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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1:2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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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市本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不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

二、考录、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当年度市编制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三、推行公开招考录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凡不具备直接聘用或选调条件的,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半年统一组织一次。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确定招考职位、招考范围、报考条件等事宜。

(一)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3、身体健康;

4、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要求,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5、符合招考组织单位公告的其他条件。

(二)招考程序

1、制定招考简章。内容包括招考单位、职位、人数、范围、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及方法、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简章须报市人事局审定。

2、发布公告。报名前半个月,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招考简章。

3、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市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未达到招考职位人数3倍的,不得开考。

4、组织考试。考试一般分笔试和面试,特殊岗位可只设面试。考试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5、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特殊职位须根据职位性质设定补充要求。体检须在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进行,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6、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审核。

7、录取和聘用。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聘用对象,由用人单位报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录取对象属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实行聘用合同制和人事代理,双方聘用合同经市人事局鉴证后生效。

(三)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不得划定男女录取分数线。

(四)考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五、下列人员可以通过调动或直接录聘的方式,到事业单位工作:

1、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专业对口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教育部直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且专业对口或相近,年龄在30周岁以下;

3、军转干部及符合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

4、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可调到或录聘到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5、因岗位或专业特殊,经组织招考两次以上未达到开考人数,可从相应人员中调动或录聘。

六、下列人员可以调到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事业单位之间选调:

1、党政机关行政编制人员;

2、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3、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

4、同类经费预算性质事业单位间的人员互相调动(但非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到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5、在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担任正科(或副科主持工作)满两年的人员,且到调入单位任领导职务的可调至全额拨款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七、从县(市、区)或市外选调工作人员,除符合以上选调规定外,还要符合工作需要、照顾父母、解决夫妻分居等实际情况。

八、提倡运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调人员。参加公开竞争选调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公开竞争选调人员应事先制定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省部属在台机构的下属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政办发〔2002〕153号和台人才〔2002〕167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

(1999年7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和第102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101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在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宣誓就职。
二、行政长官宣誓时,由国务院总理监誓;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宣誓时,由国务院总理委托行政长官监誓;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宣誓时,由行政长官监誓。
三、宣誓就职的人员中,凡身兼两项职务者,应分别参加其所担任职务的宣誓。
四、宣誓就职人员的誓词分别如下:
1.行政长官就职宣誓誓词
本人×××,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当拥护并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致力于维护澳门的稳定和发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2.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经济财政司司长、保安司司长、社会文化司司长、运输工务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海关关长),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
3.行政会委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
4.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
5.法官、检察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公正廉洁,维护法制,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



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


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问题的批复
  
测办[2009]90号


云南省测绘局:


  你局《关于对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调整的请示》(云测发[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授权,原则同意你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下一个资质等级幅度内,对乙、丙、丁级考核标准中的注册资金、办公面积、年度测绘服务总值、仪器设备等进行调整。请你局将调整后的标准报送国家测绘局备案。


  二、不同意你局增加地图编制丙级考核标准。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