同的组织管理机构,并结合协同创新体的特色与能力,切实地选择协同创新的模式与类型。制定整体实施路线,明晰各方职责,确定具体分工,建立协同创新的新平台。
3.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发挥协同创新的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国家、行业等方面的资源,积极吸纳地方、企业以及国内外社会的支持与投入。以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加快与基地、平台、资本、信息、成果、仪器设备等创新要素的整合,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
4.构建创新环境与氛围。结合协同创新目标与任务的要求,系统设计机制体制改革,创新人员聘用与考评方式,完善高校学生培养机制,建立有组织创新、协同管理、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等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长效机制。
(二)评审认定。
在培育组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教育部、财政部按照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咨询的程序,每年认定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
1.申报条件。
(1)方向选择应符合重大科学前沿或国家、行业产业和地方的重点发展规划,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2)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得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4)按照新的人才选聘机制,已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团队,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所有聘用人员不得在其他协同创新中心兼聘。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在研国家、行业、地方以及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有效地整合了相关的各类创新要素,形成了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相关各方面的支持落实到位。
(5)牵头高校和主要参与高校,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须为国家重点学科,并建有运行良好的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科研基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2.评审程序。
(1)组织申报。采取限额推荐的方式,经牵头高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教育部直属高校可直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家评审。经形式审查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按照申报的类型,采取答辩的方式对申请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按一定比例择优提出建议名单,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其中,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以学术同行和管理专家为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和境外专家参与;行业产业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要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部门、企业管理和研发人员的作用;区域发展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要突出地方政府、骨干企业与同行专家的有机结合。
(3)综合咨询。由“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采取会评的形式,在听取汇报、审阅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咨询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综合咨询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批准认定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
3.评审要求。
除上述申报条件中提出的共性要求外,针对不同类型协同创新中心,设定具有针对性、特色化的评审标准。
(1)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科技前沿发展的趋势,且我国在该方向的研究具有较好基础。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能够代表我国该方向的最高水平,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
――已经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创新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
――已经吸引和集聚了一批国内外一流的人才与团队,队伍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主要负责人在国际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依托的主体学科原则上应进入ESI学科排名的前1%,并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或优秀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重点规划,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需求。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能够代表我国该方向的最高学术和人才培养水平。
――结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色,在人员聘用考评、人才培养以及管理运行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建立了跨学科、跨高校乃至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
――已吸引和集聚了一批国内外一流的人才与团队,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任务明确,分工具体。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威望、较强的开拓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在该方向上应具有较强的学术积淀和较明显的学科优势,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已建有相应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
(3)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
――切合国家及行业产业的重点发展规划,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基础,得到行业产业部门的充分认可和有力支持。
――已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机制和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有组织创新的模式。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主要负责人在行业产业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须在行业产业内具有明显特色和行业企业的影响实力,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处于国内领先行列,并建有相应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基地。
――参与企业、研究院所等应是行业内领先、影响力强,具有较好研发基础和对重大技术创新的需求与接受能力。有效地聚集了多方资源,得到了参与企业的实质性投入。
(4)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
――符合地方产业和社会发展的重点规划,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并拥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基础。牵头高校在该方向、该地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备协同创新的牵头实力,参加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产业影响力。
――已开展了相关的机制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化的人员聘用与流动方式,形成了持续的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新模式,改革成效明显。
――牵头高校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切合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并建有相应的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科研基地。
――得到省级协同创新的支持,在支撑区域创新发展中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绩效评价。
“2011协同创新中心”坚持动态、多元、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建立由协同创新体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中心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相应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中心成立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参与人员遴选、推动国内外合作等。牵头单位应充分整合多方资源,在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条件,在政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以确保中心的良好运行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加强对“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建立年度报告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年度检查以协同创新体自查为主,牵头高校应在每年年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中心上一年度的进展报告。中心运行满四年后,教育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组织评估。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于成效显著、评估优秀的中心,可进入下一周期的实施。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国家将要求其整改或予以裁撤。
五、支持措施
(一)政策支持。
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依托高校应在自身现有的条件和能力范围内,给予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与保障。在此基础上,国家、地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给予中心新的、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使之成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政策汇聚区,成为高校改革优先发展的实验区。
1.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模式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赋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改革的相对自主权。
2.在研究生招生、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和倾斜支持。
3.在组织申报国家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任务时,给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
(二)经费支持。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可给予引导性或奖励性支持,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形成协同创新机制直接相关的开支,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中心无关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和资金核定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牵头和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中心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将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撤销“2011协同创新中心”。
六、其他
“2011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评审认定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另行发布。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类型:




XXXX协同创新中心
实 施 方 案(试行)


主管部门(公章):

牵头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二O一 年 月 日

信息表
中心名称
中心类型 □科学前沿 □文化传承 □行业产业 □区域发展
推荐部门(可多个)
牵头
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牵头人 姓名 年龄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主要
参与
单位





培育
组建
情况
包括:协同创新体构建与分工、已开展的机制体制改革、资源汇集与获得的支持情况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效(限500字内)

起止时间
下阶段
主要
任务 包括:新的机制体制改革重点、可新增资源与支持情况、人才引进与聘任以及主要研究计划等(限500字内)
拟申请国家
政策与专项
经费支持计划

概述(2000字内)
1.建设背景
2.总体目标与重点任务
3.前期培育组建情况
4.下阶段计划开展的重点工作
5.预期成效与社会贡献
一、建设依据、背景与意义
1.1协同创新方向选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1.2该方向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
1.3我国在该方向科技创新面临的主要机制体制问题
1.4开展协同创新的迫切性与可行性
二、总体目标与重点任务
2.1近中期发展目标
2.2整体发展思路
2.3重点建设任务
三、申报基础与培育组建情况
3.1牵头和主要参与单位的已有基础与影响力
注:在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基础和代表性工作
3.2协同创新体的基本形式、主要构成与任务分工
3.3已开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和主要措施
3.4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5创新要素的汇聚情况
注:包括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平台、基地整合,现有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后勤保障等基础条件
3.6已获得的相关支持情况
3.7前期培育取得的其他主要成效
四、下阶段计划开展的重点工作
4.1新的机制体制改革计划与措施
4.2拟开展的主要研究计划与重点任务安排

4.3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生培养计划
4.4新的资源汇聚计划与措施
4.5实施周期与年度计划安排
五、中心组织管理保障与政策支持
5.1组织机构与职责
5.2管理运行方式
5.3骨干人员介绍
六、政策支持与保障
6.1已建立和落实的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
注:包括部门、行业、地方、高校等已给予针对性的政策支持以
及已有的各类国家级基地和教育部平台等
6.2希望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
七、经费需求与筹措方案
7.1总体经费需求与测算依据
7.2经费筹措及落实情况
注:部门、行业、地方、企业、985工程、211工程以及高校自
筹和其他方面的投入等
表1:
来源 支持方式
(含项目名称) 金额
(万元) 支持
年限 可使用的
主要范围


7.3专项经费总体使用计划
注:须扣除筹措经费中可解决的部分后,详细说明中央财政专项
资金的总需求和使用计划、年度需求和使用计划以及协同创
新体间的分配计划等。
八、预期成效
8.1科技产出
8.2人才培养
8.3学科发展
8.4社会贡献
8.5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十、高校、地方或行业组织的自评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国家、地方等有关部门意见
十三、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注: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体组建与分工协议、联合牵头单位协议、已开展机制体制改革的文件、相关行业/地方/企业/国际/其他社会支持的证明、在研相关各类科研任务清单、现有人员名单、培育组建阶段的代表性成果与实施成效证明以及其他材料等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政府令第17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已经2011年1月 5日十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州长:李昌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甘孜州城乡困难居民实施的临时生活救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及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的调查。
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六)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甘孜州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含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家庭;
(三)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遭遇火灾、溺水、矿难、车祸、人身伤害(无赔偿责任人的或虽有赔偿责任人,但赔偿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等突发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城乡低保家庭和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被国家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录取的和就读高中阶段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和教育费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五)家庭成员遭遇特大事故,如遭遇重病、车祸、火灾、人身伤害(无赔偿责任人的或虽有赔偿责任人,但赔偿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等突发事件,或者由于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和高中等家庭支出骤然增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提供两次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三)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七)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九)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

第三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
(二)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当年被国家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统招录取的通知书和相关学校证明;
(四)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财产证明;
(六)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城市参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农村参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后,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10日以上。无重大异议的,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对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补充材料,对初审意见有疑义的,应再次详细审查,并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对未发现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0日以上,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异议的,方可审批。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社会化发放,完备发放手续。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自行制定和调整,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程度确定,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获得一次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和社会捐助等办法筹措。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临时救助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随着社会救助的发展逐年提高筹资标准。州、县人民政府应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州级财政按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进行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按城乡低保上年度支出资金总和的1%进行预算安排,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专帐核算,及时按规定拨付,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公开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布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应严格执行临时生活救助上报、审核、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临时生活救助金的当事人,一经查实,除收回救助款外,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对从事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