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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7:20: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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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府〔2006〕6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府[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符合条件标准的普通住房,解决其家庭住房困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普通住房,包括一般装修标准的砖木结构平房、混合结构楼房、钢砼结构楼房,不包括别墅。
第四条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的兄弟姐妹界定。
第六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处单位或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四)现居住地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所处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住房租赁意向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租赁房屋的结构、座落等情况进行勘查及做好相关调查记录。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市房产管理局申诉。
第十二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房屋的勘查情况,计算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
租赁住房补贴的金额,按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平方米的住房保障面积为基数,并按租赁住房相应结构房屋的租金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具体为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补贴1.8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补贴3.8元;钢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补贴4.5元。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后,应逐一建立专项卷宗及报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十四条 对已核准核发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区级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中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经报审批后,从市级廉租住房资金中予以补贴。
每次拨付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6个月时间计发,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少于6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计发。
第十五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核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逐一建立专项档案,统一管理。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应将租赁住房补贴工作情况予以汇总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自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之日起,每隔3个月时间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租赁住房及自有住房变动等情况。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人均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掌握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收入及住房居住的相关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变化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后办理相应租赁住房补贴变更登记及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第十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经调查核实,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享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已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申请家庭不能将已骗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还的,可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从该申请家庭领取的低保救助金中扣减。
第十九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因家庭人数或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致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救助资格已经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
(三)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五)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二十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租赁住房补贴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对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6月27日通过的《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自2010年8月 1日起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制定的《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报告省人事局。

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思想、作风表现作出客观评价,为工作人员的使用、奖惩、培训提供依据;激励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奋发进取,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洁、高效,按照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过程要做到于法周严,于事简便。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应与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对各级领导的考核应按省委和省、部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要突出政治表现和为政清廉,同时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和年度工作目标,以工作实绩为重点,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
第五条 德、能、勤、绩的主要内容是:
德 主要指政治表现、思想品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
能 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知识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
勤 主要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
绩 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即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成果和效率。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年度考核程序
第六条 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布置,本级直接行政领导负责,考核中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有具体指标要求的目标任务,考核要以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时限为依据;难以量化的考核内容,采取要素测评办法标定等次。然后进行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的有机结合。
(三)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被考核人应做好平时工作记实,主要内容包括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等。直接行政领导应注意掌握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及优缺点,定期检查被考核人的平时工作记实,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帮助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如实记载,为
年度考核积累资料。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由被考核人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政治思想、为政清廉、道德作风等方面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自我总结评价,找出存在问题,订出改进措施。个人总结应写出书面文字材料。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征求意见: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所在单位可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等形式,听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意见。民主测评应在适当范围进行,测评结果记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表式附后)。
(三)领导评价: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个人总结(述职),征求意见情况和对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由直接行政领导提出评价意见,初定等次。
(四)考核委员会(小组)对领导评价意见和群众评议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等次。
(五)反馈:直接行政领导把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听取本人意见。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本部门考核小组申诉,必要时,考核小组应进行复议。
(六)考核材料归档:年度考核应填写《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考核工作结束后归入工作人员档案。
(七)考核工作总结: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大会,进行考核工作总结,公布考核工作结果。

第四章 考核等次和标准
第八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四个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为政清廉,工作勤奋,精通业务,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称职: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思想作风好,为政清廉,努力工作,熟悉业务,能力较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基本称职:能坚持四项原则,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工作作风端正,为政清廉,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在领导和同志的帮助下,基本完成各项任务。
不称职:政治上对自己要求不严,组织纪律性不强,缺乏工作责任心,业务不熟悉,又不善于学习,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工作人员的使用、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为优秀、称职的给予适当奖励;不称职的,视情分别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培训。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小组)。考核委员会(小组)由党组(党委)领导、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有关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机关工作人员代表须经工作人员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小组)在党组(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考核,监督考核程序,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小组)成员,以及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按考核程序和要求办事,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应对各自承担的考核工作的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对考核工作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单位: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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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 位 职 责 与 年 度 目 标 任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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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人 总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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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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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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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 评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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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 导 评 价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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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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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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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核 委 员 会(小组)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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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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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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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考 核 者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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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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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年 奖 惩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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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领导评价意见”栏,由被考核人的直接行政领导填
写;
2、“测评结果”和“当年奖惩情况”栏,由各部门考核
委员会(小组)填写。

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行政非领导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地使用一般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各个具体工作岗位获得适当的人选,根据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非领导职务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条 行政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职务”)的升降,应贯彻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做到优升劣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和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其中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只在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不设科的处室和地市政府(行署)不设科的部门内设置。

第二章 晋 升
第五条 晋升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晋升对象必须现实表现好、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水平、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应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拟晋升职务人员必须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为政清廉,道德品质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工作,讲求效率,
具备履行拟晋升职务的职责所要求的能力。具体条件是:
晋升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满两年以上。具备本职业务知识,能独立处理本职业务工作和本处(科)室的一般性工作,能起草一般性文稿。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定为科员。
晋升副主任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满两年以上。熟悉掌握本职工作程序,掌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较好地起草文稿,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
晋升主任科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主任科员满两年以上。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提出本职业务工作的贯彻执行意见。能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熟练地起草文稿,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起骨干作用。
第七条 德才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人员晋升职务,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
第八条 晋升职务应逐级进行。个别德才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方可越一级晋升。
第九条 晋升正、副主任科员职务必须在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十条 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
(二)在单位领导提名,群众推荐的基础上产生晋升预选对象,其中拟晋升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还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预选对象的产生必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预选对象人数可略多于实际晋升人数。
(三)主管机关对晋升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晋升人员。

(四)确定晋升的人员,由单位填写《干部任职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主管机关审批后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并行文通知。

第三章 降 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降低职务:
(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第二年仍无改进表现,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改任较低职务的。其中属于违法违纪需给予降职处分的,按奖惩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机构撤销、合并、精简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
第十二条 降低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
第十三条 降低职务的基本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根据降职条件,确定拟降职人员名单,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听取拟降职人员意见。
(三)主管机关研究决定,办理有关降职手续并行文通知。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降职不服,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申诉,也可向监察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降低职务后,其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以内的,不降低工资等级;如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属于惩处性质的降职,其工资待遇按职级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