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
为做好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工作,结合商贸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商贸企业。
二、认定标准
南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为特困企业的,要同时处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资产负债率:企业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达到或超过100%,已无力向债权人偿还本息;如土地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50%以上的,可适当降低百分比。
(二)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无法转产转行转业,连续三年以上出现严重亏损。
(三)待岗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40%以上;如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例超过2:1以上的,此百分比也可适当降低。
(四)在职职工年均收入:企业在职职工(包括在职、内退)中,连续三年人均收入达不到南宁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
三、认定机构
南宁市商务局为牵头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南宁市经委、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民政局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机构。邀请南宁市总工会参加商贸特困企业认定联席会议。
四、认定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先向本系统主管单位填报《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各主管单位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初审意见。
(三)联审。各主管单位将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南宁市商务局后,由南宁市商务局牵头召开认定机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联审,并提出具体的认定意见。
(四)报批。由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联审意见最终审定和批准。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南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2.10.20
生效日期:1992.10.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外事活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ISO和IEC技术活动的宗旨是: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扩大我国国际影响,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我国标准的技术水平;积极将我国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以利对外贸易、国际产品质量认证和经济技术合作,维护我国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CSBTS)统一管理我国参加ISO和IEC的工作,并代表中国参加ISO组织,以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参加IEC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设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作为我国参加1SO和IEC活动的办事机构。其工作任务是:
(一)按照ISO和IEC有关章程和导则,协调和指导国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和技术归口单位参加IEC和ISO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确定和适时调整ISO和IEC的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和参加单位。
(三)负责收发、登记和管理ISO和IEC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其他文件资料等。
(四)负责与ISO和IEC及其各成员国和TC/SC所属各秘书处的联系,处理来往信件。
(五)负责处理理事会、执委会、技术局、中央办公室、中央秘书处文件,征集对国际标准草案(DIS)、委员会草案(CD)、新工作项目提案(NP)的意见和处理对外投票等事项。
(六)负责组织和报名参加ISO和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等各类会议。
(七)负责审核参加ISO和IEC各TC/SC的成员身份,并向国外备案。
(八)负责审核和报名参加ISO和IEC工作组(WG)。
(九)邀请ISO和IEC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和举办学习班。
(十)负责组织翻译、出版ISO和IEC章程、工作导则、标准目录等。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机构归口管理本部门所属专业有关ISO/IEC的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本部门的科研、生产、使用单位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作为ISO和IEC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
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或参加单位。
(二)提出参加ISO和IEC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成员身份,审查参加ISO和IEC工作组的项目及人员。
(三)将收到的ISO和IEC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分发给本部门所属的各技术归口单位。
(四)审查所属技术归口单位对ISO和IEC要求回复的意见和投票,并填写意见审批表(格式8)。
(五)组织派员参加ISO、IEC的TC、SC、WG技术会议。
(六)每年2月底前向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格式1)。
第五条 ISO和IEC的每个TC、SC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一般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技术水平较高、力量较强的单位承担。其他与专业有关、能积极参加本专业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可作为参加单位。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TC/SC的参加单位,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任务是:
(一)将收到的ISO和IEC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及时分发给各参加单位,并定期将收到的文件目录印发给各有关单位。
(二)结合国内工作需要,对国际标准的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
(三)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负责提出对国际标准的修订意见,对国际标准草案(DIS)委员会草案(CD)以及新工作项目提案(NP)等投票和提出意见,投票前应及时征求参加单位的意见。在TC的技术归口单位与其所属的SC技术归口单位非同一单位时,SC技术归口单位应将对外投票和提出意见的副本送其TC技术归口单位。必要时将草案译成中文发给有关单位。为有关单位查阅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提供方便。
(四)选派专家参加对口的ISO和IEC的技术会议。
(五)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格式1)。
(六)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向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调整参加单位的意见。
(七)向主管部门提出参加ISO或IEC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身份的建议。
(八)参加单位应对技术归口单位的征询意见及时给予研究和回复,并承担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等。
第六条 确定参加TC/SC活动的身份,按照下列要求:
(一)参加ISO和IEC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活动的身份有积极成员(P成员)和观察员(O成员)两种。凡与国内制、修订标准关系重大,且能经常出席国际会议(包括以通信方式参加)和及时处理有关事宜者,可申请为积极成员。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可申请为观察员。
(二)参加ISO或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身份,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建议,主管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根据工作情况,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调整。技术归口单位开展工作不力,投票率低于70%,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主管部门对技术归口单位可予以调整,或调整参加身份,从“P”成员改为“O”成员。
第七条 对ISO和IEC有关文件的处理和表态,应分阶段并符合下列要求:
阶段 文件名称及缩写 文 件 处 理
建议阶段 新工作项目提案
NP 需P成员投票
作为信息资料寄O成员
准备阶段 工作草案
WD 仅在工作组内部使用,不投票。参加工作组的专家所提意见不代表国家。我
国专家应将所提意见抄送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
委员会阶段 委员会草案
CD 需P、O成员回复意见
必要时P成员投票
批准阶段 国际标准草案
DIS
(IEC原称:中央办公室(C、O)文件)
国际标准草案修改件 需P、O成员投票
需P、O成员投票
国际标准复审,由P成员投票、提出确认、修订或撤的意见。
(一)回复意见的具体要求
1对新工作项目建议(NP)、委员会草案(CD)、国际标准草案(DIS)和国际标准修订、补充及复审的投票,各主管部门或其标准化所,需在投票截止日期前20天送达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对两个月投票程序文件的投票,由各技术归口单位在投票截止日期前15天直接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同时抄送本主管部门或其标准化所。
3对已办理直接对外手续的ISO技木归口单位,对外投票除国际标准草案(DIS)、国际标准草案修正件及国际标准修订、补充、五年复审外,其他表态文件可直接寄ISO相应的TC/SC秘书处,同时抄送本主管部门或其标准化所。上述技术归口单位也可向外索取必要的文件资料。
(二)对NP、CD、DIS及ISO标准五年复审的回复意见分别按格式2~7和以下具体要求投票:
①审批表首先要明确写上投何种票,然后说明理由和依据,包括投票文件的主要内容,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等。
②在报送CD意见(英文)以及中文理由说明时,对重要的技术变动内容应附上有关条款的原文(英文复印件)。
③意见或反对理由必须用英文打字。
④简短的中文理由可并入审批表(见格式8),并注明不另附。
⑤凡无投票单又需对外表示我国意见的,所提意见应按规定格式3,报送英文稿(2份),中文译稿(1份),并附审批表(1份)。
(三)各项投票需要报送的文件份数按下表:
项 目 审批表 赞成票 赞成附意见 反对票 弃权票
NP 1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意见3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理由3份
中文理由1份 中文理由1份
CD 1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意见3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理由3份
中文理由1份 中文理由1份
DIS及DIS
修正件 1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意见2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理由3份
中文理由1份 中文理由1份
国际标准
复审 1份 “确认”中文
理由1份 “修订”英文
意见2份
中文理由1份 “撤消”英文
理由2份
中文理由1份 中文理由1份
(四)技术归口单位应在委员会阶段(CD)初期提出我国技术性意见,因为当CD上升到DIS时,不再考虑技术性意见。
(五)技术归口单位应设专门机构(或专人)研究和处理IEC或ISO有关文件,参加单位也应有专人负责研究、处理、答复由技术归口单位或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发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会议,按照下列要求: (一)根据ISO和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会议预报和工作需要,技术归口单位和参加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可申请参加国际标准会议。
(二)申请参加国际标准会议的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其审查纳入科技交流活动计划,报请国家科委批准。
非技术归口单位参加ISO或IEC国际会议,应先通知技术归口单位,然后按上述程序报批。
(三)参加会议的代表入选应符合出国条件,从事标准化工作,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外语的听、说、写能力。
(四)经批准后,派出部门对所派人员政审完毕,于会前45天(特殊情况例外)将参加ISO或IEC国际会议的项目名称、代表姓名、性别、职称及工作单位的中英对照表(格式9)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向ISO或IEC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会议东道国办理报名手续。
(五)由派出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国前的准备工作,如外事纪律教育、办理护照、签证、预订旅馆、与我驻外使馆联络等。
(六)代表团(组)在出国前须持技术预案向主管部门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汇报;在只有非技术归口单位人员参加会议时,其技术预案必须事先征得技术归口单位的同意。
(七)如有几个部门各派代表参加同一个会议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与有关部门协商指定代表团团长人选,负责组团事宜。
(八)国际会议结束回国后,各代表团(组)要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并寄送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一份、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两份。
(九)参加国际会议带回的资料,应交一全份给技术归口单位,并由技术归口单位将资料清单印发各参加单位。会议情况和收获要及时进行宣传和交流。
第九条 参加ISO和IEC工作组,按照下列要求:
(一)我国以P成员身份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当其秘书处提名或工作组成员推荐我国参加工作组时,如我国认为有必要,国内工作又有一定基础,应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人员参加。
(二)参加工作组人员应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非技术归口单位申请派员参加工作组,须先征得技术归口单位的同意,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
(三)工作组人选的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的规定。填写报名表(格式10)送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对外报名。
(四)参加工作组的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直接与工作组及其成员进行技术业务联系。
(五)工作组成员每年1月底前应向主管部门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汇报上一年工作情况,并抄送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条 申请在我国召开IEC和ISO国际会议,按照下列要求:
(一)当有关部门希望IEC或ISO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时,必须先与IEC或ISO有关TC/SC秘书处初步商妥,由主管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名报请国家科委审批。
(二)在报批的过程中,由IEC/ISO中国秘书处向IEC中央办公室或ISO中央秘书处正式去函电(抄送有关TC/SC秘书处)邀请在我国召开会议
。
(三)根据IEC和ISO的规定,会议的会务工作(日程安排及文件起草除外)及有关经费均由会议的邀请部门和单位负责筹集。
(四)按IEC和ISO规定,会议主办国不能收会议代表的注册费等类似性质的款项。如会议期间或会后组织旅游、参观等活动,必须事先将收费标准通知会议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参加。
(五)在我国召开IEC或ISO国际会议,我国代表团名单仍应按规定时间报IEC和ISO有关TC/SC秘书处,报名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六)会议上不得散发我国译印的IEC/ISO出版物(包括国际标准及标准草案)。如赠送,应作为自用资料,不编统一书号,也不标价。
第十一条 承担IEC和ISO的TC/SC秘书处,按照下列要求:
(一)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IEC和ISO的TC或SC的秘书处。
(二)承担秘书处的技术归口单位应设专人担任秘书工作,保证相应的物质条件,以适应秘书处工作的需要,并按IEC和ISO的规定,履行秘书处的职责。
(三)承担秘书工作的人员,应符合出国条件,从事标准化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和组织能力,熟悉本专业技术,熟悉ISO或IEC业务,并有熟练的英语或法语听、说、写能力。
(四)秘书处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技术归口单位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根据参加ISO和IEC技术活动的下列情况,给以奖励或处理:
(一)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任务好的单位和部门(包括参加单位和部门)应给予表扬。对提出重要提案并为IEC或ISO所采纳成为正式国际标准者,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二)技术归口工作(包括参加单位)成绩显著,有重要议案提交国际会议上讨论,参加国际会议的外汇额度确有困难者,国家技术监督局优先资助外汇额度。
(三)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不力者,视情节轻重,责成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技术归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6〕087号文颁发的《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和以国际发〔1987〕141号文颁发的《参加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格式1
一九 年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
IEC/TC /SC 主管部门: 归口单位:
ISO/TC /SC
投 票 情 况
票 数
文件种类 全年收到数 当年应投票数 实投票数 占百分比
技术活动新领域的提案
新工作项目提案
委员会草案
国际标准草案
国际标准复审
ISO/DAD
ISO/D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