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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6:3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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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的通知
保监发〔2001〕164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今年4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保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的意见》,对保险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10月份,这项工作即进入整改阶段。

  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是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行的车险费率制度已不完全适应车险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使车险费率更科学合理,并体现费率公平的原则,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决定实行车险费率改革。改革的目标是逐步改变现行的车险费率制度,最终过渡到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因素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自主制订车险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对车险费率实行备案制。因此,保监会决定首先在广东省进行车险费率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在广东省不再作为主要险种管理。保监发〔2000〕16号文件颁布的车险费率标准作为广东省(除深圳市以外)改革试点的基准费率,保监发〔2001〕73号文件颁布的车险费率标准作为深圳市改革试点的基准费率。具体做法是:各有关保险机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可参照现行的费率标准(取消费率上下浮动比例的限制),依据市场因素和本机构具体情况,自主制订公平合理的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二、各有关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的费率,如作调整,须重新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试点工作由广州、深圳保监办负责组织实施。两地保监办可根据当地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通知制订改革实施细则。

  四、随文下发《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指引》(附件一)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及填制说明(附件二),作为本次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五、有关保险机构可通过试点工作逐步积累经验,为今后实现保险机构自主制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创造条件。

  六、广州、深圳保监办对辖区内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误导投保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恶性竞争的保险机构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停业。

  七、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在试点地区,保监会原有关费率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1、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

  

                        二OO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文化大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浙江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艺术保护项目申报程序与立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社〔2003〕1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嘉兴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九日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及《浙江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艺术保护项目申报程序与立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社〔2003〕19号)、《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通知》(浙文社〔2006〕9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传统手工艺技能;
  (四)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嘉兴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嘉兴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代表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的作品。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较高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民族民间活的文化传统的价值;
  (六)对维系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八条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县(市、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应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遴选产生。
第九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重要申报辅助材料及县(市、区)申报意见;
  (三)申报录像片:对申报项目进行简明扼要的形象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嘉兴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备案。
  第十六条 嘉兴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已进入省、国家级名录的可直接转入市级名录,已进入市级名录的可直接转入县级名录。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按照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重点保护。市财政对市本级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保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保护指导、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8)第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
二、有线电视台是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活动的,构成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所进行的有奖竞猜活动中,以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且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防碍了电视媒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9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