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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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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05〕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制度主要内容

  我市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备案制度。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由安监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独开展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化工类中高级专家进行评审,结果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和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安监局)负责评审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苏州市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二)跨县(市)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市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省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

  各县级市安监部门负责除前款以外的本辖区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评审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

  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市安监局应定期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备案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一)预评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编制。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必须在法定范围和有效期内。

  (二)预评价报告书的撰写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化工类高级、中级工程师必须各2人。预评价报告的技术专家中至少有2名化工类高级职称者。预评价报告的评价人员情况介绍中,必须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在课题组中职务、职称、专业特长、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本人签名。

  三、评审工作涉及部门、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面、真实的情况供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完成预评价报告,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义务在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会上补充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配合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完成预评价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本办法规定完成预评价报告。有义务在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会上补充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修改报告,并对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三)评审机构。建立由危险化学品主要行业具备中高级职称技术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原则,根据评审会组织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评审,出具符合规定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四)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预评价报告审查要点要求,客观、公 正、认真地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全面、详细地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五)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评审会评审专家的组成、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审查预评价报告所提供内容、结论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完成备案。

  四、评审基本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表》,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由相应资质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7份)。

  (二)评审机构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组织工作。

  1.根据项目内容选定相关专家5名,在评审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拟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报相应的安监部门确定。

  2.提前3个工作日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交给确定的评审专家审查,填写书面审查意见。

  (三)评审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1.现场实地勘查。

  2.评审机构介绍评审项目情况。

  3.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简要介绍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和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4.评审专家发表个人审查意见。

  5.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总专家意见,形成对预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由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当场填写修改意见勘误表,交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6.评审机构形成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必须对项目的选址、安全防护距离以及采用的工艺、设备情况作出明确结论。评审结论分为3种:通过;原则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不通过。

  凡是提供材料详实,分析判断正确,对策措施全面、正确得当,结论正确的预评价报告予以通过。

  凡是提供材料基本详实、分析判断和对策措施基本正确、结论正确,但缺少部分内容和材料、个别分析判断和对策措施错误的预评价报告,予以原则通过,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凡是提供虚假材料、分析判断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结论错误,以及缺少或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评价概况内容要求的预评价报告,一律不予通过。

  7.评审专家组组长向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宣布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评审机构作评审总结。

  (四)对通过和原则通过的预评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与勘误表一道送交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自收到修改稿后5个工作日内再组织原来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人)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核意见表,分别送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修改稿审查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将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稿、审核意见表复印件,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也可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或评审机构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监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通知书》。

  (五)对评审未通过的预评价报告,评审机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再次提出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申请。

  五、评审要点

  (一)是否全面正确引用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预评价报告必须符合《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56号)精神,注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号、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批复文件,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废止的文件目录不得引用。

  (二)是否准确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评价概况(装订在预评价报告目录前)。概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说明。提供产品和原辅材料表,产品名称要符合《化学命名原则》,产品表应包括产品名称、危险货物编号、年生产量、最大储存量、危险有害因素、运输方式等内容;原辅材料表要包括原料名称、危险货物编号、年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危险有害因素、运输方式等内容。对混合物和使用商品名的产品必须标明其主要成分。

  对产品和原料要从以下几方面说明是否存在危险有害因素:根据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明确类别和危险货物编号;根据国家安监局等八部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明确有无剧毒化学品;根据卫生部《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辩识有无高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辩识有无监控化学品;根据《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辩识有无Ⅰ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对原料和产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要判断项目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否属危险化学品,提出是否需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3.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说明。判断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4.项目选址说明。说明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建设在当地政府专门规划的化工区域内。

  5.安全防护距离说明。对拟建工厂、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情况通过文字和图示进行说明。判断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设备装置、仓库、罐区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和周边环境是否相协调。提供准确完整的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区域环境关系图和企业内部总体布置图。

  在区域环境关系图中要注明建设工程项目四周相邻单位名称、性质,注明项目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相邻四边单位建筑物、生产、储存设施的间距。

  根据产品原料性质确定项目适用设计规范,判断项目内部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在企业内部总体布置图中,要注明甲、乙类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室外变、配电站等关键部位;标明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之间间距,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其他厂房建筑物的间距,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库房的间距等。

  6.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储存设施说明。判断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储存设施是否先进、成熟、可靠。

  7.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判断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设施或场所。

  8.提供《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概况表》。

  (三)是否提供相关工艺流程表(图)。生产工艺简介说明要对每个产品提供工艺流程框图,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工艺物料平衡表,提供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一览表(包括每台设备的规格、型号,特种设备要在备注中注明)。

  (四)评价单元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是否正确。对每个产品生产过程(或罐区、仓库)应作为一个单元进行评价。高温、高压、化学反应危险性(度)高的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危险源场所必须采用定量方法(如道氏化学法)进行危险性(度)和安全距离计算,得出相应结论。

  (五)对策措施是否全面、正确。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配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器材要提出明确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措施是否全面并有针对性。

  (七)评价结论是否具体明确。对选址、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性质、重大危险源等五个方面要作出明确的结论。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五、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八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59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更名为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根据我市情况,拟定具体政策、规定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定额和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三)指导全市城市建设;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风景名胜和环卫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四)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城镇住宅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开发动迁项目审批;负责指导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并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五)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村容镇貌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指导实施省级以上试点镇、市重点镇的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城镇化。
  (六)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七)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HTH〗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对外接待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起草、审核机关重要文稿和组织协调重要会议;负责机关文书、档案、保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建议提案、财务和信息调研等工作。
  (二)政治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理论建设、作风建设和群团统战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正副科长、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委授权管理的干部的考核和任免报批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调配、考核、培训工作;负责军转干部及家属、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与分配;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结构管理;负责机关非领导职务管理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全系统人才开发、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资统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工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建资金计划制定实施计划;负责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融资和招商引资;负责市政建设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批;负责国家、省、市用于城市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和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承包合同测算、签订、监督和兑现;负责行业财务指标汇总统计;负责执行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格及行政(经营)性收费管理;负责建委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五)审计监察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审计法规和会计法规;根据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和到位资金安排工程进度,制定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年度审计计划;负责工程概算、工程决算的审计和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跟踪审计;负责监督工程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规范建设单位有效利用资金的行为;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负责工程项目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问题、审计案件的监察处理工作。
  (六)政策法规科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发证和年检工作以及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指导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法宣传教育工作。
  (七)建筑管理科研究制定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且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并监督处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制品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理施工许可;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指导和协调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综合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市场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参与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应用;负责管理城市建筑、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村镇建设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村镇建设有关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会同计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建制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拟定并指导实施全市村镇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监察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省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
  (九)安全技术科负责研究制定建设系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拟定行业科技体改方案和实施办法,组织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论证,编制技术引进规划计划,组织国际合作项目实施和吸收创新,管理建设系统科技成果和产品投产鉴定;拟定建筑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并且监督执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转让推广、行业技术市场和企业技术进步;负责建设工程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贯彻执行和科技发展基金、科技经费管理使用;参与或组织、检查监督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和安全统计报表工作、劳动保护工作。
  (十)城市建设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市政设施(含排水、污水处理)、风景园林、城区河道、市容环卫和城市路桥收费站管理;负责市政、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办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报批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市容整治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一)公用事业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制定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公用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安全、液化石油气储灌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核发使用燃气压力容器和经营液化石油气储存业务单位安全资质证。
  (十二)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省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贯彻并监督执行省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各类房屋拆改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编制43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4名,纪检书记职数1名,工会主席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12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