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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文物征集保护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2 22:5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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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文物征集保护管理规定

邮电部


邮电文物征集保护管理规定
1996年4月5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文物的征集、保护和管理,开展科学研究,继承我国优秀的邮电文化遗产,展示中国邮电发展历史和建设成就,进行邮电传统教育,促进中国邮电博物馆、中国邮票博物馆及省局级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文物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文物,是指从古至今在我国各种邮电通信领域内,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有代表性的各种通信实物、文献史料、声像制品、邮资票品,以及与各种通信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国际交往活动的各种历史见证物品。
第三条 邮电文物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邮电通信历史发展的实物见证,是博物馆事业建设的物质基础,必须认真保护。
第四条 做好邮电文物普查、挖掘、征集、保护和管理,是全国各级邮电单位和干部职工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任务
第五条 中国邮电博物馆(以下简称部馆)是国家的专业博物馆, 是征集、收藏、保护、展示、研究全国邮电文物的机构。
中国邮电博物馆主管全国邮电文物工作,负责征集各个历史时期的邮电文物,行使对全国邮电文物工作的协调、管理、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的职能,并对馆藏文物进行科学保管、研究、陈列和提供利用。
第六条 中国邮票博物馆是国家级唯一负责收藏、征集、展览、研究、鉴定邮资票品、邮票发行档案和有关邮票图书、资料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建邮电博物馆(厅、室)(以下简称省馆),是征集、收藏、保护、展示、研究本区内邮电文物的机构。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单位,应当建立邮电文物征集委员会或征集小组(以下简称文物征集组织),征集工作由单位文史部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各地、市级邮电单位,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九条 各级文物征集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邮电文物的普查、挖掘、保护和管理,并代行征集、整理、鉴别属于部定征集范围内的邮电文物,分批分期报送部馆、省馆收藏,在省馆未建前,管理局应当指定收藏单位。
下级文物征集组织,应当接受上级文物征集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文物分类
第十条 邮电文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即部馆收藏一类文物,省馆收藏二类文物。
第十一条 一类邮电文物范围是:
一、同种邮电文物在历史上时间最早的;
二、在全国是唯一的邮电文物;
三、同种邮电设备、用具、物品在全国首批或第一个研制生产,或者第一个在通信中使用的;
四、同种邮电设备、用具、物品在历史事件中发挥过特殊作用或者有意义的;
五、在中国邮电历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声像、手稿等史料;
六、邮票设计原图原稿印板印模;
七、革命战争时期的邮电文物;
八、国际邮电活动中国外赠送具有文物价值的礼品;
九、其他需要部馆作为文物保存、展示的物品:
(一)各级邮电部门发行的首日封、纪念封、明信片、邮折等邮品;
(二)各级邮电部门印制发行的电话磁卡、IC卡等电信业务卡;
(三)邮电部颁发的规章制度,各管理局、部属局级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各级邮电部门出版的史志图书。
第十二条 二类邮电文物范围是:
一、除一类文物外,在本地区邮电工作中使用过,省馆展示需要的邮电设备、用具、物品;
二、在本地区邮电历史上有意义的声像、手稿等史料;
三、省馆需要收藏、展示的其它文物、史料。

第四章 文物普查
第十三条 为查清全国邮电文物分布状况,为文物征集、保护和依法管理打下基础,各级邮电单位应当根据各级文物征集组织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支持做好文物普查、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普查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辖区内各级邮电单位和部门的工作场地、办公角落、仓库、档案部门等收存的各种历史遗存物件。对于流散在社会上的邮电文物线索,也应当进行调查、掌握和登记上报。
第十五条 各邮电企业、工厂、研究院所、院校,在更新报废设备时,应当主动向文物征集组织通报情况,经文物组织鉴定是否作为文物予以征集后,再行处理;各级文物征集组织应当对在用并即将更新的设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

第五章 文物征集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征集组织,应当协助部馆代行征集辖区内的各类邮电文物。各级邮电单位和干部职工应当积极支持,为征集工作提供方便。
凡经确认应当收入部馆馆藏的一类文物,必须送交部馆收藏,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部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单位陈列室(馆)所收藏的文物,根据两馆的需要有权调拨或者借用、复制。
对于邮电职工个人收藏的邮电文物,应当鼓励收藏者积极捐献。
第十七条 对存藏于邮电系统外的邮电文物,各级文物征集组织要进行了解和掌握,加强与当地文博部门的联系,需要征集或复制时,采取协商办法取得对方支持。
第十八条 征集工作采取按组织系统征集和直接接纳群众捐赠两种方式。
按组织系统征集,由部馆和各级文物征集组织分别制定征集计划,确定征集任务和工作方法,直接接纳群众捐赠,应当做好捐赠人的工作,涉及奖励问题,可提请部馆办理。
第十九条 部馆和各级文物征集组织及其成员在征集文物过程中,必须坚持下列要求:
一、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有关规定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二、坚持文物征集工作依靠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支持的方针。
三、坚持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征集方法,既征集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文物,特别要抢救征集具有较高收藏价值的文物,也应当征集有长远意义的一般文物。
四、对征集到的文物和有关的文献史料,必须进行鉴定整理,查清文物的年代、历史背景及其现状与保管部门或个人办好交接手续。
五、对于仍在使用的文物,必须依其实际用途登记在册,责成文物所在单位做好保护工作,待适当时机再行征集送交博物馆收藏。
第二十条 送交文物要求及处罚办法
一、各级文物征集组织将单位或与个人捐送的文物向部馆送交之前,须先报送“中国邮电(邮票)博物馆馆藏文物史料登记表”及与文物有关的各种图片、考证说明和原始记录,并注明文物捐赠日期、单位或捐赠人姓名地址、职业及其所提意愿,经部馆审核同意后再寄送。
二、寄送文物时,各级文物征集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清点和包装。寄送大型(件)或者较珍贵的文物,须经部馆现场考察、鉴定后再寄送。
三、部馆接纳单位及个人送交的文物,必须根据文物清单逐件核对,无误后及时开具收件回单。
四、文物收入馆藏前,博物馆须做好消毒、清理、登记、分类、编号、拍照等项工作。
五、送交省馆的文物也应当按照以上办法办理。

第六章 文物保护
第二十一条 邮电文物保护,必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除动员群众共同参与保护外,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变、防破坏等各项保护措施,积极抢救面临损毁的文物。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工作和要求:
一、必须把征集范围内的邮电文物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二、对保护对象,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设置醒目的保护标志。
三、凡列为保护对象的文物,都应当建立独立、完整的档案,做到原始记录和有关数据健全。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记录文物状态及其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馆藏文物按国家公布的《博物馆管理规定》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物征集组织,必须组织文物保护工作,建立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档案,负责对本规定所提要求的贯彻落实。

第七章 有关经费
第二十四条 部馆的事业经费、文物征集保护费由邮电部拨给。各级邮电文物征集组织的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地、市邮电局及邮电部各直属单位分别根据需要,给予专项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物征集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向两馆寄送文物,其包装、托(寄)运费,属邮电系统内单位寄送的,由寄送单位负担;凡个人及系统外单位寄送的,凭单据向部馆结算。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对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由部馆或其领导机关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文物普查、挖掘工作有显著成效,或者在文物面临危险时,抢救有功的;
二、积极提供重要文物线索,对挖掘、征集工作帮助较大,或发现文物及时上报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三、将收藏的文物积极捐赠给博物馆,或者为博物馆征集文物、丰富馆藏做出特殊贡献的;
四、考证文物,撰写各类文物历史发展史料,叙述翔实,或者对文物进行针对性收集和提供使用、有较高实用价值的;
五、长期从事文物保管工作,为维护文物安全做出显著贡献,或者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六、认真执行国家文物政策、法令和本规定,对推动邮电文物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对捐赠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部馆或其领导机关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其他形式的表彰及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于保护、挖掘、抢救和研究考证文物等的奖励办法,由相关文物征集组织研究确定,并报部馆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文物法规以及违反本规定的,各级文物征集组织应当及时向部馆和相关部门举报其违法事实,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报请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邮电部邮电文史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解释权归邮电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全面加强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我部根据当前康复医疗工作实际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了《“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



康复医疗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疾病、损伤导致的躯体功能与结构障碍、个体活动以及参与能力受限的患者为服务对象,以提高伤、病、残人士的生存质量和重返社会为专业特征。疾病早期康复治疗可以避免残疾发生或减轻残疾程度,改善患者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康复医疗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与效益。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为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康复医学事业发展的新要求,逐步构建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康复医学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在“十二五”时期全面加强康复医学能力建设,将康复医学发展和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立医院改革总体目标,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同步推进、统筹考虑,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减轻家庭和社会疾病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一)提高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达到《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标准》和《指南》,下同)要求,康复医院应达到《康复医院基本标准》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基本康复医疗服务和残疾预防、康复相关健康教育。

(二)加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康复治疗师规范化管理制度,开展在岗康复医师、治疗师和护士培训工作。

(三)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开展早期、规范化的康复治疗。逐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四)初步建立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患者在综合医院与康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

(五)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各类康复医疗资源。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围绕相关疾病与残疾承担相应医疗与康复工作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

1.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要符合《标准》和《指南》的要求,立足于疾病急性期的早期康复治疗,与相关临床科室充分融合,促进患者恢复,预防残疾发生,改善患者预后,提高生活质量。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应当承担区域内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培养任务,充分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

2.大力推进康复医院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康复医院建设标准,为疾病稳定期患者提供专业、综合的康复治疗,并具备相关疾病的一般诊疗、处置能力和急诊急救能力。加强与区域内老年病院、慢性病院和护理院等延续性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三级康复医院应当承担区域内康复专业人员的培训任务。

3.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康复医学能力建设,为疾病恢复期患者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加强健康教育,条件允许的,可以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将居民康复医疗服务信息与现有的居民健康档案相结合。

(二)加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1.增加康复医学专业人员数量,提高队伍素质。鼓励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通过规范化培训转为康复医学科医师。实施康复医学专业专科医师制度,探索建立康复治疗师规范化管理制度。

2. 建立康复专业人员培训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制定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和康复护士培训大纲和教材,逐步建立、完善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各省根据本地区实际,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有计划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康复专业人员培训,重点加强对康复治疗师的培训。建立省级康复治疗师培训基地,争取到2015年底完成在岗康复治疗师的全员培训。

(三)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

1.卫生部组织制订常见疾病康复诊疗技术规范、临床路径和康复治疗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体现康复服务的专业特征,注重学科融合,突出诊疗效果。

2.建立、完善以康复医疗服务规范化管理和持续改进为核心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国家和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有条件的地市也要成立质控中心。充分发挥各级质控中心的作用,提升服务能力,丰富学科发展内涵,形成科学、规范、系统的康复医学长效发展机制。

3.卫生部组织制订国家级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基地标准,开展国家级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基地遴选工作,发挥康复医疗服务示范作用,并承担区域内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任务。各省(区、市)制订省级标准,遴选1-2个省级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基地,承担省内服务示范作用和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形成不同层次、不同特色、布局合理、体系健全的康复医学专业人才培训网络。

4.综合医院逐步建立康复医学科与其他临床各科室的合作机制,强化团队合作模式。康复专业人员主动深入其他临床科室,开展早期康复治疗,提高整体治疗效果,为患者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或回归社区、家庭做好准备。

5.充分利用和发挥中医传统康复治疗技术特色和优势,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大力推行实用传统康复治疗技术,改善治疗效果。

6.充分发挥国(境)内外康复医学学术团体和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追踪世界先进康复医疗技术,提升国际影响。

(四)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1.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宏观调整医疗资源的同时,同步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分层级、分阶段康复的有效模式。制定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适当增加增量,调整存量,增加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协同作用和适应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

2.明确不同层级康复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以疾病急性期患者为主,立足开展早期康复治疗,及时下转患者,并承担人才培养(培训)任务;康复医院以疾病稳定期患者为主,提供专科化、专业化康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以疾病恢复期患者为主,为患者提供专业康复医学指导。

3.建立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康复医疗机构间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建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鼓励三级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或康复医院以管理、服务、技术等为纽带,建立紧密或松散的合作关系。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转诊标准、规范和程序,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逐步探索建立分类保障制度,发挥政策引导和调控作用。

4.在医疗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鼓励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包括企事业办医院)有计划、按步骤地整体转型为以康复医疗服务为主的综合医院或康复医院。充分利用卫生、中医药、民政、残联等系统在康复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统筹规划,优势互补。

5.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医疗服务领域,完善政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机构依法经营、加强管理、健康发展,促进不同所有制康复医疗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保障措施

充分认识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属性和社会属性,重视部门合作。与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积极争取有利于康复医学教育、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培训)、经费投入、医疗保障的制度和政策措施,努力营造各部门理解和支持康复医学发展,全社会关注康复医学事业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