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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2 11:0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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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

1985年6月5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各种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音像制品(录像带、录音带、视盘、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印刷品(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
第三条 进出境人员携带或个人邮寄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 以贸易方式进口音像制品、印刷品,应经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进口的资料中夹杂有淫秽内容的,海关凭中央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证明查核放行。
第六条 遗留在进出境运输工具上和进出境人员检查场所的淫秽物品,由海关统一收缴销毁。
第七条 凡携带、邮寄或以货运方式进出口的淫秽物品,无论向海关申报与否,经海关检查发现后,一律予以没收。
第八条 对进出口淫秽物品的当事人,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在海关检查前主动交出淫秽物品的,免予罚款;
(二)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口属于淫秽物品的印刷品、录音带、幻灯片、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口属于淫秽物品的录像带、视盘、影片、电视片,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货运方式进出口淫秽物品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进出口淫秽物品藏匿不报或向海关伪报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按上述罚则加倍罚款;
(六)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按本条(五)款处以罚款外,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200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粤高法经二请字第2号《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航行于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等费用。因此,有关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

此复



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416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异地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4〕6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地方性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委托或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活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种类必须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许可项目相一致,并通过订立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的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卫生的责任及责任的期限。
(二)委托方必须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委托生产加工普通食品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三)受委托方必须达到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各项卫生要求,且食品卫生信誉度为A级。
(四)受委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
三、对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必须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分别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文号等内容。此项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期限之前已出厂销售的可销售至该食品保质期结束。
此复。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