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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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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9月17日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59年9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2000)22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市单位:
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八月一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促进行政、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 (二)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及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 (三)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 (四)其他依法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 上述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工作人员,其它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责是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部门、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 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市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 第五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审计、会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人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 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 专职内审人员的外勤工作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比照国家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审计人员的外勤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第六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 (二)提出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三)组织指导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审计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及有关资料的编写工作,表彰先进,总结推广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内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六)对本部门、单位经济活动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 (七)负责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国有和集体资产、财务计划及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基本建设、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其他专项审计。
 (八)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九)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 第七条 政府部门、单位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 (一)要求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部门按规定报送经济活动、财务分析、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 (二)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凭证、帐册、报表、核实资产和财产状况,查阅有关证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假资料;
 (三)参加本单位及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 (四)向被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并如实向审计机构反馈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五)向本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 (六)检查监督被审单位对审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查明原因,督促审计结论的执行;
 (七)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对遵纪守法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请领导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 (八)对阻挠、抵制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罚的权限。
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是:
 (一)根据上级批复或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和本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每个项目的审计计划,报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 (二)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单位领导,经本单位审计机构作出并下达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及时进行处理,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 (五)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机构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其执行。
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四条 市属大中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九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随着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提高,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从1999年第四季度全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情况看,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严重,涉及骗税案件的“出口”货物供货地仍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汕头
、揭阳、潮州、汕尾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对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凡供货地或任何一环节的供货方涉及广东省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
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区、县的,无论出口企业在何处海关报关出口和结汇,也无论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的是A类、B类还是C类退税管理办法,都必须在申报退税单证真实、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且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绝不能以单证齐全、真实为由
而不顾及其他。
二、凡出口企业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单证审核、报关单等电子信息核对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第四条的规定进
行函调。总局在此重申,对出口企业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凡因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不进行函调、不认真审核、审批或因货源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不认真回函、回函内容不实,而造成骗税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
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税务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上述4个地区的出口货物,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同时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的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严加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查处骗税案件。绝不允许
税务部门包庇、纵容或与出口企业、供货企业相互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如个别地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税务部门要及时报告总局。



200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