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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能否在汇源升起/王瑜

时间:2024-07-13 05:3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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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能否在汇源升起
2011年2月23日的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在河北省衡水市相关部门获悉,在2月23日上午,汇源新款旭日升冰茶上市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国家体育场(鸟巢)新闻发布厅举行,正式宣布通过竞拍获得“旭日升”全部164枚商标所有权。今后,“旭日升”将作为独立的产品品牌,由汇源旗下的子公司运作经营。这则消息让人兴奋,但是“旭日升”品牌能否在汇源重新升起,其法律基础在于汇源是否确实完整取得“旭日升”商标权利,或者完全扫除行使商标权的法律障碍?
买卖商标犹如购买“二手房”,国人买“二手房”尤恐出手不快,很少人会去仔细调查房子的权属及其他状况。商标是无形资产比有形的房产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因此无论以哪种形式购买商标都必须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汇源通过竞拍获得“旭日升”商标,不由得让我想起5年前立白集团竞拍“奥妮”商标的案例。2006年4月立白集团以3100万元从重庆某中级法院竞拍取得“奥妮”商标所有权,但是两个多月后,香港奥妮称早在2004年就获得了重庆奥妮授权,获得“奥妮”注册商标20年的独占使用权。2006年11月浙江纳爱斯收购了香港奥妮,原本的商标纠纷案转化为国内两大日化巨头旷日持久的明争暗斗。2007年初立白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香港奥妮等公司。2010年9月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立白享有“奥妮”商标完整的所有权及使用权。4年多的纷争立白集团终于拿到“奥妮”商标,但是痛失了四年多的市场机会,“奥妮”商标也被蒙尘4年多,价值又打了折扣。“旭日升”商标权属的纷争远比“奥妮”商标要复杂,媒体的报道已经相当详尽,但很多隐性的情况依然扑朔迷离难以被外人看清。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可以检索到河北旭日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了14个商标“旭日升”分别注册在第11类、22类、25类、29类、30类、32类6个类别,其中注册在32类(饮料类)注册号为1139045的“旭日升”商标应当是汇源看中的核心商标。在该商标的详细信息中可以看到一个很复杂的商标流程,该商标被反复冻结,解冻,这个拉锯战从2001年一直打到2008年,据笔者接触过一个“旭日升”商标争议,冻结情况还要复杂很多,众多的争夺者在各地法院进行较力,反复进行冻结,当时认为“旭日升”商标是个难以解开的结。
这个结似乎已被汇源解开,汇源在国家体育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广大民众高调宣布通过竞拍获得“旭日升”全部商标所有权。汇源是十分优秀的大型企业,有十分优秀的法律团队,而且是通过竞拍途径取得的,作为普通民众也许我们应该放心地认为汇源确实取得了“旭日升”商标,已经或者有十足的信心可以解开“旭日升”商标权属争议的结。撇开这些无谓的担忧,无论如何我们更愿意看到“旭日升”曾经的辉煌能在汇源重现。

作者:王律师
电邮:51662214@sohu.com

厦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废止)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更好发挥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益,促进乡镇企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由按规定设立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占用费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在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
第四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扶持本市乡镇企业发展,其使用范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
在财政部门设立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户,专门用于该基金的收支。
第五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实行择优投放,有偿使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好、效益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骨干乡镇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其中的创汇大户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及高新技术的乡镇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且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的本市乡镇企业,可以申请借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一)列入市重点扶持的;
(二)主要生产技术或产品属高新技术的;
(三)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四)上年出口创汇超过100万美元;
(五)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借款的乡镇企业应向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效益预测报告;
(二)有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申请借款时的前一期财务报告;
(三)上年纳税总额的证明材料;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十条 借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支付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占用费。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借款企业应当按期归还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借款,逾期不还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企业使用基金情况的监督,发现基金使用不当的,应立即停止拨款或收回借款。
第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造成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流失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8日

合肥市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车俊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合肥市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创造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市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四条 零星招贴物应当依法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上张贴除零星招贴物外的其它宣传品或涂写宣传标语的,应当经市、区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并做到到期清除。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第五条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市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街巷、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市、区市容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市容管理机构应当追查违法行为人,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时难以发现违法行为人的应当组织清除。


  第六条 各单位对自己管理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应保持整洁,对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属非法设置、张贴广告触犯治安、医疗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清除其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的,市、区市容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市容管理机构组织代为清除,并责令其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代为清除的费用按乱张贴、乱涂写每处10元,乱刻画每处20元标准计算;但代为清除的费用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有关单位已组织清除或者代为清除的,可以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要求违法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第九条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对违法张贴、涂写、刻画行为中公布其通讯工具号码的行为人,可暂时中止其通迅工具的使用,并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中止通讯工具使用期间内,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恢复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十条 中止通讯工具的使用,由区市容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后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通讯业务经营企业中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
  市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有关通讯业务经营企业配合执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市辖三县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