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嵌入性融合:刑事和解中的检调对接/董兴建

时间:2024-07-05 01:5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嵌入性融合:刑事和解中的检调对接

董兴建


【摘要】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有着鲜明的社会背景和法律依据。近年来,四种模式的刑事和解都是颇有成效的司法探索。现实上,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中也面着临困境,宜在刑事和解中引入检调对接机制,妥当规范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检调对接;融合;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在近些年日益受到司法理论与实践的青睐。不仅更多地关注到受害人权益,使其在接受加害人的致歉和补偿中得到慰藉,刑事和解还有利于矫正犯罪,帮助主观过错不大的加害人以悔过、赔偿等非再次损害性的积极担责行为,回归社会。2007年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推出了《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指导办法(试行)》(后称《办法》)。2010年3月初,四川省检察机关在简阳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推进刑事和解工作会议,要求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纵深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既有经验和基础的刑事和解,在今年“三项重点工作”的指导下,必将展现出蓬勃的生机来。

一、刑事和解:满足正义与效率要求的司法选择

  我国有着和解之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在对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实行峻法的封建时代,有涉私人间纠纷的“民间细事”,也让乡里或宗族调和解决。抗战期间,陕甘宁边区根据地为团结各阶层群众,曾力推调解。在1943 年6 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中,规定凡刑事案件除少数犯罪外,多数均得调解。该《条例》的第2 条还规定了刑事调解案件的明细。[ 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http://www.jcrb.com/200801/ca674768.htm,2010年1月30日最后访问。]
  源于刑罚功能变迁和受害人保护运动兴起的恢复性司法,[ 傅达林:刑事和解:由“恢复性司法”达致“无害的正义”,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49153/4962780.html,2010年1月29日最后访问。]在近十年渐成国际潮流。我国传统的刑事和解与国际潮流的恢复性司法,都注重纠纷发生后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司法追求的正义是一种矫正正义。犯罪损害了他人、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司法程序就应当修复这种损害,以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与人际关系。在传统的国家司法职能主义中,更多的眼光聚焦在对犯罪行为人的控制和改造,于较长一段时间里淡化了对犯罪行为承受主体的关注。事实上,有的犯罪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对受害人的冷落与对正义的单纯倡导,并没有能更好地控制犯罪与抚慰受害人,相反还导致司法资源日益紧张。据统计,2004年全国监狱总支出206.8亿元,监禁刑成本为13326.7元/人/年,经济发达地区费用更高,如上海的平均费用高达2.53万元/人/年。[ 于呐洋:《社区矫正亟需经费保障》,http://www.moj.gov.cn/jcgzzds/2006-04/10/content_297182.htm,2010年3月10日最后访问。]可以估计,近些年的相关费用会更高一些。
  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失败后,随着以受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西方刑事和解程序开始出现并走向繁荣。1976年,发韧于加拿大第一例受害人—加害人和解程序(VORP)实现后,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谈的思想基于古老的正义观、责任和赔偿引领下的实践得以彰显。广泛成立和专业的VOMA(受害人—加害人调解协会)行业组织,在此后的恢复性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一些作法中,加害人和受害人也通过家属与社区成员或其他人参加这样的圆桌会谈。[ 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 Association:Learn about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VOM), http://www.voma.org/abtvom.shtml,2010年3月10日最后访问。]
  刑事和解通过叙说对话,商谈纠纷化解。被害体验的叙说代表了正义恢复的一种路径,促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人通过他们故事重述中的新的人和事来重铸自我。[ 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载《云南法学》,2003年第1期。]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和解,就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申请、诉讼机关引导或者专门调解组织的介入下,通过平和氛围的会谈方式,回溯事实的经过、犯罪行为的影响和切身感受,张扬正义与责任,协商和达成互助计划,以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各种损害和影响的一种诉讼方案或者进程。刑事诉讼环节的主导机关,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和效果,作出去罪化的处理方式终止诉讼,或者以轻缓化处理建议促进诉讼的妥善终止。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刑事和解引导受害人和社区成员积极参与司法程序,有助于消除误解和潜在的犯罪诱因,重建更和谐的社区关系。公正与效率的衡平构造了刑事和解制度化的价值基础,[ 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刑事和解满足了司法正义与效率的要求,因此是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必然选择。

二、规范与探索: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刑事和解
  在刑事案件中引导和解,有人担心缺乏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后段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据此可认为,我国在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即已经注意到了刑事案件中和解的问题。即对自诉的刑事案件,该条规定明确了和解的时限及其效力。由此发现,刑事案件中可自诉的案件范畴,均可以此规定依法和解。然而,至于如何启动及达致和解、和解后的执行以及司法机关在和解中的角色、地位与作用等诸多问题,在当时的条件下,未予定论。事实上,这条规定为当前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司法探索与实践,预留了一个打补丁的接口。刑事和解,正是在这种体系下的一次嵌入,融入了刑事诉讼的环节。
  刑事和解,是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回归,意味着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自主处理权的扩张。刑事诉讼是一个公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博弈空间,[ 刑事诉讼是三方参与的多个博弈,刑事和解让被害人与社区加入博弈实现多赢。见:刘军:刑事和解的博弈论视角,山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意味着公权力的适度谦抑,亦为近年探究的刑罚自省的应有之意。在司法制度的反省下,价值多元化促使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识由一元走向了多元并重,刑事和解的观念代表了在受害人援助方面的一种新的价值取向,传统意义上国家对刑罚权的独占地位也受到来自理论研究者和市民的不断挑战与质疑。这一切都意味着我们需要一种多层面的、整体分析方法。构建“公平叙说的恢复正义理论”的刑事和解程序,正是一种新进路的调整。[ 同前注5。]
  2002年以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川等地陆续推出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办法。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全国各地大力推进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工作。2010年2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更加促进了刑事和解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第20 条,学者建议将“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予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光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9月,第8页。]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自诉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附加刑的轻微刑事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和解。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违反社会秩序等公共法益的犯罪、黑恶势力犯罪、贪贿渎职犯罪、一人犯数罪或多次犯罪构成累犯、惯犯的以及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则不宜适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先由承办人提出引导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在检察机关办案环节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退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终止诉讼处理决定。引导和解的措施和程序主要有:法律教育,可能性评估,双方协商订立协议,履行协议和确认,检察机关作出终止诉讼、组织落实社区矫正或建议法院引导和解、从宽处理。我市检察机关自2006年开展刑事和解以来,在审查起诉环节中成功引导和解306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22件,决定不起诉29件;另起诉并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的255件,均得到法院支持。到目前为止,上述刑事和解案件中无矛盾激发现象、加害人无一人发生再犯罪,和解当事人未出现申诉、上访情况。

三、模式与困境: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

(一)刑事和解的常见模式

  如前述,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受害人自愿达成的不逾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罚当其罪基本原则的一种契约。在西方国家,较为通行的刑事和解模式有四种:社区调停模式(加害人在被逮捕以前由社区进行调解)、转处模式(在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后、终结前,将案件交由社会上的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替代模式(在尊重被害人意志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对加害人的刑罚处遇实现和解)与司法模式。[ 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的评价因素也有四个方面:心理治疗效果、满意度、再犯率和赔偿率。[ 汤火箭: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在我国,各地刑事和解的实践类型也有四种:加害人与受害人自行和解模式、司法人员调解模式、人民调解模式和联合模式。[ 叶祖怀:刑事和解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选择,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9896,2010年3月10日最后访问。]笔者认为目前政策提倡融合模式,如检调对接、大调解机制就是一种嵌入性的融合模式(类似于联合模式)。事实上,西方国家在刑事和解中的关注点、程序设置和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有着一定的差异;且其对心理治疗效果的评价,亦区别于我国目前司法机构的配置与现实要求。在刑事和解的程序设置中,我们存在淡漠受害人在此方面的潜在需求和社区对犯罪的预防,而更多的将眼光投向于损害的赔偿方面,并视之为当然。同时,另一些现实疑问与实际困难也摆在我们面前。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现实疑问与困境

  对刑事和解,有学者提出非议认为:首先,刑事和解模糊了罪刑法定、罚当其责的原则,混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其次,以协调对话为基础的程序解决犯罪问题缺少相应的程序保障。再次,刑事和解存在着损害被害人利益的可能性,被害人常常面临必须原谅加害人,否则就会承担没有爱心、报复性强的压力。最后,刑事和解也存在着损害加害人利益的可能性,不“自愿”选择和解方式的加害人,可能面临被从重处罚的压力。
  民众还担心,刑事和解可能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刑事和解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来说,是一种检察权的“自由裁量”。刑事和解使检察官有更多的机会作出使加害人不受较为严厉的刑罚处罚的决定,也使检察官接触加害人和受害人等非公主体的时空延伸,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就更高。
  毋容置疑,检察机关现行的一些业务考核标准也有碍刑事和解的推行。如刑事和解后作不诉的案件,就会受到不诉率考核标准的制约。在实践中,如对事实、责任认定的方式和依据,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调解机构、主持人的要求和素能,协议的方式、内容、效力和当事人反悔的问题,尚未形成规范。此外,社区矫正与和解回访的缺失,亦为刑事和解广为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刑事和解对调解人的自身素质要求相对较高,除了法律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外,还要讲求奉献、办事公道,有细心、耐心和爱心,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威望或者影响力。我们目前是否已经具备了适合作和解工作的司法人员或者调解员的需求数量,也是值得引起注意的现实状况。综上述,仅仅司法机关也难以直接担任这样的中间调停人,不是其潜能不足而是其所承担的一些职能配置和民众期望与此确有所难以兼容。

四、嵌入性融合:刑事和解中的检调对接
  从长远趋势看,成立多部门参加的类似VOMA的行业协会,实有莫大益处。以司法机关为主辅以中间机构参加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一些社区调解、民间仲裁人士,则较适宜现状。建立完善因邻里纠纷引发轻微刑事案件的检调对接机制,积极探索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以创新方式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动力之一。从2009年1月1日始,我省明确推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法院委托的、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和解案件进行调解。[ 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的、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参照本条例。”]目前,进一步规范和协调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方式,依托社会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已经有了坚实的政策和法律基础,亦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工作的检调对接机制中,应坚持“引导不主导、参与不干预”的原则,推进平等自愿、谅解互助的调解工作,同时要依法监督和解协议的形成和执行,尽可能地化解社会矛盾。

(一)检调对接的可能方案

  在开展和解前,检察机关应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法律教育和提供咨询。事实是先于权利和义务而存在,是实质正义的基础要素;没有正确一致的事实认定,权利和义务的商谈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加害人的有罪答辩是首要条件。其次,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或同意后提出申请,填具相应文书才能进行和解。同时,检察机关要平和对待受害人和加害人包括不受强制措施[ 在罪犯自由和自愿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恢复性程序,联合国《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E/2002/INF/2/Add.2)第7条规定。]。刑事和解程序中,对部分事实认定有争议的,则要求犯罪结果或者损害事实必须达到双方的一致认可。具体可通过受害人的叙说、加害人的陈词、引导机关主持证据信息交换和适时作出合宜的释疑析理(包括听证)。
  经上述程序在3-7日内未能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仍有和解倾向的则可通过检调对接方式启动调解。检察机关在双方当事人形成和解转调解申请书后,可将案件转交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检察机关委托的专门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或者其它专门的调解组织,对所涉民事赔偿部分继续予以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书的,检察机关经调解转和解程序,审查调解协议后,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情节、加害人悔罪表现、被害方谅解程度、赔偿方式和履行情况等因素,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退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理的量刑意见。由此可认为,刑事和解中的检调对接,是为了给和解中的双方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时间和引入专门的调解力量,促进和解的达成,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实现恢复性司法。这是检调对接的一种方案。
  第二种方案,检调对接可以是在检察机关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后直接引入对接程序,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或检察机关委托的专门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三种方案则根据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在引导和解的期间即通知社区或者人民调解员等参加,共同促成和解,这是以调促检的对接方案;最后是以检促调的对接,检察机关协助专门的调解组织,促成和解。
  对兼顾正义与效率的公诉机关,有观点认为,在刑事和解中的唯一途径是引入社会中立力量主持和解,公诉机关宜以间接的调控手段确保和解的正当程序。[ 同前注6。]检察机关要避免强势或者非自愿下意思表示的和解,以公开平等的程序和协规范透明的进程保障和解过程的公正廉洁,防止和避免嵌入后的“结构洞” 现象(利用占有或控制的信息优势获利)[ 骆群:结构洞理论分析职务犯罪根源的启示,甘肃理论学刊,2006年第02期。]。无论选择何种方案的和解,主持人均宜将心理谈话和情景疏导作为必经的程序;同时要注意到个人的安全和私密,防止矛盾激化或产生新的纠纷。

(二)检调对接的进程协商
  当调解协议达成,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成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包括起诉。无论何种理由,不得因为未能达成和解或仅部分和解而过分延迟或者中止法定的诉讼进程。为促进双方商谈,防止案件积压,介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引导和解的期限通常以限制3-7日之内为宜。在此期间若不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和解的诉讼机关在征得和解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交由人民调解组织或社区调解。诉讼进程则依法及时进行不得变相拖延,调解人与诉讼部门则要相互通达,明确进展情况。在审判环节,法院引导刑事和解后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期间以《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规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督促法院毫不拖延地及时判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报告的通知

198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实现“七五”计划提出的“到一九九0年,争取40%左右的主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把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七五”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的报告(1987年1月3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指示,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部署意见。
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生产的六千多种主要工农业产品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仅占20%左右。每年制订的一千多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现有八千一百多个国际标准,我们仅采用了二千五百多个。
产品标准水平低,采用国际标准速度慢,不仅影响了产品质量的提高,而且也难以发挥正常的经济效益。因此,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当前国民经济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七五”奋斗目标和任务安排
“七五”期间新制订的标准都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达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发达国家的标准水平。要以最终产品为龙头,配套制订相应的标准,逐步建立起一个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水平相当,与发展品种、提高质量的要求一致,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体系。
具体要求是:对尚未采用而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四千四百多项国际标准,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都要采用并转化为我国标准;全国六千多种主要工农业产品,要在“七五”期间分期分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九八八年以前要重点抓好经济建设和外贸出口急需的二千四百多种工农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几个主要行业的安排是:冶金一百四十种,占其主要产品的50%;有色一百四十种,占50%;化工一百九十种,占40%;建材四十八种,占40%;机械七百二十五种,占50%;电子二百八十种,占50%;轻工三百五十种,占47%;纺织七十种,占49%;农牧渔三十类,占30%。其余部分,要在一九八九年以前全部制订出来。国家标准局将会同各主管部门进一步作出分年度的安排,并督促实施。
三、围绕采用国际标准进行标准化工作的改革
(一)进一步端正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为此,在认识上要提高一步,要高标准、严要求,加快速度,瞄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订我国高水平的国家标准。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基本上要采取“直接采用——实践验证——补充修订”的模式。
(二)改革标准化工作体制。
标准化工作是项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国家标准局负责统一归口全国的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制订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国家标准中的产品标准,由国家标准局委托各行业或产品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审批、出版、发行,实行任务包干;国家标准局对国家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搞好组织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三)实行标准指标分级、产品分等、按质论价。
推行国际标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采用经济手段,结合企业“上等级”的规划,限期逐步达到。因此,制订标准要划分等级,为实行按质论价、拉开价格档次提供技术依据,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为优等品;达到国际一般水平的为一等品;达到国内平均先进水平的为合格品。各主管部门要规定企业达到优等品、一等品的期限。
(四)改进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
工作重点是抓好主要产品标准的制订,突出主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并制订相应的基础、测试方法、安全、卫生等配套标准,以保证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水平,提高我国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
为了加快标准的制订速度,要把各方面的专家和技术力量组织起来,成立行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制订标准的技术组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经费和物质条件上给予保证。在标准制订、修订上要尊重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环节。
四、“七五”期间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和措施
(一)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推动采用国际标准。
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文),制定产品质量上等级和达到国际标准的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要认真督促、检查、考核。完不成计划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要实行优质优价的价格政策。拉开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的质量价差。具体价差幅度,按物价管理权限,由生产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或同意后执行。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需要引进的供解剖用的先进样机,按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在能源、原材料供应、贷款、交通运输、技术改造等方面,要优先保证。
(二)要在经费上给予保证。
由于“七五”期间制订标准的任务增加,需要购买一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料,引进先进样品样机和进行大量的测试、分析、验证工作。在经费上,除国家给以适当安排外,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引进样品样机,所需外汇额度由国家经委统一安排,所需人民币由使用单位筹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从地方财政上多挤出一些经费支持本地区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
(三)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攻关要与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紧密结合。
技术改造要以产品为龙头,瞄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技术引进,要优先引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的技术和设备,并同时引进技术标准、测试方法和监控手段,要克服“轻软件,重硬件”的思想;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遇到的技术难点,要加强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横向联合,组织技术攻关。各部门、各地区对“七五”期间的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技术攻关项目进行一次审查,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要强化质量监督,开展质量认证。
近几年质量监督工作发展很快,各部门、各地区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择优组建了一百一十三个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组建了二千多个地方质量监督检验站或所,已经初步形成全国性的质量监督网络。国家经委建立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制度,多次发布抽查公报,督促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
各级标准化部门要按照“统筹安排、分工协作、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公正、有权威的质量监督网;坚持推行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制度,对产品质量严格按标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对一些重要产品、有关安全卫生的产品和群众关心的紧俏产品,要坚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行质量认证、安全认证制度,对产品的质量、生产工艺、管理等进行严格的审查认可,以确保产品质量。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各地区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精神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关于“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战略部署,实现《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5号)、《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提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消费品工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简称“两化融合”)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意义重大
  
  消费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消费品工业企业数、从业人员数、增加值、利润分别占全国工业的47.5%、41.7%、29.4%和20.7%。但是,消费品工业长期积累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弱、能耗物耗较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突出等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这些矛盾进一步凸现。
  
  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是党和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决策。大力推进“两化融合”,不仅是消费品工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更是消费品工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调整振兴的一次重大历史性机遇。目前,我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已具备较好基础和环境,步伐明显加快;不少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正在从单项应用迈向集成应用阶段,有的企业已经将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较薄弱,各行业发展不平衡,主要环节和领域“两化融合”水平不高,复合型人才缺乏,规划、政策及标准建设工作滞后。要把“两化融合”作为消费品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任务,积极探索,深入推进。
  
  二、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大政府的引导力度,促进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面向行业的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在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设计、原料控制、生产制造、企业管理、品牌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应用,促进企业经营模式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消费品工业由大变强步伐。
  
  三、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根据消费品工业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要发挥企业作为市场和“两化融合”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从发展战略需求出发务实推进“两化融合”,增强竞争力。
  
  (二)整体规划,分类推进。根据消费品工业行业众多、行业差异性大的特点,既要围绕“两化融合”全局性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又要从消费品工业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稳妥推进。
  
  (三)典型引路,对标赶超。根据消费品工业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实际,要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发现、总结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典型经验和最佳实践,树立标杆企业,加强推广应用。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学习典型经验和标杆企业,在学习中创新,在创新中超越。
  
  (四)健全体系,加强服务。要促进消费品工业行业管理及服务体系与信息化管理及服务体系的融合,建立覆盖政府、协会、中介组织、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加快专业化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四、发展目标
  
  到2015年,信息技术、人才与工业技术、人才进一步融合,专用装备国产化智能化水平、产品研发设计水平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品牌建设能力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
  
  ——造纸、皮革、纺织、食品等专用装备以及医疗器械设备数字化、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设计广泛应用信息技术。
  
  ——生产过程数字化、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综合集成制造和柔性制造系统在重点企业基本普及。
  
  ——电子商务和自主品牌营销信息化健康发展;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广泛应用;电子签名和认证技术在消费品交易过程中普遍应用。
  
  ——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企业基本应用生产过程在线监测预警和自动控制系统;重点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对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贡献显著提高。
  
  ——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发展;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系统广泛应用。
  
  五、重点任务
  
  (一)轻工行业
  
  重点提升轻工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支持轻工行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大规模定制化水平,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家电行业重点推进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数字化、协同化,促进产品的智能化和高端化;龙头企业应推行大规模定制生产模式,逐步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造纸行业重点推广应用节能控制、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信息技术和设备,研发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加快大型制造装备的数字化步伐。皮革行业重点使用转鼓群控、计算机涂料配色等自动化生产技术。家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大规模定制生产技术和数字化销售预知技术。陶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缝制机械行业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缝制设备。积极发展安全、智能、益智型娱乐玩具。
  
  (二)纺织行业
  
  重点提升纺织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广适合化纤、纺织、印染和服装等行业特点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发展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棉纺织行业重点推广应用配棉管理信息化以及生产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服装行业积极采用人体数码扫描技术和裁剪缝纫自动组合技术和装备,实现服装设计和制造的集成;化纤行业重点应用生产过程集散控制系统和各类自动控制装置;印染行业重点应用织物染色印花工艺参数在线检测技术和有利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自动控制系统。
  
  (三)医药行业
  
  重点提升关键、核心医疗器械的数字化水平;建立医药行业运行监测网络体系,完善医药行业统计、监测系统,密切监测行业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的变化趋势。搭建基于信息技术的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创新平台。建立基于信息技术的新药研发与试药系统,加快新药研发进程。加快医药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实施,提高医药企业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降低生产成本。积极推广应用自动化生产设备和自动化生产线,实现发酵罐、生产工艺的计算机控制,全面提升药品质量的检测、控制水平。
  
  (四)食品行业
  
  重点提升食品行业关键生产工艺、专用装备及生产线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进企业诚信体系以及产品质量控制系统与可追溯系统的建设,提升食品生产的检测、控制数字化水平,增强企业质量安全与清洁生产控制能力。促进企业应用信息系统加强对采购、生产、配送、库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引导和督促大中型食品工业企业,按质量管理要求,应用原料检测、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等先进自动化装置,改善质量安全保障条件。建立区域性公共质量检测服务平台,帮助小型食品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两化融合”工作作为消费品工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建立统一部署、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分年度实施方案。逐步建立重点行业、专业市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重点指导目录。分行业探索建立“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应用信息技术促进卷烟、食盐、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和国家医药储备计划的实施、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结合各行业急需,组织制订“两化融合”技术标准和关键产品标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促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综合政策措施。创建一批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中心。建立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项目储备库。积极利用技术改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加大对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的支持力度。加强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关键核心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鼓励发展面向行业“两化融合”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制定并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发展计划。支持并指导教育和培训机构增设或更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专业和课程。针对消费品工业对“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积极开展试点示范与对接、宣传工作。针对“两化融合”不同环节和领域,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示范工程,树立一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组织表彰一批“两化融合”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引导消费品工业企业主动加强与信息服务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广消费品工业企业与信息服务企业对接、合作的成功经验。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融合,促进消费品工业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展示展览、会议论坛和各类媒体,加强对“两化融合”工作的交流与宣传。
  
  (四)加强专业信息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应在政府指导下,及时反映行业“两化融合”情况、问题和建议,积极开展典型经验推广、行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和信息服务咨询等工作,促进“两化融合”有序开展。各类信息服务企业应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加快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专业市场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消费品工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